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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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像深圳、上海这样的沿海城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比较多。

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的时候,选择一个信誉好,实力强的货代公司很关键。

双方签订货物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应该按照法律条款处理,依法办事。

像海商法就是这方面具体的法律文件,那么,《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跟随了解下。

一、《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4、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5、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差异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差异

在某国际航运事故中,由于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导致货物损 失。根据国际海事法规定,船舶所有人可限制其赔偿责任 ,最终赔偿金额依据船舶吨位和责任限制权利原则确定。
一起国内沿海运输事故中,因承运人过失造成货物损坏。 依据国内海事法,承运人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不受责任限制权利的保护。
06
船员权益保障制度对比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建议
趋势一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海 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融合将进 一步加强,共同应对海上安全
和环保挑战。
趋势二
智能航运和绿色航运将成为未 来海事法发展的重要方向,需 要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加强创新 。
建议一
加强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 的协调与合作,推动形成统一 、高效的全球海事治理体系。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比较
案例分析
从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实施机制以及争 议解决等方面,对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 法进行详细比较。
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说明国际海事法和 国内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差异。
02
国际海事法与国内海事法概述
国际海事法定义及作用
国际海事法定义
国际海事法是调整国际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以及海上商事关系的国际 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总称。
两者关系及相互影响
关系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海事法是国内海事法的重要渊源,对国内海事法具 有指导和补充作用;同时,国内海事法也是国际海事法的重要基础,对国际海事法具有推动和促进作 用。
相互影响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相互影响。一方面,国际海事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国内海事法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遵循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的规定,以维护国际海上运输秩序和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流传的一些经久不衰的商业惯例和规则。

这些惯例和规则不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但已被广泛接受和遵循,成为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海事惯例、商业惯例和金融惯例。

其中,海事惯例主要涉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保险等方面。

商业惯例主要涉及国际销售合同、信用证、仲裁等方面。

而金融惯例主要涉及汇兑、银行保函、担保等方面。

案例一:国际销售合同国际销售合同是指跨国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商品销售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国际贸易惯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运输风险、保险责任等。

另外,惯例还规定了如何解决合同纠纷,一般采用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以保证合同协议得到切实执行。

案例二: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支付保障的一种证明。

在进口贸易中,卖方需要保证其货物得到合法支付,而买方则需要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双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证来达成共识。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和使用等规则,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三:汇兑汇兑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币交换。

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存在多样性,因此需要通过汇率来进行换算。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汇率的计算方式,并且保证货币兑换的安全和顺畅,以保证双方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货币交换时不会因为汇率问题导致经济损失。

总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遵循国际贸易惯例,不仅可以保障双方权益,还可以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增加贸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不仅能够适用于跨国贸易,同时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中,特别是涉及到海外供应商或客户的贸易。

举个例子,中国某电子公司与美国某飞机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硬件供应协议。

协议中约定了产品的定价、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细节。

为了确保不同文化环境下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双方还约定了INCOTERMS措辞、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论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海商法语境下的适用

论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海商法语境下的适用
w h e t h e r t h e c a r r i e r c a n e x e mp t f r o m 5 %0 s h o r t a g e c o mp e n s a t i o n .Un t i l n o w,t h e i d e n t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t h e ma i r t i me
Ma r i t i me c 0 如o f t h e P e o p l e ’ s R e p u b l i c f o C h i n a , a p p l y i n g t h e i n t e na r t i o n a l m a i r t i me p r a c t i c e i n j u d i e i a l p r a c t i c e a s a s o u r c e
华人正确 解读 , 在 中国海 商法语境 下将 海事 国际惯例作为 法律 渊源在
司法实践 中予以适用 , 是作 为海 洋大国和航运强 国的中国充 分尊重海事 国际惯例 的重要体 现 , 也是积极发 挥海事 国 际惯例解决海商 事纠纷功能 的必然要求 。 关 键词 : 中国海商法 ; 海事 国际惯例 ; 适用
中图分类号 : D F 9 6 1 .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3 J6 5 9 一 ( 2 0 1 3 ) 0 3 01 - 0 3 - 0 6
Re s e ar c h o n t he a ppl i c a t i o n o f t he i nt e r na io t na l ma r i ime t p r a c ic t e u nde r t he c o nt e x t o f Chi n e s e mar i t i me l a w

