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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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农药产品质量,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包括农药批发商、零售商、农药经营门店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四)科学指导,合理使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范围内经营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换发,按照《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将农药经营情况报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农药采购与储存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在采购农药时,应当查验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件。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采购档案,记录农药采购信息,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单位、采购日期等。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储存仓库,仓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干燥、通风、防潮、防鼠、防虫;(二)农药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三)农药标签清晰,易于识别;(四)仓库内设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四章农药销售与服务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销售制度,对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确保销售人员了解农药产品特性、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咨询服务窗口,为农民提供农药选购、使用、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加强对农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及合作社、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经营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药品检测制度。

第二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明。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产品库存台账,做到及时更新和定期盘点。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农药指导员,负责农药产品的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农药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储存,做好防护和标识工作。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情况和购买者信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前应进行登记备案,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和农药指导员的指导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注意安全,佩戴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和吸入。

第十五条农户应根据农情和害虫情况,科学测定农药使用剂量,不得超量使用。

第十六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后,应遵守规定的安全时间,确保农产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农户应妥善保管农药,避免与儿童接触,并遵守农药废弃物处理要求。

第十八条农户应定期向农药经营单位报告农药使用情况,接受农药残留检测。

第十九条对于使用农药不当或者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农药经营使用活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时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三条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药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条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农药经营活动。

第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合理、安全高效、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四条农药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农药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包括资金、场所、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许可证。

第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将被注销。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超范围、假冒伪劣、私自调剂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农药经营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售农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进货农药进行质量检测,对不合格品及时退货或淘汰处理。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等要求,并建立相应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质量管理的落实。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质量安全。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农药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备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必须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 仓储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要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确保农药的存放、标识、出入库等过程符合规定。

3. 销售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提供准确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

4. 废弃物处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废弃农药和包装废物的处理制度,确保废物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废物随意丢弃或倾倒到水源、土地或其他环境中。

5. 安全培训:农药经营企业要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农药安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新版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新版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农药经营主体。

第三条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资质第四条农药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经营所需场所、设施、设备;(二)配备具有农药经营专业知识、技能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领。

第三章农药质量管理第七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对经营的农药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主体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过期农药、禁用农药和不合格农药。

第十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对销售的农药进行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的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农药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防火、防爆、防潮、防腐蚀等设施;(二)与生活区、食品加工区等区域保持安全距离;(三)储存环境清洁、通风、干燥。

第十三条农药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污染。

第十四条农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目录1.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概念和重要性1.1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定义1.2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2.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1 农药购进管理2.2 农药库存管理2.3 农药销售管理2.4 农药使用管理3.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3.1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步骤3.2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方向4.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4.1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4.2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监督---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概念和重要性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是对农药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章。

它包括了农药的购进、库存、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维护农作物生产和环境的稳定。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农药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避免农药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的购进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和使用管理等内容。

购进管理要求经营者在合法渠道购买农药,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来源可追溯;库存管理要求定期盘点、分类存放和保管农药,避免过期或损坏;销售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农药销售,确保销售环节的合规合法;使用管理要求农药使用者按照标准用药、注意安全防护,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这些内容的规定和执行,能有效地提高农药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涵盖农药经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其次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最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保证其能够适应经营管理的需求和环境变化。

只有不断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提高农药经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农药 经营 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概念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关于农药买卖、使用和储存等相关管理规定的一套制度,它是农药经营管理的运行规范,是国家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定要求。

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中,涵盖了涉及到农药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方方面面的规定,它旨在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

二、农药经营管理规定1.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农药经营行为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农药经营都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分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农药经营许可由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农药经营过程中,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违规经营。

2. 农药经营行为规范农药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的农药产品,不得对农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超范围、超用量的销售行为。

农药经营者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储存、包装和运输,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农药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农药经营者在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同类别的农药经营行为,需要具备不同的资质条件。

比如,进行散装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散装农药经营资质;进行农药添加剂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农药添加剂经营资质。

农药经营者还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经营的农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4. 农药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国家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营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对农药产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农药经营的信息公示农药经营者必须对其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和联系方式等。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营农药的各类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安全使用、诚信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农药产品经营管理第四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溯源追溯,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六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对农药产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销售计划,做好市场调研,科学确定进货和销售量,避免过剩或滞销。

第八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科学使用能力。

第九条农药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意见,维护好企业的声誉和知名度。

第三章农药经销商管理第十条农药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农药经销商应当与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保持供应渠道畅通,确保货源稳定。

