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公约
航海法律法规

航海法律法规航海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航海安全和维护海上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公约到国内法律,航海法律法规覆盖了广泛的内容,涉及航行安全、船舶登记、海事救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航海法律法规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
一、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海事公约是航海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旨在规范国际航行和海上活动。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涵盖了海洋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海洋法公约对于国际海域的使用、划界、保护等做出详细规定,为各国开展航海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民用航海法规在国内,航海法律法规也得到了广泛的制定和实施。
民用航海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这些法规规定了我国内河、沿海和远洋航行的相关规定。
其中,航海法对于船舶的登记、航行安全、海事调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我国航海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海事救助法规海事救助是航海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海事救助法规为航海事故的应对提供了具体指引。
在我国,海事救助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范了海域救助、危险品事故救助等方面的内容。
海事救助法规的实施,有效保障了航海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航行安全管理法规航行安全一直是航海活动中的重中之重,而航行安全管理法规则是维护海上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法》等法规,对于海上环境的保护和海域资源的开发做出了具体规定,维护了海洋生态平衡。
综上所述,航海法律法规涉及的领域广泛,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航海秩序和保障船舶安全至关重要。
未来,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遵守相关法规,促进全球航海事业的有序发展。
国际海事公约基础知识

一、选择题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主要目的是:
A.促进海上贸易自由化
B.规定船舶建造和设备的最低安全标准(正确答案)
C.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污染
D.确立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地位
2.下列哪项公约是关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
A.《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B.《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正确答案)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D.《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3.《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主要关注以下哪个方面?
A.船舶航行安全
B.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正确答案)
C.船舶建造标准
D.海洋环境保护
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通常被称为:
A.SOLAS公约
B.MARPOL公约
C.COLREG公约(正确答案)
D.MLC公约
5.下列哪项不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职责?
A.制定和修改国际海事公约
B.促进各国间的海事技术合作
C.直接管理各国港口的运营(正确答案)
D.提供海事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建议和指导
6.《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旨在:
A.提高船舶航行速度
B.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和保安(正确答案)
C.规范船舶建造材料的使用
D.促进国际海事贸易的发展
7.下列哪项公约是关于船舶吨位丈量和载重线标准的?
A.《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正确答案)
B.《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C.《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D.《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8.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理事会
B.海事安全委员会
C.大会(正确答案)
D.环境保护委员会。
海运法律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海运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从海运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探讨,介绍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及其在海运业务中的应用。
一、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海事公约是海运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规之一,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和协议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规定了海上交通的规范、安全和环保要求,对于保障海洋环境和海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章,确立了国家对于海洋和海洋资源的主权和权利。
其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利用、航行自由等内容,对于规范海运行为和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2.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协议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众多公约和协议,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等,旨在规范海上交通、防止海洋污染、保障海员权益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运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内海运法规在国内,海运行业也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理。
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各级法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海运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海运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商行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它的出台为海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是我国地方性法规,针对海域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为海运企业在海域使用和交通安全管理中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三、海运业务管理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外,海运业务还需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往往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旨在规范海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是国家交通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船舶管理、运输合同、运费结算等方面。
它对于规范海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2.《船舶管理规定》《船舶管理规定》是船舶管理单位和船东组织遵循的管理标准,包括船员配备、船舶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1. 简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国际海上事务的标准和规则。