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典案例分析

协商、调解或仲裁结果
协商结果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就赔偿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经过调解机构 的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 解协议。
仲裁结果
如果调解无果或双方不愿意接受调解,可以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已经通过调解解决了争议 ,因此没有进入仲裁程序。
加强海事争议解决人才培 养
重视海事争议解决人才的培养 和引进工作,建立完善的人才 培养机制,培养一批既懂法律 又懂航运的复合型人才,为我 国海事争议的解决提供强有力 的人才支持。
THANKS
感谢观看
加强我国海事仲裁机构建 设
加大对海事仲裁机构的投入和 支持力度,提高仲裁机构的国 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吸引 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仲裁员加入 ,提升我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影 响力。
推动国际海事争议解决合 作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 海事仲裁机构等国际组织的活 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海 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
行分析。
案例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每个案例的背景信息 ,包括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和 涉及的法律问题等。
争议解决过程分析
详细分析每个案例的争议解决 过程,包括采取的解决方式、 程序和结果等。
案例启示与总结
提炼每个案例的启示意义,总 结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验教
训和良好实践。
02
国际海事争议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国际海事争议是指在国际海上运 输、海上作业、海洋资源开发等 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不 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分类
根据争议性质,国际海事争议可 分为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 海损、海上保险、海事欺诈、海 洋环境污染等类型。

国际海事公约

国际海事公约

•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和所有活动的联络处, 它受理事会的监督并接受局长的领导,局长的任期每届为5年, 可以连选连任。
国际劳工标准
• 国际劳工标准采用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发布。国际劳工公约是 国际性条约,须经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方对成员国生效, 而建议书则无法律约束力。
•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先后通过了近40部规范海上劳工 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约,其中8个公约对于保障工作中的基本人 权至关重要,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需全部予以批准并充 分、有效实施。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 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 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 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 国际海事组织是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专业技术机构
国际劳工标准
• 建议书处理的议题通常与公约是一致的,它制定指导方针,以 指导各国的政策制定和行动。截至2002年7月,国际劳工组织 共通过了193个建议书,内容涉及范围广泛。无论是公约还是 建议书都旨在给世界各国的工作条件和实践带来切实的影响。
综合海事劳工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从2001年开始着手《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草案)》 的制定工作,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85年以来制定 的60多个现有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清除了现行劳工标准 中存在的大部分矛盾的和过时的条款。 • 新公约草案由3个层次构成,第一层为公约的正文条款 (Articles),包括公约的一般原则、定义、适用范围、生效和 修正等程序性条款;第二层为规则(Regulations),为公约的 实质性内容和原则要求;第三层为守则,分为两部分,A部分 为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包括了较为具体的技术性规定; B部分为实施A部分各项标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海事国际惯例在我国调整涉外海事关系中适用顺序的探讨——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的修订

海事国际惯例在我国调整涉外海事关系中适用顺序的探讨——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的修订
含义并 不 明确 , 直 接 涉及 到海 事 国 际惯 例 在 调 这 整涉外 海 事 关 系 适 用 顺 序 的问 题 。众 所 周 知 , 我
确定 法律 法规 的适 用顺 序 。为保 证 国家法 制 统 一
和法律规 范 之 间 的协 调 , 国法 律 规 定 了不 同层 我
国 目前 专 门调整 海事 关 系 的法 律法 规 的 等级 位 阶 较低 , 多 数 为 海 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 是 法 大 而
苏 同江 高 伟
( 岛远洋 船员 学 院管理 系 , 青 山东

青 岛 2 67 ) 6 0 1
要 : 对 我 国《 商法 》 2 8条规 定的 不 明 确性 , 针 海 第 6 通过 分 析 我 国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述 了调整 涉外 海事 关 系 中海事 国际惯例 适 用顺 序 问题 , 出在 调整 涉外 海事 关 系中应依 论 指 次适 用我 国缔 结或者 参加 的 国际条约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国际惯例 、 方性 法规、 章 。在 此 基础 地 规 之上 , 对我 国《 海商 法》 关条款 的修 改与 完善提 出了建议 。 相
明确选 择适 用海 事 国际惯 例 而 不是 选 择 法律 作 为
国《 商 法》 28条第 2款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海 第 6 “ 国法 律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缔结 或 者 参加 的 国际条 约没 有规定 的 , 以适 用 国 际惯 例 ” 可 (我 国 《 民法
解决 他们 之 间争 议 的准 则是 否 有 效 ? 国内鲜 有 专
国际惯例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种类繁多 , 内容庞杂,
如 何正确 适用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 公 正 裁 决 的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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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一)内容提要国际惯例的研究既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也是海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当前某些行业为了行业利益混淆了国际惯例的基本概念,理论上对其性质的认识亦极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惯例用不用,怎样用,难以把握。

