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海事治理中适用.
国际海事公约

一. 公约产生的背景
• UNCLOS 1982由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内的海洋事务和 海洋法司但任其秘书处,于1994 年11月16日生效。
•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决定,1996年6月7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30 天以后的1996年7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7、国际航行海峡
国际航行海峡是指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并可供 海船通过的海峡。
直 布 罗 陀 海 峡
四. 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
• 在海上安全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点对船 旗国、沿海国做出了基本义务规定。
• 对船旗国: • 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
• 船旗国对船舶采取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这些措施 涉及船舶构造、装备、适航、信号、通信、避碰、 船员、海事调查等方方面面。
• 【国内】《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毗连区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宽度为12 n mile。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 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 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 使管制权。
• 4.专属经济区
•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 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已超 过国家领土的范围,沿海国对该区域不享有完全的 主权,沿海国主要是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专 属经济区内水域和海底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管辖权。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 UNCLOS 1982 建立了各国对所有海洋事物的行为关 系的原则和标准,涉及的内容包括:
– 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 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 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 制度,共17个部分320条,另有9个附件。
海运船舶的海事法律与国际公约

海运船舶的海事法律与国际公约海洋作为全球贸易的重要通道之一,海运船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确保海洋贸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海事法律与国际公约被制定出台,旨在规范海运船舶的运营与管理。
本文将探讨海运船舶领域中的海事法律和国际公约,并分析其在保障航行安全与维护船舶权益中的作用。
一、海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海事法律是针对海洋交通和船舶事务制定的法律规范。
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框架下,海事法律主要包括海事刑事法、海事民事法和海事行政法。
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航行自由原则海事法律鼓励船舶在国际水域享有航行自由,但也对航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在进行国际水域航行时,船舶需要遵守各国颁布的海事法规,确保航行安全并避免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
2. 船舶拥有者责任原则根据海事法律,船舶的拥有者对船舶运营过程中的事故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船舶拥有者有义务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安全性和合法性,并为船舶上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援措施。
3. 国际合作原则海事法律的制定需要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与协商。
各国在海事领域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协定和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共同制定和实施海事法律,以维护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二、国际公约对海运船舶的影响为了促进国际海洋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签署了大量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对于海运船舶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1. 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员安全公约(SOLAS)是最早被签署并广泛实施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对于船舶的结构、装备、人员培训和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旨在确保航行安全和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2. MARPOL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对于船舶的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弃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并倡导采用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 货物海洋运输公约货物海洋运输公约(Hague-Visby Rules)是为了保护货物运输利益而制定的公约。
海运法律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海运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从海运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探讨,介绍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及其在海运业务中的应用。
一、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海事公约是海运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规之一,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和协议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规定了海上交通的规范、安全和环保要求,对于保障海洋环境和海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章,确立了国家对于海洋和海洋资源的主权和权利。
其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利用、航行自由等内容,对于规范海运行为和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2.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协议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众多公约和协议,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等,旨在规范海上交通、防止海洋污染、保障海员权益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运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内海运法规在国内,海运行业也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理。
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各级法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海运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海运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商行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它的出台为海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是我国地方性法规,针对海域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为海运企业在海域使用和交通安全管理中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三、海运业务管理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外,海运业务还需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往往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旨在规范海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是国家交通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船舶管理、运输合同、运费结算等方面。
