2017生效的海事公约修正案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号:海船舶[2010]270号颁布⽇期:2010-01-01执⾏⽇期:2010-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1⽇起⽣效实施。
为切实履⾏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
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效的公告)。
⼆、关于燃油质量控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
禁⽌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在2010年10⽉1⽇前,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将辖区内从事国际航⾏船舶燃油供应作业的燃油供应单位名单报我局。
三、关于港⼝接收设施及接收证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7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结合防治船舶污染能⼒专项验收⼯作,督促辖区内相关码头、修造船⼚、拆船⼚设置充⾜的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滤清系统的废⽓清洗残余物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十项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十项修正案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15•【文号】交外发[1998]367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十项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8年6月15日交外发(1998)367号)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名海(水)监局(港务监督):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从1994年至1996年通过的10项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及其强制性规则和导则修正案,在其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8年1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vi)(2)(bb)款的规定或《73/78年防污公约》第16(2)(g)(ii)款的规定,这10项修正案已于1998年1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具体如下:一、1994年修正案1994年5月召开的第63届海安会以第MSC.31(63)号决议通过了对《安全公约》附则第Ⅴ章“航行安全”和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的修正案。
中文本见附件1。
第63届海安会以第MSC.32(6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关于液货舱充装极限的修正案。
中文本见附件2。
1994年5月召开的《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以第1号决议通过了对该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增加了新的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根据该章的规定,《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
中文本见附件3。
二、1996年修正案1996年6月召开的第66届海安会以第MSC.47(66)号决议通过了对《安全公约》附则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Ⅵ章“货物的装运”和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的修正案。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交函外[1994]313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交函外(1994)313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于1992年10月30日通过两项决议〔MEPC.57(33)和MEPC.56(33)〕,分别对《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化规则)作了修改(两个修正案内容详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这两个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
因此,该修正案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两个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及附录Ⅱ和附录Ⅲ修正案文本第1条第(6)段现行文本由下述内容替换:“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的或根据第3条第(4)款规定暂时被评定为属于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第(7)段最后一句现行文本修正为如下内容:特殊区域应为:(a)波罗的海区域,和(b)黑海区域,和(c)南极区域。
插入新的第(9A)款,内容为:(9A)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
第2条增加如下新第(7)款:(7)(a)如果本附则和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的修正案涉及到由于装运某种物质的要求的提高造成构造或设备和装置的改变,而直接适用该修正案被视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对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的适用,作出变更或推迟一个指定时间。
壹、国际海事组织(IMO)采纳STCW公约的全面修正案(如附件一)(精)

技 術 通 報 TECHNICAL CIRCULAR地址:104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03號8樓電話:02-25062711 電子郵件信箱:cr.tp@.tw 傳真:02-25074722 網址:.tw編號 51 日期 2010.10.29 This "Technical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only for the purpose of supplying current information to its readers. China Corporation Register of Shipping, its officers, employees and agents or sub-contractors do not warrant the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and are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damage or expense sustained whatsoever by any person caused by use of or reliance on this information.壹、國際海事組織(IMO)採納STCW 公約的全面修正案(如附件一) 國際海事組織於今年6月21日至25日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的會員國外交會議上,採納了對STCW 公約的全面修正案,預定2012年1月1日生效,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採取措施防止適任證書的詐欺行為及強化對簽約國的評估過程。
Improved measures to prevent fraudulent practices associated with certificates of competency and strengthen the evaluation process (monitoring of Parties' compliance with the Convention);二、修正對工作及休息時間的要求,和防止濫用藥物與酒精的新要求,以及更新船員 醫療設施標準。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财务担保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正式生效