其中,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公约)被视为全球最重要的航海安全公约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IMO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SOLAS公约修)的内容和重要性。
2. SOLAS公约修的内容SOLAS公约修是对原有SOLAS公约进行的一系列修改和补充,旨在进一步提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的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增加船舶设计和建造的标准SOLAS公约修明确规定了新建船舶以及重要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际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船体结构、防火和防爆设计、安全设备等方面。
2.2 加强航行安全管理为了提高船舶的航行安全管理水平,SOLAS公约修要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并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估。
此外,船舶的航行安全记录也需要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报告。
2.3 加强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的管理SOLAS公约修对货物装载和危险品运输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管理规定。
其中包括货物装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货物稳固性计算、危险品的标识和包装等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对船舶及其船员造成安全风险。
2.4 强化远洋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管针对远洋航行船舶,SOLAS公约修增设了更严格的安全监管要求。
船舶必须通过国际海上航行综合系统(Voyage Data Recorder,简称VDR)进行安全记录与追踪,同时加强对黑煤油(Heavy Fuel Oil,简称HFO)的使用和管理。
3. SOLAS公约修的重要性SOLAS公约修的修订是为了应对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的新挑战和风险,使公约更加符合现实需求。
国际海事法律与公约

国际海事法律与公约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海事法律与公约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海事领域的法律框架和公约旨在确保海上安全,保护环境,维护贸易和航运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介绍国际海事法律与公约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一、国际海事法律的背景与基本原则海事法律是指对海上事故、海洋资源和海上交通等涉及海洋领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称。
国际海事法律的形成源远流长,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采纳。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海事法律文书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事领域的基本公约,被170多个国家认可并签署。
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域的原则性规则,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洋资源的管理原则。
此外,公约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争端解决等方面的规则。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内容与重要性1.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旨在界定国家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明确各国在这些领域内享有的主权和权益。
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而毗连区的宽度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军事冲突,维护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 专属经济区公约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各国在其领海外200海里范围内有权开展经济活动,并享有开发和管理该区域内的资源的权利。
这一公约的制定有利于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确保各国间的资源分配公平合理。
3. 国际海上通信公约国际海上通信公约旨在规范和促进国际海上通信的安全和效率。
该公约规定了通信设备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各国之间的通信畅通无阻,实现海上通信的便利和安全。
4. 国际海上航行公约国际海上航行公约确立了全球海上航行的准则和规范,保障了海上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公约规定了航行自由原则,明确船舶在航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船舶的标志、通行程序和避让原则等重要内容。
海事公约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海上交通、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国际航运秩序,保障安全环境,确保海洋生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海事公约概论

MARPOL73/78由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 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和6个附则组成,还包含依据第8 条和第10条分别制定的两个议定书。
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Ⅱ——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防止包装类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Ⅵ——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
培训和值班标准 分委会(STW)
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 委会(DSC)
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 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由40个成员国组成,其中(a)类和(bBiblioteka 类分别为10 个,(c)类为20个。
国际海事公约简介
UNCLOS198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涉及海洋法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 内水和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 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保护和安全、海洋科学研究、海 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 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 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三、罚款。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由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 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 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9、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TONNAGE 1969))1982年7月18日10、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1969 (INTERVENTION 1969))1975年5月6日11、1973年国际干预公海非油污类物质污染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s in Cases of Pollution by substances other than Oil, 1973, as amended (INTERVENTION PROT (amended) 1973 ) 1983年3月30日1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1969))1975年6月19日1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CLC PROT 1976)1981年4月8日1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CLC PORT 