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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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像深圳、上海这样的沿海城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比较多。

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的时候,选择一个信誉好,实力强的货代公司很关键。

双方签订货物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应该按照法律条款处理,依法办事。

像海商法就是这方面具体的法律文件,那么,《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跟随了解下。

一、《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4、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5、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上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贸易与运输业中关键的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保障海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航运和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解决海事纠纷、调整海上贸易和运输中的合同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运输、运费、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 海商合同海商合同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运合同、海洋保险合同等。

海运合同是指在船舶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运输货物的合同,其中包括租船合同、船舶运输合同、海运代理合同等。

海洋保险合同则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关于保险赔偿的合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保险、海难保险和海员人身保险等。

2. 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货物的装载、运输和卸载等环节。

海商法对于货物的装载与卸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无损坏。

此外,海商法还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保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 海洋保险海洋保险是指在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商法对海洋保险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的界定等。

海洋保险分为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海员保险等不同类型,保障所有参与海运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

4. 海运事故处理海运事故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货物丢失等。

海商法对海运事故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海上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赔偿责任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5. 海员劳动合同海员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中的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在海员工作中所订立的合同。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考研备考指南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考研备考指南

分。
掌握答题技巧
03
如排除法、比较法等,提高答题效率和准确性。
05 考研资料推荐
CHAPTER
教材推荐
01
02
03
04
《海商法》张丽英,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周鲠生,武汉大学 出版社
《国际私法》章尚锦,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海事法》司玉琢,法律出版 社
辅导书推荐
《考研政治一本通》 肖秀荣,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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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模拟考试结果
模拟考试后需要认真分析自己的答题 情况,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有 针对性的复习。
可以寻找相关的模拟试题进行练习, 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03 考试内容解析
CHAPTER
国际法学基础
国际法学基本概念
国际法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 要调整对象的法律,其基本原则
和规范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
报名条件
考生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身体健 康,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的报考条件。
报名流程
考生需要按照学校官网公布的报名流程进行报名,包括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缴纳报 名费等步骤。
考试大纲解读
考试科目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考研考试科目包括政治、英语一、法学综合、海商法。
国际法主体与客体
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 织等,而国际法客体则涉及到领土、 海洋权益、国际航空等。
国际法效力与管辖
国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并通过国 际法院、国际仲裁等机构进行实施 和管辖。
海商法知识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船舶、 货物、港口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海事海商法

国际海事海商法

国际海事海商法第一章海事海商法的简明历史第一节在世界发展中的海上运输一、文明的发展自人类文明的黎明始,海运在人类寻求生存,追求财富、权力、知识及控制环境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建造使得人类能进一步冒险,自陆地向海洋寻找鱼类和其他海产食物。

自古代始,通过海产食物和思想观念的交流,海洋运输促进了贸易和旅行,繁荣和丰富了人类文化。

航运业亦是建立王国必不可少的,因为所有“伟大的国家”,自菲尼基人和罗马至今日,均拓展其对海外人民和领土的统治。

贯穿整个历史,海军和商船队决定了在战争中的胜负。

工业革命、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和航运业。

技术的发展亦刺激了自帆船向19世纪蒸汽动力船舶及近来向内燃机和核动力舰队的转变。

二、法律的发展海上运输亦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法的发展。

就私法而言,共同海损、救助、船货冒险抵押借贷(Bottomry Bond or Bottomry Bill or Tespondentia Bond指船长将船舶、货物作抵押筹措必要的资金以便完成预定的航程。

如今此种冒险抵押借贷已不复存在,因为通过航空、电报、电传可以轻易地安排借款。

译者注)租船和海上保险均属于有关鼓励海上商业而发展起来的最古老的原则,在罗马法系和共同法系催生了大量相同的原则,冲突法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国际海上贸易,中世纪时的欧洲此种贸易又催生了跨国商法(lex mercatoria)包括跨国海商法(lex maritima)。

国际公法亦源于沿海国家和迅速成长的帝国的海上活动。

20世纪初叶有关航运业各领域的国际公约,通过近年来国家间在防治海洋污染及管理开发海底及其丰富的资源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得以遵循。

因此,海上运输继续成为研究比较法的一个丰富、迷人、重要的领域。

第二节海商和海事法的发展一、东方法律的影响虽然有时人们推论海商法纯属欧洲和基督文明的产物,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东方对海商法的发展亦有非常重要的贡献:航行自由和商业自由的相互关联的概念。