它对于规范海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2.《船舶管理规定》《船舶管理规定》是船舶管理单位和船东组织遵循的管理标准,包括船员配备、船舶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国际海事法律与公约

国际海事法律与公约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海事法律与公约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海事领域的法律框架和公约旨在确保海上安全,保护环境,维护贸易和航运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介绍国际海事法律与公约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一、国际海事法律的背景与基本原则海事法律是指对海上事故、海洋资源和海上交通等涉及海洋领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称。
国际海事法律的形成源远流长,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采纳。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海事法律文书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事领域的基本公约,被170多个国家认可并签署。
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域的原则性规则,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洋资源的管理原则。
此外,公约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争端解决等方面的规则。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内容与重要性1.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旨在界定国家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明确各国在这些领域内享有的主权和权益。
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而毗连区的宽度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军事冲突,维护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 专属经济区公约专属经济区公约规定各国在其领海外200海里范围内有权开展经济活动,并享有开发和管理该区域内的资源的权利。
这一公约的制定有利于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确保各国间的资源分配公平合理。
3. 国际海上通信公约国际海上通信公约旨在规范和促进国际海上通信的安全和效率。
该公约规定了通信设备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各国之间的通信畅通无阻,实现海上通信的便利和安全。
4. 国际海上航行公约国际海上航行公约确立了全球海上航行的准则和规范,保障了海上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公约规定了航行自由原则,明确船舶在航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船舶的标志、通行程序和避让原则等重要内容。
海事公约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海上交通、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国际航运秩序,保障安全环境,确保海洋生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最新版)目录1.概述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2.九大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3.九大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情况4.九大国际公约对我国海上安全的影响和作用5.我国应对九大国际公约的措施和策略正文【概述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是指一系列旨在维护海上安全、防止海上事故和污染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船舶安全、航行安全、人员培训、应急反应和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对全球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九大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安全公约》:规定船舶的构造、设备和船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2.《国际海上人员安全公约》:规定船员的资格、培训、值班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船员的安全。
3.《国际海上防污染公约》:规定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污染措施,以保护海洋环境。
4.《国际海上事故报告和调查公约》:规定船舶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
5.《国际海上搜救公约》:规定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搜救义务和程序,以提高海上搜救效率。
6.《国际海上船舶安全管理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7.《国际海上行为公约》:规定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以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8.《国际海上责任和赔偿公约》:规定船舶在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和赔偿原则,以保障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9.《国际海上恐怖主义防范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的措施,以防范和应对海上恐怖主义威胁。
【九大国际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情况】这些公约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签署和实施。
我国已加入其中大部分公约,并在国内法律法规中予以实施。
【九大国际公约对我国海上安全的影响和作用】九大国际公约对我国海上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加入这些公约,我国船舶安全、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得到了完善。
同时,这些公约为我国船舶在国际市场上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了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国际海事公约

•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和所有活动的联络处, 它受理事会的监督并接受局长的领导,局长的任期每届为5年, 可以连选连任。
国际劳工标准
• 国际劳工标准采用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发布。国际劳工公约是 国际性条约,须经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方对成员国生效, 而建议书则无法律约束力。
•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先后通过了近40部规范海上劳工 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约,其中8个公约对于保障工作中的基本人 权至关重要,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需全部予以批准并充 分、有效实施。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 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 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 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 国际海事组织是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专业技术机构
国际劳工标准
• 建议书处理的议题通常与公约是一致的,它制定指导方针,以 指导各国的政策制定和行动。截至2002年7月,国际劳工组织 共通过了193个建议书,内容涉及范围广泛。无论是公约还是 建议书都旨在给世界各国的工作条件和实践带来切实的影响。
综合海事劳工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从2001年开始着手《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草案)》 的制定工作,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85年以来制定 的60多个现有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清除了现行劳工标准 中存在的大部分矛盾的和过时的条款。 • 新公约草案由3个层次构成,第一层为公约的正文条款 (Articles),包括公约的一般原则、定义、适用范围、生效和 修正等程序性条款;第二层为规则(Regulations),为公约的 实质性内容和原则要求;第三层为守则,分为两部分,A部分 为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包括了较为具体的技术性规定; B部分为实施A部分各项标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公布日期】1948.03.06•【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48年3月6日订于日内瓦)第一章本组织宗旨第一条本组织的宗旨为:一、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各种技术问题有关的政府规章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构;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只对海上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并处理与本条所规定宗旨有关的行政与法律问题。
