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制剂生产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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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药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职工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条农场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三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施药安全操作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四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

第五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六条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七条不得使用高毒、残效期长的农药,绝对禁止使用普施特、豆草特、氟乐灵、磺酰脲类等农药,保证结构调整。

植保人员要对本农场农药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做好农药使用档案,如发现由于上年使用禁用农药,对后作物造成药害的将追究该植保人员经济责任。

第八条田间喷药前要将使用农药的种类及名称报给植保人员,植保人员在喷药作业时要到现场检查农药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工人喷药,坚决杜绝农场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有机产品生产农药的使用必须在农场农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晒场、田间使用的各种肥、药包装物,不得随意乱丢,如出现随意扔药瓶、包装物,管理区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农药使用责任制,严防任何药害事故发生,水稻喷洒必须严格清洗药灌和喷药管,要多次用火碱或清洗剂清洗机械,要专人配药,农药的配制、喷洒方法正确、在农药用量上必须准确,防止任何错喷、重喷、漏喷、在地内加药等现象发生;喷药作业时要选好风向,注意避免农药漂移对临近作物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目录一、总则 (2)1.1 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5)二、农药登记管理 (6)2.1 登记申请与审批 (7)2.2 登记证管理 (9)2.3 登记资料要求 (11)三、农药生产管理 (12)3.1 生产许可与认证 (13)3.2 生产过程控制 (14)3.3 产品质量监督 (15)四、农药经营与使用 (17)4.1 经营许可与条件 (19)4.2 经营行为规范 (20)4.3 使用指导与培训 (21)五、农药广告与标签管理 (23)5.1 广告审查与发布 (24)5.2 标签管理 (25)5.3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26)六、农药安全使用与风险控制 (27)6.1 安全使用原则 (28)6.2 风险评估与预警 (30)6.3 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31)七、农药监督管理 (32)7.1 监督检查职责 (33)7.2 行政处罚程序 (34)7.3 法律责任追究 (36)八、附则 (36)8.1 解释权归属 (41)8.2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41)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坚持保障安全、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药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农药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农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使用,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农药的安全使用,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涉及农药使用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农药:指生产农产品或保护农作物、植物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2.农药使用人员:指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和使用农药的员工。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流程第四条农药采购与储存1.农药采购由特地人员负责,采购前必需对供货商进行严格评估,选择正规合法的供货商。

2.农药的储存必需符合相关规定,储存库房应当干燥通风,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3.储存库房内应当定期检查农药的质量和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农药,做好记录。

第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培训与备案1.农药使用人员必需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熟识农药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2.农药使用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并定期进行更新。

3.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必需备案并存档,以备查。

第六条农药使用计划与申报1.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必需订立认真的使用计划,包含农药的种类、用量、使用时期等信息。

2.使用计划必需提前申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农药使用操作规范1.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必需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包含防护服、口罩、手套等。

2.农药使用人员必需依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的农药使用,严禁超量使用或转变使用方法。

3.使用农药时必需保持四周环境的乾净,防止农药溅泼和污染其他物品。

4.农药使用后,必需及时清理工作场合和工具,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理。

第八条农药使用事故处理1.农药使用人员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必需立刻停止工作,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

2.发生农药中毒的员工应立刻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监督与制度执行第九条农药使用监督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含农药的储存、使用方法、防护措施等。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农药是保障农作物和农产品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1. 农药生产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目标,并将其写入企业年度目标管理中。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要求1. 农药生产车间应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和防爆设备。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生产设备,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 农药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场所的卫生和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农药存储库,储存农药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四、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确保按计划生产,严禁擅自修改生产程序和配方。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和成品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控制原料和成品的质量。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4. 农药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农药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销数据的分析和研判,及时跟踪农药市场的动态。

五、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追溯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将每批农药产品的生产信息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品的追溯工作,确保农药产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向农药产品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南和注意事项,提示其正确、安全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农药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药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登记申请表;(二)农药产品说明书;(三)农药产品标签;(四)农药产品样品;(五)农药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六)农药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七)农药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八)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九)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农药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农药登记批准后,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第三章农药经营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药。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管理制度]农药管理条例(修正]

[管理制度]农药管理条例(修正]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且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壹)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和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运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能够且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壹条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省级之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七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且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八条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且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且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运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管理制度文件

农药管理制度文件

农药管理制度文件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使用,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科学管理、严格监管、创新技术,加强农药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农药安全使用意识,推广绿色农药和生物农药。

第五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农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农药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符合环保、质量等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质检档案。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用户权益。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辅料采购、仓储、使用和废弃处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开发和推广生物农药、绿色农药和微生物制剂等环保型产品。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问题解决。

第三部分农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合法取得相关许可和资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进货、销售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农药经销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岗位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的记录和登记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药经营信息。

第四部分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农药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农药的配制、携带、储存、使用和废弃的工作。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安全、高效、低毒的农药产品,推广农药施用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农药使用记录和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药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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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车间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生产配方进行投料,认真记好投料记录;1
、称料时应反复核对,做到万无一失;2
、莠去津研磨时间必须充分,不得私自更改工艺要求;3
、与原材料管理员做好沟通,杜绝用错原料的情况发生;4、原药含量变化较大时,及时上报调整配方;5
、如发现有错漏或者任何不确定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6车间主任;
、避免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跑、冒、滴、漏;7
、工作时应佩戴防护用品;8
、更换产品时要及时与灌装车间沟通,杜绝任何包装与产9品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配料车间对产品的最终质量负责;10
、配料车间班组长由杨玉怀担任;11
灌装车间岗位职责
、灌装前要与配料车间充分沟通,杜绝任何包装与产品不1符的情况发生;
、贴标应整齐、美观;2
、封口要严密;3
、喷码日期和位置应当准确;4
、灌装克重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应基本相符;5
、灌装车间对产品的包装质量负责;6
、灌装车间班组长由吕晶华担任;7
、班组长应当做好产品标签、封口、喷码以及克重的自查8工作。

