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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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船员纠纷典型案例十则

宁波海事法院船员纠纷典型案例十则

宁波海事法院船员纠纷典型案例十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5•【分类】其他正文宁波海事法院船员纠纷典型案例十则新冠疫情全球爆发以来,全球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按下了暂停键,船公司大规模停航,近200万海员无法正常换班、遣返,生活条件受到重大影响。

在这特殊的时刻,我们迎来了今年的“世界海员日”。

今年世界海员日的主题为“我们海员的未来”。

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彰显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依法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值此世界海员日到来之际,宁波海事法院发布十则船员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的发布,必将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窦某明诉东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窦某明等七名船员因东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于2018年4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丰盛油9”轮,宁波海事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浙72财保17号民事裁定,准许其申请,并于次日实施扣押。

后因东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和清偿债务,船员提起诉讼,原告窦某明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751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支付遣散费528元;3、原告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所有的“丰盛油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从该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书面抗辩:1、原告下船休息属带薪休假;2、被告不应支付遣散费;3、被告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原告不再享有船舶优先权。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所有的船上工作,双方之间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

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支付工资,其拖欠不付,显属违约。

原告系船员且在外地离船,其主张遣返费用合法有理,宁波海事法院结合本案相关事实,酌定保护遣返费。

国际私法网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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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X )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

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

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x )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法律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

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

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

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旅行社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X )A===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X )B===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x )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X )D===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

(X )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张勇健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张勇健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张勇健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7•【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2016年4月7日)同志们:今天的会议,是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系统,在“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及时落实两会以及周强院长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的专题会议。

会议对新形势下,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明确了目标,凝聚了共识,坚定了信心,鼓舞了斗志,求真务实,非常成功。

通过一天的会议,同志们围绕中心,联系大局,紧贴实践,总结交流了工作经验,剖析了面临的问题,讨论研究了今年的工作重点,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很有启发。

各高院回去后要组织全体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法官结合会议材料认真传达会议精神,加强学习,相互启迪,共同提高。

今年的工作重点,大家已经做了充分的讨论。

各院的相关工作要点要根据本次会议精神抓紧组织修订,及时报最高法院民四庭。

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开启了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自贸区为核心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并大力实施海洋强国战略。

两大战略是我国实现新发展的新动力,也是“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服务和保障两大战略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责无旁贷,任务艰巨,使命光荣。

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肩负起法治保障的神圣职责。

挑战与机遇并存。

国家战略实施也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我们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努力培养国际视野,坚持站在时代前沿,争做司法改革先锋,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中国国际私法法条汇总1.《民法通则》: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海商法对提单运输关系强制适用问题研究——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法律适用情况实证分析为视角

我国海商法对提单运输关系强制适用问题研究——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法律适用情况实证分析为视角

我 国 海 商 法 对 提 单 运 输 关 系 强 制 适 用 问题 研 究
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法律适用情况实证分析为视角
王 彦斌
( 大连 海 事 大学 法 学 院 , 宁 大连 16 2 ) 辽 10 6

要: 以海 商法第 2 9条有关提 单法律适 用的规定为分析对 象, 用实证 分析 的方法 , 6 采 结合我国法院的审判
我国系采合 同 自体 法原则 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 , 运输合 同 当事人 可 以按照 意思 自治 所有进出我国港口提单 的效力 , 适 用 提 单 运 输关 系 。 原 则 选 择 适 用 的 法 律 ; 有 选 择 法 律 的 , 用 最 密 切 联 系 没 适 的原则 。针对提单运输 , 也准用 《 海商 法》 6 29条 的相关规
还应 当强 制 适 用 于 外 国港 口间的 运 输 。 另根据我国《 商法》 2 9条 的规 定 , 海 第 6 对海 上货物运 运输 , 综上 , 笔者认为 , 国《 我 海商法 》 并不 具有强 制适 用于 输 关 系 适 用 意思 自治 和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 据 此 , 出 我 国 进

收 稿 日期 :o9— 7—1 20 0 4
中 图 分 类号 : 9 6 1 D 9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27 20 )6— 0 3— 4 17 0 9 (0 9 0 0 5 0
的补充 规定 , 不能断 章取义 , 把它理 解为实体 法方面 的规


并不是所有涉外合 同都 可 我 国采合 同 自体法 原则适 用提 单运输 关系 定 。该条款表明的实 际意思为 ,
对于某些 涉外 合 我国《 海商法》 4 第 4条规定 : 海上货物运 输合 同和作 以由当事人选择处理争议 所适用 的法律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6.10.23•【文号】法[经]发[1986]29号•【施行日期】1986.10.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1986年10月23日法(经)发〔1986〕2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选编的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共7个转发给你们,请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同志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讨论。

你们在讨论和工作中有何意见,望报我院。

[案例之一]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诉香港某贸易行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原告: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

被告:香港某贸易行。

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1月4日在某市签订一份购销冷暖风机的成交确认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型号为S—006的冷暖风机5000台,每台28美元,总计价款14万美元,于1985年2月3日前分批交货,货物的质量、数量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出具的证明书为依据,索赔期为到货后90天。

1月9日,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同原告方的经办人王某商量,以成交确认书中的“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为据”会影响他向台湾厂家进货为由,要求将此项检验条款删去。

王某在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被告的要求,删掉了被告所持成交确认书中的上述检验条款,但原告所持的成交确认书仍保留原样,未作任何改动。

1月19日,原告开出14万美元的信用证。

被告于2月17日和25日两次交货共3800台,价款106400美元。

剩余的1200台,双方协议不再履行。

但被告交付的冷暖风机,既没有产品标牌(标明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生产厂、出厂日期等),也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经我商检机构抽样检验,连安全、正常运转的起码要求都达不到,完全是一堆拚凑起来的废物。

第二十四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二十四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二十四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说一、海事纠纷和海事案件(一)海事纠纷何为“海事纠纷”,其概念很难界定。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把海事纠纷概括为“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三类。

(二)海事案件所谓海事案件,是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中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理的案件。

海事案件应当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案件三种。

二、我国的海事法院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五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此后,随着我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开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发展,又相继在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等五个沿海城市分别设立了海事法院。

至此,我国18000余公里的海岸线以及沿海的港口和海域,由我国的十个海事法院全面覆盖,形成了一个布局比较合理、结构比较完整的海事司法管辖体系。

海事法院与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同级。

海事法院内设海事审判庭(这里的“海事”作狭义理解,仅指海上事故所致损害赔偿)、海商审判庭、执行庭等办案机构。

海事法院不设基层法院,其直接受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等,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该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并对该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实行监督。

三、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海事诉讼的概念海事诉讼是指海事审判机关在海事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纠纷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

在我国,海事诉讼具体是指当事人就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诉至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海事诉讼并不是附属于民事诉讼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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