二、鼓励各国政府取消其对从事国际贸易的航运的歧视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以便在没有歧视的基础上增进航运事业对世界贸易的效用;一国政府为发展本国航运事业并为安全目的而给予航运业的帮助和鼓励,如非基于旨在限制其他国家航运业自由参加国际贸易的措施,并不构成歧视行为;三、将有关航运业所采取的不正当的限制措施问题,根据第二章规定提交本组织研究;四、将联合国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可能委托的有关航运和航运对海洋环境影响的任何问题,提交本组织研究;五、为各国政府交流有关本组织所研究的问题的情报。
第二章职权第二条为达到第一章所列各种目的,现将本组织的职权规定如下:一、对于会员、联合的任何机构或专门机构,或其他政府间的组织向本组织提出的第一条第一、二、三各款内的问题,或第一条第四款内的问题,除适用第三条的规定外,本组织加以研究,并提出意见;二、负责公约、协议或其他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向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的组织推荐这些公约、协议或文件;必要时,并召集会议进行讨论;三、为会员之间进行协商,并为各国政府交流情报提供机构;四、履行与本条第一、二及三款有关的职权,尤其应履行有关海事问题的国际文件所赋予的职权;五、根据需要并按第十章规定,促进本组织宗旨范围内的合作。
第三条对于本组织认为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的问题,本组织将建议按照正常手续处理。
当本组织认为与某些航运业所采取不正当的限制措施有关的任何问题,不可能或者事实已经证明不可能通过国际航运业的正常手续处理,经其中一个会员提出要求,本组织应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但须先由有关会员进行直接谈判。
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依据去履行 自身 的义务和享受权益 。所以国际海事条约的缔盟 者是具有政治实体、独立 、民主并且具有临海 的国家。
运输、非法盗取等刑事案件 ,属于刑法类海事条 约。
( 3 ) 国际海事条约 的规定可以根据约束方式的类型划分 为非强制海事条约与强制海事条约。 某些海事条约 允许 私人排除条约 中的部分 或全部条款 的
3 . 国际海事条约的分类
即有强制性法规范和非强制法规范之分。 对于非强制法规范 , 当事人是 可以排除其效力 ,甚至可 以完全排除其适 用的 ,非
强制性规 范大多是民商事海事条约 。强制性规 范是对未 经本
国同意 ,私 自执行海洋行为 的活动如 :非法运输、非法捕捞、
非法 开采 、海盗抢劫等行为 ,对 国际利益 、国家利 益造 成重
行 政 条 约 是 国家 使 用海 洋 资 源 ,具 有 行 政 活 动 形 式 ,维
约束者包括任何具备法律责任的人 。国际海事条约缔结的前提
条件 是 明 确海 洋 的主权 ,只有 在 这 个基 础 上 各 个 国家 才 能够 有
护海洋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等 ,属 于行政 类海事条约 。
国际海事条约是针对于 海洋事物 ,包括海洋运输 、海洋 资源勘探与开采 、海洋 资源 利用与保护等制定 的国际条约 中 的一种 。其具有 国际条 约中约束海事行为、维护海洋权益 、 保护海洋资源 等特征 ,广义 上讲是海事法律 ,但是其又 具有 法律 以外 的特殊性 质。 国际海事条约是各个 国家经过协 调与
一
、
1 . 国 际 海事 奈 约 的定 义
运输旅客行李若干规则 的国际公约 等 。 程序法条约即规 定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 的海事条约 , 是指 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 以实施 或职权和 职责得以履行 的有关程 序为主 的海事条约。实体法条约和程序法条约和实体条约就内 容而言是有一些交叉的, 程序法条约之 中会涉及到义 务、 职能、 权 利等 内容 ,实体法条约 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 。 ( 2 ) 国际海事条约 的规 定可 以根据法律部 门分管职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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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海事治理中适用作为船舶主管机关,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治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是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海事治理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如何理解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海事治理法律体系的地位,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海事治理中的适用方式,解决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并加以灵活的运用,对于海事部门正确履行国际义务,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力,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文从国际公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原则、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要害词]:国际海事公约一般原则适用现状对国内立法的补充存在问题推进国内法律建设前言:“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
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我国先后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30多项公约。
每项公约都赋予缔约国一定的权力和义务,以期各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国内立法,使违反公约的行为得到足够严厉的惩罚,进而促使公约的各项规定得以有效的遵守。
作为商船吨位居世界前列的航运大国和海上运输量日益增多的经济大国,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
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原则、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增强海事部门的履约水平,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海事利益。
1.国际公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原则1969年缔结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一国一旦成为一项“有效”条约的当事国,该国就必须将该项条约接受为国内法,解决好公约与其它国内法之间的效力冲突,使其在国内行政与司法机关中予以适用。
1.1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方式条约的国内适用以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为前提。
接受条约为国内法,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判例法;而在成文法中,可以是宪法,也可以是其他法律。
概括各国国内法接受条约的实践,可以将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分为三种形式。
1.1.1转化(traformation)也称间接转化,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由于国内法律行为而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成为国内法律,或者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
转化相当于参照国际条约进行国内立法,使国际条约的内容在国内法里具有相应的规定,这样,国内法院适用的就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法院在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复杂问题,解决了它们之间的矛盾;缺点在于立法成本过高,国际条约的数量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快速增长,一个国家置身于国际社会不可避免地要缔结和参加大量国际条约,假如一律把它们重新进行国内立法则成本太高,更重要的是有些条约或有些条约中的某些条款是无法转化为国内立法的。
采取转化最为典型的国家如意大利和英国。
1.1.2纳入(adoption)也称直接转化,是指由国内法采纳国际法,使其在国内发生效力,而不需要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纳入的特点是不需要重新进行国内立法,而是原则地宣告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适用,并不改变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性质、主体和内容。
纳入的优点是快捷节省立法成本;缺点是将会引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的直接援引性和国际条约的效力等级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