交通运 输部印发 《 危 险货 物港 口作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
2 0 1 6 年1 2 月1 9 日,交通运 输部印
中国海 事局印发 《 关于做好部分 船舶
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 目取消后的
高等 级航道 的 内河船 舶 。
中国海事局印发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了《 危险货物港 口 作 业重大事故 隐
2 0 1 6 -1 # 2 月3 0 日,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 于做 好 部 分船 舶 防 污 染作
《 关于国 际航行船舶签 发海事劳工证 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
患判定指南》 ( 简称 《 指南》),对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
求 从 事 上 述 船 舶 污 染 港 区水 域 作 业 。 对 于发现 船 舶 及 有 关作 业 单位
船舶持有的 《 海事劳工符合证 明》 或 《 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在其
有 效期 内继 续 有 效 。 自2 ( 1 1 7 - # - 1 月 1 日起 , 航 运公 司应 当在 一 年 内将 所 属 国 际航 行 船 舶 《 海事 劳工符 合 证 明 》或 《 临 时海 事 劳 工符合 证 明 》
盈日第1 期
《 交通 运输 部 办公 厅 关于 进 一步 加 强 引航 管 理 提 升服 务 水平 的意 见 》
同 时废 止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于调整海船最低
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
9 5 届 会议 上 以第MS C( 9 5)号决 议
通过 了 《 国际海 运 固体 散 装 货物 规 则 》第0 3 — 1 5 修 正案 ,该修 正 案对 易 流 态化 货 物 、海 洋环 境有 害货物 、
SOLAS(全文本)2017.pd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of Life at Sea全文本(包括历次修正案)2014.3序国际海事组织所出台的强制性公约及规则的条款,对于不同建造日期及不同吨位的船舶有着不同的适用要求。
特别是SOLAS公约,大约超过50%的条款都根据不同船舶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而且IMO 几乎每年都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时对各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有的要求追溯,有的仅要求适用于新造船,这无疑给海事管理者在针对不同船舶实施不同的管理要求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挑战,特别是对于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一线安检人员来说,如何正确的引用国际公约条款来核实船舶是否达到要求,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也往往会引起争议。
2012年,辽宁海事局承担了对中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后评估课题,对所有中国实施PSC检查的安检站所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所有PSC检查官所列出的缺陷中,有近5%的缺陷被认定为无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约条款适用范围的引用错误造成的,其中不乏有很多缺陷引起船东或船级社的复议。
IMO相关国际公约及规则条款数目惊人,要求一线安检人员事无巨细的牢记每一条款的要求及适用范围显然不太现实。
因此,在怀疑缺陷的判定或对缺陷有争议时,再去翻查公约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但问题是在现场检查时,不可能携带大量公约文本,即便是有公约可查,在短时间内也很难查到相关具体的要求。
更棘手的是目前大量的公约及法规文本都是仅集成最新条款的综合文本,而IMO对公约条款的修订都是通过某一个决议的方式进行,每一个决议仅针对某一个或某些条款,甚至是条款中的某一句话进行修订。
大量的决议案无法合并到文本中去。
这就使得在核查具体条款的要求和适用范围时,往往无从下手,或是根本找不到相关资料。
因此在实施PSC检查中,如何找到一个既简便快捷又准确的方法来明确具体条款的应用范围,对于提高安检水平,避免引起争议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浅析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我国船员发展的作用

占有份额 第一 名是菲律 宾 ,达到 4 % ,乌克兰第二名 ,达 到 2 73 ,印度第三名 ,达到 68 ,而人 口居世界 第一 的中国 .% .% 在国 际船员劳务输 出市场份 额是第四位仅 占 4 %,在船 员输
出 方 面每 年仅 为 年 均 外 派 海 员 7万 人 次左 右 , 且 8 % 为 亚 而 0 洲 地 区输 送 劳 务 ,真 正 打 入 欧 美 市 场 的 不 多 【。根 据 我 国 船 2 】
了公 司 的责 任 ,公 司应 确 保 其 指 派 到 任 一 船 上 的 海 员 均 接 受
级船员需求 6 0 0 0人 , 3 ,0 参照 目前的约短缺 8万人。针对 国
际市 场 的 船 员 发 展是 我 国 目前 的 船 员 市 场 缺 不 尽 人 意 , 由于 船 员 的语 言 障碍 , 无 法 与 国外 船 东 交 流而 走 不 出 国 门 ;另 外 由于 与 菲律 宾 等 国 际船 员 比 ,工 资低 也 影 响 外 派 船 员 的工 作 积 极 性 ,造 成 消 极 怠 工 也 影 响 了 我 国 外派 船 员 的 整 体 形 象 。另 外 我 国 的 船 员 市 场 也 缺 少 一 些 规 范 ,公 司 之 间 没 有 团 队精 神 ,为 了抢 夺 外 派
和劳务市场 ,杜绝社会 各种非法机构 的存在 ,保 障船员的合
法 权 益 ;强 化 船 员 现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船 员 公 司 、 船 东 等 落 实 船 舶 工 作 环境 要 求 的 配 备 和 安 全 防护 ,指 导 日常 业 务 ,
使船员公 司和服务机 构等诚信公平 ;马尼 拉修 正案中就增加
究 S C 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 的新 要求对 加快我国船 员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实现航运强 国的意义 。 T W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了以下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了以下内容1。
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明确证书分为三层: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注的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规定适任证书、根据规则第V/1—1条和规则第V/1-2条规定签发给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
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
(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都做了明确的规定.(3)在控制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
(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履约报告)、后续报告(独立评价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对从业医生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确保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公约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交流。