1992)1996年5月30日15、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Agreement, 1971 (STP 1971))1974年1月2日16、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Protocol on Space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Trade Passenger Ships, 1973 (SPACESTP 1973))1977年6月2日17、1971年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 1971 (NUCLEAR 1971))1975年7月15日18、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1971))1978年10月16日19、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FUND PROT 1976)1994年11月22日20、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FUND PROT 1992)1996年5月30日2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 1972, as amended (CSC (amended) 1972))1977年9月6日2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1976))1987年4月28日23、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PALPORT 1976)1989年4月30日24、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PAL PORT 1990)尚未生效25、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C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Operating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 (INMARSAT), as amended (INMARSAT OA (amended)) 1979年7月16日27、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1976))1986年12月1日28、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LLMC PROT 1996)尚未生效29、1977年国际捕鱼船安全Torremolinos公约1993年Torremolinos 议定书(SFV PROT 1993)尚未生效3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amended) 1978))1984年4月28日31、1995年捕鱼船职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Fishing Vessel Personnel, 1995(STCW-F))尚未生效32、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SAR 1979))1985年6月22日3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SUA 1988))1992年3月1日34、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议定书(SUA PROT 1988)1992年3月1日35、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SALVAGE 1989))1996年7月14日36、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OPRC 1990))1995年5月13日37、1996年关于与危险品及有毒物品海上运输相关的责任及损害赔偿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 1996 (HNS 1996))尚未生效38、1993年海上留置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于UN/IMO 代表大会上通过)尚未生效39、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Other Matter, 1972, as amended (LC (amended) 1972))1975年8月30日。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48.03.06•【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48年3月6日订于日内瓦)第一章本组织宗旨第一条本组织的宗旨为:一、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各种技术问题有关的政府规章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构;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只对海上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并处理与本条所规定宗旨有关的行政与法律问题。
二、鼓励各国政府取消其对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歧视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以便在没有歧视的基础上增进航运事业对世界贸易的效用;一国政府为发展本国航运事业并为安全目的而给予航运业的帮助和鼓励,如非基于旨在限制其他国家航运业自由参加国际贸易的措施,并不构成歧视行为;三、将有关航运业所采取的不正当的限制措施问题,根据第二章规定提交本组织研究;四、将联合国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可能委托的有关航运和航运对海洋环境影响的任何问题,提交本组织研究;五、为各国政府交流有关本组织所研究的问题的情报。
第二章职权第二条为达到第一章所列各种目的,现将本组织的职权规定如下:一、对于会员、联合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或其他政府间的组织向本组织提出的第一条第一、二、三各款内的问题,或第一条第四款内的问题,除适用第三条的规定外,本组织加以研究,并提出意见;二、负责公约、协议或其他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向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的组织推荐这些公约、协议或文件;必要时,并召集会议进行讨论;三、为会员之间进行协商,并为各国政府交流情报提供机构;四、履行与本条第一、二及三款有关的职权,尤其应履行有关海事问题的国际文件所赋予的职权;五、根据需要并按第十章规定,促进本组织宗旨范围内的合作。
第三条对于本组织认为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的问题,本组织将建议按照正常手续处理。
当本组织认为与某些航运业所采取不正当的限制措施有关的任何问题,不可能或者事实已经证明不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经其中一个会员提出要求,本组织应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但须先由有关会员进行直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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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和所有活动的联络处, 它受理事会的监督并接受局长的领导,局长的任期每届为5年, 可以连选连任。
国际劳工标准
• 国际劳工标准采用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发布。国际劳工公约是 国际性条约,须经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方对成员国生效, 而建议书则无法律约束力。
•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先后通过了近40部规范海上劳工 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约,其中8个公约对于保障工作中的基本人 权至关重要,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需全部予以批准并充 分、有效实施。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 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 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 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 国际海事组织是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专业技术机构
国际劳工标准
• 建议书处理的议题通常与公约是一致的,它制定指导方针,以 指导各国的政策制定和行动。截至2002年7月,国际劳工组织 共通过了193个建议书,内容涉及范围广泛。无论是公约还是 建议书都旨在给世界各国的工作条件和实践带来切实的影响。
综合海事劳工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从2001年开始着手《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草案)》 的制定工作,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85年以来制定 的60多个现有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清除了现行劳工标准 中存在的大部分矛盾的和过时的条款。 • 新公约草案由3个层次构成,第一层为公约的正文条款 (Articles),包括公约的一般原则、定义、适用范围、生效和 修正等程序性条款;第二层为规则(Regulations),为公约的 实质性内容和原则要求;第三层为守则,分为两部分,A部分 为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包括了较为具体的技术性规定; B部分为实施A部分各项标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公约的修正