采取纳入方式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按照《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
1.1.3自执行条约和非自执行条约自动执行的条约(self-executivetreaty,简称自执行条约),是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无须再用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即应由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那类条约。
非自动执行的条约(noneself-executivetreaty,简称非自执行条约),是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尚须再用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才能由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那类条约。
这两个概念由美国始创,后来其影响波及其他国家,欧共体法院称非自动执行条约为具有“结构性缺点”,并以GATT协定的“结构性缺点”为由,认为其不能赋予个人在欧共体成员国国内法院援用的权利。
1.2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条约一旦被接受为国内法,它的国际法性质即得到改变,而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当把它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时,可能发生条约与同一事项的其他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各国的现行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2.1国内法的地位优越于条约以阿根廷为例,按照这种制度把条约的地位列在宪法和法律之后,假如实行的结果是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条约不能得到执行,显然不能避免其由于违约而按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1.2.2条约与国内法的地位相等条约与国内法的地位相等以美国为例,具体原则是:宪法的地位高于条约;和谐解释的规则,即尽量将表面上与条约有抵触的国内法解释为并无抵触,因此两者可以并存,都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1.2.3条约的地位优越于国内法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条约优越于一般国内法,但宪法优越于条约,例如,法国;(2)条约不仅优越于一般国内法,而且也优越于宪法,例如,荷兰。
2.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现状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基本遵循了国际公约在我国适用的一般规律。
在将公约接受为国内法的方式和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的解决上,我国的《宪法》和海事治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没有并无明文规定,只在海事治理的另一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从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实践看,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主要有以下方式:2.1转化将涉及国家主权的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
如根据《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根据《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MARPOL73/78》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根据《SOLAS74》、《66载重线公约》、《69吨位丈量公约》、《MARPOL73/78》制定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根据《STCW95》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和发证规则》;根据《ISM规则》制定了《SM 规则》。
2.2纳入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内容无须转换,而直接在国内适用,这主要是涉及一些技术类的公约规定,在公约生效后,对到港外国籍船舶和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直接生效,而无须等国内相关法律经过了相应的修改。
如《SOLAS74》公约及其历年修正案、《MARPOL73/78》及其附则等。
2.3国际海事公约对国内立法的补充这是我国海事治理中,近年新形成的一个鲜明的特点。
这主要是由于国内立法相对滞后,海事治理的某些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
如2003年中国海事局以通知的形式将《IBC规则》、《BCH规则》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的船舶,2005年又通知的形式将《MARPOL73/78》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适用于国内海航行的船舶。
2.4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尽管《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没有并无明文规定,但从我国海事治理的实践来看,当国际海事公约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我采取的是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以充分履行我国作为缔约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3.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海事治理活动中,已得到了充分运用,对于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发挥了充分的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方面,迫切需要解决。
3.1国际海事公约的接受方式和在国内法的位阶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我国《宪法》对国际公约在国内法的接受方式和与国内法的冲突没有明确的规定。
国际海事公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也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过规定。
尽管我国海事治理实践中这一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对于国际海事公约在国内适用这样重大的问题,需要我国《宪法》,至少需要海事治理的另一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3.2国内法的相对滞后制约了国际海事公约的适用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清洁,每项国际海事公约都赋予缔约国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使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违反国际海事公约的行为给予足够严厉的惩罚,以使公约得以有效的遵守。
对违反公约的行为实施惩罚,只能通过缔约国的国内法予以实现。
纵观我国海事治理的法规体系,法律层面上,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
我国海事治理的立法相对滞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框架没有形成,这制约了我国海事部门对违反国际海事公约的行为采取惩罚措施,也制约了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3.3海事治理活动中对国际海事公约条文的引用问题由于我国海事立法相对滞后,对违反国际海事公约行为的惩处,必然牵涉对国际海事公约的引用,尤其是国际海事公约的技术性条文,如外国籍船舶或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这里就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MARPOL73/78》附则I、《IBC规则》等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内容。
同时,由于近年来国际海事条约在国内法上的补充,对国内船舶的海事治理活动也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对国际海事公约条文的引用,如国内航行散装化学品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其技术标准就是《IBC规则》和《BCH规则》所规定的内容。
但,在海事治理活动中,海事治理部门法律文书中能否直接引用公约的条文,那些治理活动能够引用,那些治理活动不能引用,公约条文的引用与国内法条文的引用如何衔接,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都影响到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的效力。
4.增强国际海事公约在国内适用效率的建议:4.1修改宪法修改宪法,增加关于条约在国内法上效力的规定:承认条约在国内法上的直接效力;规定条约与宪法的相互地位;规定条约与法律的相互地位。
通过宪法的修改,解决国际海事公约在国内法的接受方式,及与国内法冲突的问题,以及公约条文引用问题。
4.2加快国内海事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根据相关国际海事公约,加快海事基本法律体系的建设,重点是基本法律框架建设,解决海事治理活动中涉及国家主权、强制国际海事公约实施的措施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