海事法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范

海事法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范

海事法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范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是海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海运业务中,海上事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规范海事事故的责任与赔偿问题,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内海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等。

本文将对海事法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规范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颁布与海运业务相关的国际公约。

其中,国际海上事故责任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简称HNS公约)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简称Hague-Visby公约)等是海上事故责任与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1. HNS公约HNS公约主要针对危险和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输,明确了运输物质的责任与赔偿标准。

根据公约规定,运输人对于不可避免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有责任进行赔偿。

公约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限额,并规定了赔偿的分摊机制,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2. Hague-Visby公约Hague-Visby公约主要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责任与赔偿问题。

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对货物损失或延误进行了补偿标准的规定。

公约还明确了货物运输中的责任期限和赔偿金额的限制,以保护承运人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国际海事法范围整理

国际海事法范围整理

CH1 论述<现在的特点、将来的变化、原因>1.制度的多样性和特殊性2.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风险的存在;风险的责任)3.起源的习惯性4. 国际统一性5.政策指导性<eg 责任限制>6.技术性<eg 碰撞>1.国内法(①实体法: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②程序法:海诉法)2.国际海事条约 P4323.国际航运惯例(条件:①针对某个问题,法律、公约均未规定;②仅适用于涉外关系的案件;③不违背公共利益、公共政策)4.司法解释1. 船舶所有人责任不断加重 <风险>①责任限额的提高②救助报酬增长2.海事法律价值目标变化<海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3.公法权利义务在海事法律中私法化 <救助>碰撞: CMC 排除船舶与固定设施上的触屏。

165 故。

170: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接触,但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1( 1 )排除船舶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 2 )对船舶的限制: (排除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要看碰撞当时 是否执行公务,若在进行商业活动,则仍适用 CMC )23包括+间接碰撞+浪损)(①浪损;②由于第三条船舶导致两船碰撞,第三条虽无接触,也应负责)PS:但间接碰撞仅有在一方违反避碰规则 or 航行规则导致才可适用船舶碰撞。

4包括有形&无形>168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舶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相当或比例无法判定,平均负赔偿责任。

※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互有责任碰撞条款① 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 >船舶、货损<侵权责任 or 合同责任>、财损)适用范围 a 船舶本身; b 船载货物; c 其他财产损失<船期方面>;d 第三方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 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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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海商法第一章海事海商法的简明历史第一节在世界发展中的海上运输一、文明的发展自人类文明的黎明始,海运在人类寻求生存,追求财富、权力、知识及控制环境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建造使得人类能进一步冒险,自陆地向海洋寻找鱼类和其他海产食物。

自古代始,通过海产食物和思想观念的交流,海洋运输促进了贸易和旅行,繁荣和丰富了人类文化。

航运业亦是建立王国必不可少的,因为所有“伟大的国家”,自菲尼基人和罗马至今日,均拓展其对海外人民和领土的统治。

贯穿整个历史,海军和商船队决定了在战争中的胜负。

工业革命、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和航运业。

技术的发展亦刺激了自帆船向19世纪蒸汽动力船舶及近来向内燃机和核动力舰队的转变。

二、法律的发展海上运输亦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法的发展。

就私法而言,共同海损、救助、船货冒险抵押借贷(Bottomry Bond or Bottomry Bill or Tespondentia Bond指船长将船舶、货物作抵押筹措必要的资金以便完成预定的航程。

如今此种冒险抵押借贷已不复存在,因为通过航空、电报、电传可以轻易地安排借款。

译者注)租船和海上保险均属于有关鼓励海上商业而发展起来的最古老的原则,在罗马法系和共同法系催生了大量相同的原则,冲突法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国际海上贸易,中世纪时的欧洲此种贸易又催生了跨国商法(lex mercatoria)包括跨国海商法(lex maritima)。

国际公法亦源于沿海国家和迅速成长的帝国的海上活动。

20世纪初叶有关航运业各领域的国际公约,通过近年来国家间在防治海洋污染及管理开发海底及其丰富的资源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得以遵循。

因此,海上运输继续成为研究比较法的一个丰富、迷人、重要的领域。

第二节海商和海事法的发展一、东方法律的影响虽然有时人们推论海商法纯属欧洲和基督文明的产物,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东方对海商法的发展亦有非常重要的贡献:航行自由和商业自由的相互关联的概念。