国际惯例首先起源于海事国际惯例,海事国际惯例具有跨国性、任意性、普遍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特征,是实体法规范。

尊重和适用海事国际惯例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文以对海事国际惯例的概念、形式、性质的分析和评价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包括识别标准、查明途径和冲突形式等,最后提出了冲突解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

全文由问题的提出、惯例的概念、惯例的类型、惯例的适用等部分组成。

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1.问题的提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我国已加入WTO的大环境下,经济主体、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行业都提出要“按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惯例接轨”。

然而,究竟何为国际惯例尚缺乏系统的研究,认识上不统一,适用中各取所需。

如,有专著名为《国际条约与惯例》,实则找不到任何惯例条款。

又如,某些行业为了行业利益,将行业规范当成国际惯例,实际是保护行业利益的借口,于是法律界的专家直言:“国际惯例”也需要打假。

1还如,有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雄辩”中开口就要依照国际惯例,可根本不能提出适用什么样的国际惯例。

有的审判人员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中,认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就是没有法律依据;某些判决书则写道,“根据某某法及国际惯例判决如下……。

”什么惯例呢,前无陈述,后无引用。

由此可见,国际惯例在当今被当成了“神”,需要就可以取之即来,来之能用,用而有利。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主要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海事国际惯例就属于这一范畴。

为了防止国际惯例的滥用,我们有必要对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2.惯例的概念2.1.基本定义国际惯例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国际惯例有三种代表性表述:(1)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

2(2)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然形成,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3(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公认的不成文规则,由国际“习惯”(CUSTOM)和“通例”(USAGE)两部分组成。

4这三种表述各有侧重,都不同程度地揭示国际惯例的主要特征,但都不全面。

第一种揭示了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及国际条约的区别,但外延过窄,因为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有约束力。

第二种比较全面的揭示了国际惯例的普遍性特征,但没有表明国际惯例的编纂机关。

第三种揭示了国际惯例的形成过程,但过于抽象,没有体现国际惯例的成文性特点。

综合上述几种表述,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往来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由非政府性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行为规范。

由此可见,海事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海事行业在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由非政府组织编纂成文,在较大范围内被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合理期望的行为规范。

海事国际惯例的基本特征是:(1)跨国性,它调整的是跨越一国国境的民商事行为与事件;(2)任意性,它由非政府组织编纂,不可能有强制力,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采用时才有约束力;(3)普遍性,它是在涉外经济往来的反复实践中形成,在较大范围内普遍知道或理应知道。

(4)专业性,它是在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的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海事专业性强。

(5)规范性,它对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国际海事行业的行为有规范作用,这是惯例成为法的本质属性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海事国际惯例不同于行业的习惯性做法,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采用习惯性做法并非出自一种义务感,并非伴随着一种法律意识,习惯性做法达到一定的普遍程度和取得较强的稳定性时才可能发展成国际惯例。

2.2.惯例的类型国际惯例首先起源于海事国际惯例。

普遍认为,公元前9世纪产生于地中海沿岸的航海习惯法—罗得海法是海事国际惯例的起源,该惯例是以共同海损为中心内容,用来解决争议的一种习惯。

海事国际惯例包括海上运输、海上货物或船舶保险、租船、海运代理等方面的内容。

海事司法中涉及的国际惯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2.2.1.与海事审判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UCP500),由国际商会(ICC)编纂。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案件中,(INCOTERMS2000)是确定责任大小和风险的承担等重要定案依据。

(UCP500)表述的是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该惯例也是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提单纠纷案件和海事欺诈案件的重要定案依据。

除此以外,国际商会还编纂了与海事审判有关的1978年《托收统一规则》(URC1978)。

另一个重要国际惯例是《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由国际法协会(ILA)编纂。

该惯例是为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涉及涉外海事纠纷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划分与所有权转移问题。