• 国际海事公约的修正程序 • 修正案的生效 • (1)明示接受 • (2)默认接受 • (3)生效时间
默认接受程序
• 默认接受程序的引进
• 默认接受程序的作用 • 目前,默认接受程序已纳入绝大多数IMO主持制定的技术性 公约的修正程序中,这使得公约的修改变得简单而快捷,适应 了航运技术的快速发展。
海员身份证件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在2003年6月召开的第91届会议上通过了 《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第185号公约),并以此取代了 1958年通过的第108号公约。新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严 密的海员身份证件管理体制,防止伪造海员身份证件的行为, 保证海员上岸休假和职业旅行的劳动权利。
国际海事组织文件
•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文件(除组织的行政事务性质文件)大体上 以公约、议定书、决议、规则、建议案、通函以及附属的指南 等形式出现。
• 强制性文件主要包括公约和议定书及附属于它们的各种规则。
• 公约和议定书一般来说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或要求。
IMO公约的生效机制
• 公约的生效是指公约对缔约国开始发生拘束力。 • 公约必须满足一定的生效条件,才能生效。 • 议定书的生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其母公约一并生效,例如 MARPOL 73产生时附带的2个议定书;另一种是独立存在的 议定书,如MARPOL 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需要单独加入。 • 议定书的生效意味着对原公约本身进行修改、补充或替换。
联合国的专业机构
• 联合国的专业机构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 (1)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 (2)与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 • (3)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 专业机构的组织体系多采用规范的三级机构,即以全体大会为 最高权力机关,以理事会或执行局为执行机关,以国际秘书处 为常设管理与协调机关。此外,各机关还可设立执行其职能所 必需的其他辅助机关。
• 国际海事组织还下设9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分委会,主要是协助海 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这些分委会是: • (1)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 • (2)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 • (3)消防分委会 • (4)无线电通信和搜寻与救助分委会 • (5)航行安全分委会 • (6)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 • (7)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 • (8)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 • (9)船旗国履约分委会
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 联合国共有6个主要下设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托管理事 会、秘书处、国际法院、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其中联合国经济 和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负责联合国经济和社会 事务的最主要的机构。 •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概括为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 社会工作;研究有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有 关问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召开国际会议,并起草公约 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分担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 建议执行的职能。
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 法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宜。 • 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由国际海事 组织实施或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实施的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国 际海事组织在技术合作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 便利委员会负责消除国际航运中不必要的手续和繁文缛节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 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 有关助航设施、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 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航 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 的事宜。” •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审议国际海事 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 别是有关公约和其他规则的通过和修正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措 施。
•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它以公约和 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确定基本劳工权益的最低标 准,这些标准涵盖:结社自由、组织权利、集体谈判、废除强 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其他规范整个工作领域工作条件 的标准。国际劳工组织主要在下列领域提供技术援助:职业培 训和职业康复;就业政策;劳动行政管理;劳动法和产业关系; 工作条件;管理发展;合作社;社会保障;劳动统计和职业安 全卫生。它倡导独立的工人和雇主组织的发展,并向这些组织 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国际海事组织的性质
• 国际海事组织具有如下的3个主要特点: • • • (1)政府间的团体 (2)联合国的专业技术机构 (3)法律制定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 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4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 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 员会。此外还有一个便利委员会和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 会。 •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 排。大会还选举理事会。 • 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 该组织的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结构
• 该组织主要行政机构由国际劳工,成员国于每年 6月在日内瓦举行国际劳工大会。 •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三次会 议,讨论决定国际劳工组织的政策。理事会由28位政府理事、 14位雇主理事和14位劳工理事组成。
国际海事公约
方正
• 在联合国家族中有两个专门负责处理海事事务的专业机构,即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和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它们负责制订规范船舶活动的公约、规则及建议案等。 一般而言,涉及海上安全、保安、防止船舶污染和海员培训、 发证和值班等方面的标准由IMO负责制订;而涉及船员在海 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标准则由ILO负责制订。IMO和 ILO制订的公约、规则及建议案等建立了海上船舶安全管理的 框架。在该框架下,每一缔约国有责任按公约的要求履行公约 的义务,制订国内法律法规将国际公约国内化,以实施对在本 国登记的船舶的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