(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为生效日加5年.2、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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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时间:2016.4.22
默认接受:.3.1
生效时间:2017.9.1
修订公约附则II。
对附则II中关于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衡准进一步协调修订以保持一致性。
MEPC.271(69)
通过时间:2016.4.22
默认接受:2017.3.1
生效时间:2017.9.1
修订公约附则VI,
MEPC.274(69)
通过时间:2016.4.22
默认接受:2017.3.1
生效时间:2017.9.1
修订公约附则IV,
修改本附则中新客船的定义,修订现有客船与新客船在波罗的海特殊区域禁止排放日期要求。新客船不早于2019.6.1,现有客船不早于2021.6.1
3.TONNAGE1969公约修正案
MSC.395(95)
通过时间:2015.6.11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7.1.1
1974 SOLAS公约1988议定书附录: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证书和客船安全证书增加“使用低闪点燃料”选项。
2.MARPOL公约修正案
文件号
主要内容
MEPC.265(68)
通过时间:2015.5.15
2017年生效的强制性文件及修正案
一、公约及修正案
1.SOLAS1974修正案
文件号
主要内容
MSC.386(94)
通过时间:2014.11.12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7.1.1
新增公约第XIV章(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
新增的第XIV章要求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应符合《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此外要求极地水域营运船舶替代设计、布置及证书签发应该符合SOLAS公约相关条款。
通过时间:2015.6.11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7.1.1
修订IMSBC(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1细化部分易流态化货物,当含水量超过TML(适运水分极限)防止货物移动相关措施;
2对MHB(仅在散装时有危害的物质)货物给于7种危险标识。
3对现有货物细目进行修订,新增部分细目;新增部分货物易流态化实验方法。
5. STCW 1978公约及STCW规则修正案
文件号
主要内容
MSC.396(95)
通过时间:2015.6.11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7.1.1
修订公约第I章(总则)、第V章(若干类型的船舶上的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新增低闪点燃料船舶的船员培训要求。
MSC.397(95)
通过时间:2015.6.22
4.明确客船、货船上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滚装处所如果装设的空气控制系统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控,可少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
MSC.394(95)
通过时间:2015.6.11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7.1.1
证书附录
1974 SOLAS公约1978议定书附录: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增加“使用低闪点燃料”选项。
新增船舶进入和离开排放控制区或者在区域内改变发动机运行模式时,应在主管机关要求的记录簿中记录运行模式、开关状态、日期、时间、船位的要求。
MEPC.272(69)
通过时间:2016.4.22
默认接受:2017.3.1
生效时间:2017.9.1
修订2008年NOX技术规则修正案,补充对纯气体燃料发动机和双燃料发动机排放测试要求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6.1.1
修订《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A部分(关于STCW公约附则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新增低闪点燃料船舶的船员培训标准。
二、强制性规则及修正案
文件号
主要内容
MSC.385(94)
通过时间:2014.11.21
生效时间:2017.1.1
《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
文件号
主要内容
A.1084(28)
通过时间:2013.12.4
默认接受:2015.7.1
生效时间:2017.2.28
修订公约附则I和附则III,使《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实施规则》(III Code)强制化。
4.BWM2004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
文件号
主要内容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SC.392(95)
通过时间:2015.6.11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7.1.1
修订公约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A部分、F部分、G部分、新增强制实施IGFCODE(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要求。
修订公约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MEPC.264(68)
通过时间:2015.5.15
生效时间:2017.1.1
《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
强调航行于极地水域的船舶除满足MARPOL 公约相关附则下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满足规则中关于油污水、燃料舱双壳保护、生活污水、食品废弃物等要求。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7.1.1
修订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IV和附则V,在附则文本后增加《极地规则》的条款,主要包括规则所涉及定义、适用范围及要求。
MEPC.266(68)
通过时间:2015.5.15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7.1.1
修订公约附则I,
要求2017.1.1以前建造船舶不迟于该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满足油泥舱排放管路与舱底污水管路之间不应互相连接这一条款要求。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FOR
SHIPS会议决议
通过时间:2004.2.13
生效时间:2017.9.8
《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对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做出强制要求、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造成的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及资源风险。
规则从极地船舶构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环保等所有方面的目标和功能提出了要求。
MSC.391(95)
通过时间:2015.6.11
默认接受:2016.7.1
生效时间:2017.1.1
IGFCODE适用于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从燃
料加注、存储、供应、利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
风要求。
MSC.393(95)
1为与IGFCODE相协调新增对不适用于II-1章Part G的货船可准许使用闪点低于闪点低于60℃的燃油的要求。
2进一步明确“液货舱隔离措施应允许大量的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充分释放”。明确液货舱辅助压力/真空释放装置在隔离措施发生故障时应防止超压或超压。
3明确液货舱压力释放口应满足液货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