2.2.2.国际货运代理方面,有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及制定的各种单证,由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编纂或制定。

这些惯例都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对确定货运代理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有重要作用。

2.2.3.海上运输及保险方面,有国际商会编纂的1974年《清洁提单问题》(CBL1974)、1973年《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统一规则》(URCTD1973)等国际惯例。

另有国际海事委员会(IMC)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RULES)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ILU)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及2002年《国际船壳险条款》(IHC2002)等。

这些海事国际惯例分别对共同海损理算以及货物和船舶保险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也是典型的海事国际惯例。

此外还有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UNIFORMRULESFORSEAWAYBILLS1990),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MIRULESOFELECTRONICBILLSOFLADING1990)等。

2.2.4.租船合同方面,国际标准合同(UNIFORMCONTRACTFORMS)是海事国际惯例的重要形式之一。

这方面,既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也有某种贸易或航运协会制定的。

海事审判中经常碰到的两种租船合同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分别是《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VOYAGECHARTER-GENCON),《定期租船合同(波尔的摩格式)》(TIMECHARTER)。

此外还有《定期租船合同(土产格式)》(TIMECHARTER-NEWYORKPRODUCEEXCHANGE)、《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油船航次租船合同》(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制定)、《租船和航运用语》等。

国际上的许多航运公司经常将上述合同条款并入提单,以此产生的管辖权纠纷十分常见。

另外,英国航运总会和波罗的海航运分会联合编纂的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也是一种确定滞期费和速遣费的重要海事国际惯例。

3.惯例的性质海事国际惯例是不是法,是什么性质的法,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是法,理由是认为国际惯例有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这是国际惯例作为法律区别于宗教、道德及其他一般社会规范的要件。

6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不是法,理由是认为国际惯例不具备可预见性和国家意志性,不能自动适用。

7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是一种“准法律”。

理由是认为国际惯例尚未获得各国对其法律地位的普遍承认,而是一种法律漏洞的补充工具。

8我们认为,海事国际惯例是一种跨国性行为规范,判断其性质不应停留在国内法角度,而应站在国际民商新秩序的角度来判断。

“准法律”并不是对国际惯例的定性,而是从国际惯例作用的角度对其进行的概括性描述。

海事国际惯例不仅是法,而且是一种需要得到尊重和正确适用的法。

3.1.法指普遍有效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公理,是一种抽象概念;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行为规则,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9法包括法律,但不仅指法律。

“法律这一名称,不仅指由一个或几个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客观规范,而且还指当事人间订立的,在他们之间有着广泛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在此方面,单个合同以及典型广泛采用的合同格式,也可称为‘合同法’”。

这是德国学者诺伯特?霍恩(NOBERTHORN)对法律的认识。

根据这种观点,当事人约定采用某国际惯例时,该国际惯例就是一种法。

国际贸易法的重要创始人施米托夫(CLIVEM.SCHMITTHOFF)曾说:“我们把法的地位也给予某一团体所普遍接受的惯例,行为法典,专业和准专业机构的指南,君子协定和被认为在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其他安排”.10因此,法应包括国际海事行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际惯例。

3.2.从现代国际私法发展的角度看,国际惯例不应该与政治制度片面结合。

当今社会,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各国都能接受的共同的或相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要参与国际社会的竞争,谋求发展,各国在法律上有必要认可国际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各国在国内民商法律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

根据系统论中运动和发展观点,我们在考察国际惯例的法律性质时,应习惯于新的法律概念。

3.3.国际惯例是实体法规范。

从实践上考察,我们所见的国际惯例规定的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本身就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在冲突法方面,目前还没有经过国际民间组织整理成文的惯例。

有的观点以“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等例子为由,认为这些普遍性冲突原则也是国际惯例。

对此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这些规则没有经非政府组织编纂成文,缺乏确定性,只能算是各国司法机关的一种习惯做法,而习惯做法是不同于国际惯例的。

任意性国际惯例仅指那种大量存在于国际合同、国际贸易、海事及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实体性的国际商事惯例。

11从法律规定上考察,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国际惯例弥补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规定不足。

我国现阶段没有利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来弥补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不足。

非政府国际组织编纂冲突法性质或程序法性质的国际惯例缺乏权利基础。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无疑是指可以适用实体性的国际惯例,这种理解更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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