在古代世界,波斯、Rhodians,希腊和罗马,涉及与阿拉伯和印度大量的海上贸易。

印度和Ceylon则派商船至东印度和中国。

早在公元前8世纪,中国自身已发展起一种相当复杂的港口体系,甚至港口海关服务,同时在7世纪时便已允许外国商人在广东和其他中国港口设立他们自已的机构。

SriVijaya王朝在大约七百年期间制止海盗并鼓励通过马六甲海峡进行海上交易。

正如一位该领域的权威学者所指出:“无论是亚洲人或是罗马人对海洋均未主张过管辖权或主张。

其实,航行自由和没有任何限制的海上贸易及商业被接受为调整国家间行为的全球法律的一部分。

除了镇压海盗之外,没有人曾对海洋的任何部分主张过管辖权或主权。

各国确实曾试图通过法律管理和控制其公民所有的船舶航行及其海上贸易,对其商业及人事,商人和海员之间的关系-他们对其海岸和港口亦行使某种警察权。

但无人曾禁止海上航行或与其他人民贸易。

”亚洲的这种海洋自由及无限制的和平的海上贸易的传统,与中世纪及随后的欧洲君主主张对其海岸毗邻海域排他的管辖权有天壤之别。

此种主张源于Baltic和地中海国家坚持其警察权,这种警察权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为镇压在这些水域猖厥的海盗成为必要。

格老秀斯(Grotius)于1604-1605年冬天撰写其《海洋自由论》时知晓亚洲的不同经验,这种知识很可能影响了该至关重要的理论(指《海洋自由论》)的发展,进而影响了西方国家海洋法的形式。

二、西方法律体制的基础两种伟大的法哲学和法律学(Jurisprudence)共同法系和罗马法系,决定了西方世界的法律体系并对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本身,海商法建立在共同法和罗马法原现之上。

在过去的八百余年期间,共同法和罗马法共同促进了海商法的发展;尽管如此,每个法系不时地争辩司法审判权,甚至对海商法的含义和实质部分亦争论不休。

共同法和罗马法构成了某种历史的和当代的汇合,因此,海商法是对这两个法系进行比较研究的极佳主题。

1共同法共同法是源于英国产扩展其判例至绝大多数英语国家和许多非英语国家的法律体系。

共同法的渊源来自中世纪英国的习惯和惯例(先是口头后成为书面),这些习惯和惯例调整人民之间,有时是人民与政府及其当局之间的关系。

今日的共同法是由法院就有关那些习惯和惯例的书面判例收集整理组成,包括对现代相关法规的含义及解释的判例。

质言之,共同法的任何教材或研究并不仅仅关注侵权、合同、代理和委托的古老概念,而是包括共同法体系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及那些由法规阐明的权利和责任。

对共同法所作的任何分析,理解成文法对共同法的影响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将成文法吸收进今日所谓的共同法。

其他突出的例子乃是:众多法规对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划分,在这方面海商法早已并入其自己的法律。

2罗马法罗马法系最早源于罗马法,但在早期文明中以方法论的面目出现,据此方法论从收集的法典或一般的陈述中的惯例和习惯,抽取出清楚简明的法律原则,(例如,苏格兰和南非)组成的法律体系,其调整社会成员之间,有时调整其与政府及其当局之间的关系。

3海商和海事法海商和海事法是有关涉及按所有的各种不同的形式从事海上和水上运输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私法体系。

海商法或许诞生于某种口头的传统()并依已失传的各种不同的书面形式持续(例如,the Rhodian法,,在Justini an‘s Digest中提及)并在Roles of Oleron及Consolato del mare中首次确立真正的法典。

海商法渊源于罗法法传统,但发展于罗马法和共同法法律学,两者均对其现代内容作出了贡献。

过去的100年间海商法受到了成文法、国际公约及公法(国际/国内)的极大影响和改进,所有这些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海商和海事法的组成部分。

三、海商和海事法的罗马法渊源罗马法系对海商海事法的发展的主要贡献已通过收集、保存和发展古代海商惯例the lex maritime.罗马法系极重视法典化,据此将在某个法律体系内的清晰一般及杰出的法律原则合并及安排进某种系统的总体安排。