、取放包装物时,要保持包装物库整齐,用剩下的包装物9应放回原处;
、更换产品品种时要做好车间的清理;10
、需要用不同箱子顶替时,一定做好标记;11
库管员岗位职责
、曹斌负责所有原材料和成品料的管理工作,肖玉萍负责1产成品的管理工作,肖玉萍和吕晶华负责包装物的管理工
作;
、入厂物资必须清点数量,若厂家未随附货单应立即索
2
要,严禁数目不明的情况下签收;
、包装物和原材料数量不足的,应提前上报采购;3
、原材料及成品料必须用防水记号标记清楚,分类存放;4
、半成品转入库房应单独放置,灌装车间班组长向库管员5交待交待清楚情况,库管员做好标记;
、包装物库和成品库杂乱时,库管员应及时报告主任,安6排人员整理仓库;
、除了原材料管理员,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原材料和成品7料桶;
、原材料管理员应经常与配料车间沟通,确保用药正确,8放置原材料时应充分征询配料车间意见,做到方便、合
理;
、产成品管理员对产成品的库存数量负责,入库时与灌装9车间做好交接记录,发货时做好装车记录;
、若库存商品发现破损,应及时上报车间主任进行处10 理;
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负责厂区人员管理,以及生产计划落实;1
、负责设备检修和维修,负责制定设备保养计划并组织实2施;
、曹斌协助主任做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3
、随时检查配料车间的工作状况;4
、随时抽查灌装车间的灌装质量,包括包装物与产品是否5相符,克重是否正确,封口是否严密,喷码是否清晰,位
置是否正确等;
、随时检查各车间状况,有问题及时整改;6
、核算工资;7
、监督各岗位工作情况,有问题及时纠正;8
销售管理流程
、每天生产结束后,灌装车间班组长与产成品管理员共同1核对当天生产数目,并开具入库单,双方签字,白联留
底,粉联库管员留存,兰联灌装车间班组长留存。

、总经理确认订单后,将订单信息发至发货微信群,若库2存足够,直接进入发货流程,若库存不足,车间主任负责
安排生产。

、按订单发货时需开具赊销单,开票人和库管员签字,白3联留底,粉联由库管员留存,黄联随货发给客户;
、货车送货由货车司机签字,并写明手机号和车牌号,3.1复印司机驾驶证与兰联钉在一起留底;
、到货栈配货由厂子司机签字,将货栈发货单与兰联钉3.2
在一起留底;
、送货到客户手中由厂子司机签字,兰联由收货人签
3.3
字,厂子司机带回来留底;
、货物出厂天后,由杨经理按照兰联打回访电话,确认43 客户是否收到货物,若收到,在兰联上签字,若未收到,
及时联系货栈或司机处理;
、吉九发货,若时间来得及,由升泰开赊销单和调拨单,5调拨单由升泰库管员和吉九库管员签字,白联留底,粉联
由升泰库管员留存,兰联由吉九库管员留存;若时间来不及,吉九库管员开手写单,并拍照发至工作群,由曹斌补开电脑单;
、库存商品发现破损,及时开据报损单,报损单由库管
6
员、车间主任和经办人签字,白联留底,粉联由库管员留
存,兰联由经办人留存;
、返货由库管员先点数,与经销商确认无误后,再开赊销7返货单,由库管员、开票人签字,白联留底,粉联由库管
员留存;
、所有赊销单的白联按序号单独装订成册,赊销单的兰联8按序号单独装订成册,赊销返货单的白联单独装订成册,
调拨单、报损单和报溢单装订成一册;
、魏巍和安娜负责核对各单据上的签名是否齐全,内容是9否正确,开具是否及时,复核后在单据上签字;
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
、吹瓶人员私自调快吹瓶速度,扣分人次;/51
、标签贴的凌乱不整齐,扣分人次;/12
、封口不严,灌装线上所有人扣分次;/3 1
、喷码日期位置不当,灌装线上所有人扣分次;/4 1
、克重与标签相差较大,灌装线上所有人扣分次;/ 25
、取放包装物不注意保持库房整齐,扣分人次;/ 1 6
、更换品种时车间不做清理,车间所有人员扣分人次;/ 17 、用不同箱子顶替时不做标记,扣分人次;/58
、票据品种或数量错误,开票人和保管员均扣分次;/19
、签字不齐全,相关责任人扣分人次;/10 2
、原材料和成品料标识不明确,扣分人次;/ 511
、迟到早退扣分人次;/112
、票据不及时开扣分人次;/ 113
、不听从指挥扣分人次;/ 14 5
、司机发错货扣分人次;/15 5
、以上问题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的不做处罚,管理人员16抽检发现问题时才做处罚;
、每扣分从当月工资罚没元,钱款用于会餐,由魏5017 1 巍统计每月罚款数额和罚款使用情况并定期公示;
、全年累计扣分超过分的员工予以辞退;1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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