罗马法对海商惯例即适用此种方式。

在编纂法典的进程中,罗马法将某些法律特征注入惯例,同时亦补之以某种原则。

由此形成的(法典)相当全面,成为过去从未存在过的海商法的书面渊源。

航海国家的法官们为证实和增补当地的惯例,查阅这些法典(渊源)。

他们的判决将依次被随后的法典反映出来,这些法典因某个城市或地区之需而被采纳。

已记载海商法的首个渊源,罗马法系不仅促进了海商法向全世界各个角落传送,而且激励其发展和改进。

1罗马法最早的今日仍可查阅的罗马法系海商法典是由罗马人制定的,与其说是制定新法律,倒不如说是为保存既存的惯例。

这在(至少部分)Justinian Digest摘要(公元534年)中有所反映。

该摘要被认为并入了公元前约800年的Rhodian海商法典中的许多概念。

另一部海商法典,通常称作“罗德海法”(Rhodian Sea-Law)大约在公元七或八世纪在拜占庭(Byzantium)发展而来。

随后的法典基于其承继者,因此在九世纪the Basilica,摘要的拜占庭版本,在康斯坦丁堡(Constantinople)出版。

当罗马法倘不知晓其对海商法的原始贡献时,通过罗马法典保存的众多概念,影响了海商法的成长。

通过冒险贷款(pecuria trajectitia.指在罗马法中,货款债务人将该款项用于海上,债权人依合同承担自船舶启航到其抵达目的港的风险。

其利息称作“海上利息”,因为由债权人承担风险,因此其有权享有高于通常借贷的利率。

译者注)债权人将款项借给债务人用于特定的航程。

如果债务人的船舶在该航次中灭失,则无需偿付本金和利息。

这种合同与船货抵押贷款(bottomry)的发展有关,并间接与船舶抵押(ship mortgage)的最终盛行有关。

通过“对船舶所有人的诉讼”(Actio exercitoria)人们可以针对船长签订的合同而起诉船东。

这与今日船东对于船长在船舶离开船籍港后为生活必需品而订立的合同责任并无两样。

因为receptum nautarum,海上承运人默示承诺安全交付其照管的货物,除非货物的灭失是某些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事件所致。

承运人对于其照料下货物的责任,如今反映在《海牙规则》第2、3和4条,据此承运人必须适当照料承运的货物,并谨慎处理使之船舶适航(due diligence.谨慎处理另译克尽职责。

直译似应为适当勤勉,该词在罗马法和共同法中极为相似,均分为三个层次,即ordinary,extraordinary,slight diligence.在海商法中,最恰当的译法似应为适当勤勉。

译者注)依据capones stabularii法令,如果货物被其雇员灭失、偷窃或损坏,船长应负双重责任。

如今承运人应对其雇员和代理人的过失行为负责,但不必承担额外的责任。

此外,罗马法采纳了Rhodian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概念。

亦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有关扣船、利息、碰撞责任,海难抢劫的非法行为等相关规定。

罗马人对这些概念编纂的法典,为随后的海商法奠定了基础。

2中世纪法典证据证实12世纪是海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法典期。

Roles of Oleron法是一部以规则和判例定义船长、船员、船东和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该法对自大西洋海岸的西班牙至英国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西欧和北欧国家的海商法皆有影响。

该法的影响可以从下列海商法典中略见一斑:Judgments of Damme(Flanders),the laws of West capelle(Zeeland)and The Laws of Wisby.罗德法对西欧和北欧的影响,在西地中海地区有C法与之敌。

该C首次出现于14世纪,其最早的现存版本是1494年在巴塞罗纳(B)印刷的,是由一个“删改了其中大量错误内容的人”编撰的。

在西地中海各港口审理案件的官员被称作执政官(Consuls)。

他们判案的依据是根据当地的惯例规则。

该Consolata法则是从这些判例中抽象出其规则制定而成。

还有不少其他法典在中世纪期间问世,为当地法官们提供海商法渊源的协助。

许多意大利城邦国家均有海商法典。

例如,Trani于1063年完成the Consuetudo maris的编撰,Pisa则于1160年颁布其Counstitutum usus. The Livre des Assises des Bourgeois形成于13世纪。

在14世纪,Rouen颁布了其受罗德法影响的the Coutumier de la Vicomte de lEau,同时,根据Lubeck惯例编撰的法典出现于1299年,并在Baltic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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