第十二条农药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分类存储,确保产品的新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农药经销商应当定期清点库存,做好产品保质期的监控,及时处理过期产品,避免对用户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农药经销商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保证用户正确使用农药,避免误用引发安全风险。

第四章农户农药管理第十五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前应当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误用导致的危害。

第十六条农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和频次进行施用,严格控制使用量,避免超量使用或连续使用导致的安全隐患。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农药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药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货真价实,确保质量合格、使用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密农药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农药经营许可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经营。

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经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行为是属于非法行为。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补领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所许可的农药品种和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做好农药经营活动全程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农药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追溯机制,确保农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农药库存。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销售农药实行实名制销售,对销售对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销售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不得提供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

第四章农药经营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条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条一、农药企业经营许可1.农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经营农药的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农药。

2.农药经营企业应年度进行许可证的更新,确保证照期限经营。

许可证一旦过期,企业应立即停止经营农药。

二、农药经营场所要求3.农药经营企业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农药储存、包装和销售的要求。

场所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并设有专门的农药储存区域。

4.农药经营企业的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灭火器、报警装置等,以确保场所内农药储存的安全。

三、农药产品检测要求5.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所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四、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6.农药经营企业应确保所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齐全、清晰、准确,并根据产品特性提供相应的警示标识和注意事项。

五、农药经营合同管理7.农药经营企业与购买农药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其他用户之间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农药品种、用途、数量、价格、交货方式和服务承诺等。

8.农药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购买方使用农药的范围和周期,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农药,以保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

六、农药储存和包装要求9.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农药储存区域,对农药进行分类储存,保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避免农药受潮、变质或过期。

10.农药经营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包装材料,确保包装的牢固性和密封性,防止农药泄漏和污染环境。

七、农药销售记录和追溯11.农药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农药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信息。

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验。

12.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销售追溯体系,确保农药流向可追溯。

一旦发生农药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查清销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是关于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12条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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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进货、品控及废弃物处置)
一、进货品控
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过期及破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应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农药,应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放置。

二、农药废弃物处理
1.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得随意丢放,要妥善处理。

2.农药废弃物要分类放置,详细登记来源,定期汇总,及时录入追溯系统,并送交当地相关部门集中处理。

3.不能马上处理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仓储存放)
1.农药的仓储及经营存放应分区分类、摆放整齐,并分类配置明示标牌;限制用农药必须单独标明存放。

2.农药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3.农药仓储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

仓储保
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放的农药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或过期的农药及时上报处理。

5.仓储场所应配备适宜的通风、防盗、防火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农药入库、出库应做好来源及去向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安全)
1.农药经营实行分区存放、分类标明,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2.经营、仓储场所防止儿童进入,农药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3.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电源、通风、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4.经常检查农药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导致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清理并调换,过期农药、破损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及时处理。

5.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和健康检查。

6.进入农药仓储场所,要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存放农药的场所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饮水、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7.搬运、堆放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被农药污染,应及时清洗。

8.发现农药中毒事故的要及时离场就医,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服务指导)
一、销售服务指导
1.按农药使用说明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注意事项及废弃物回收指导。

2.农药复配使用时,必须注意复配禁忌。

3.不得误导购买者超范围、超剂量供药。

4.做好农药销售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二、安全使用指导
1.配药时要戴胶皮手套,用量需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注意配兑顺序,严禁用手拌药。

2.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开关、接头、喷头以及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

喷药时发生堵塞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

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3.施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

工作后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

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4.用药结束后,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

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妥善集中回收处理。

5.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应急处置)
一、火险处置
1.发现农药火险隐患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排除隐患。

2.发生火险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火处置。

3.发生较大或难以处置的火险,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

4.发生火险情况时,应立即疏散周围人员,移除易燃物。

二、农药中毒处置
1.农药沾染皮肤的,应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及肥皂(不
要用热水)充分洗涤被污染的部位。

2.眼睛被溅入药液或撒进药粉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一般要冲洗15分钟以上。

3.吸入农药身体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安全场所,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物等,解开上衣钮扣和松开腰带,使呼吸畅通。

用干净水漱口和肥皂水洗手洗脸。

4.吞服农药引起中毒者,一般应立即催吐或洗胃,并送医院实施救治。

5.如中毒者呼吸停止,应及时进行人工呼吸,直到中毒者能自主呼吸为止。

对农药熏蒸剂中毒者只能给氧,禁止人工呼吸。

三、农药引起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处置
因使用农药不当引起农作物生产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必要时申请事故原因鉴定,一般事故适用调解处理,重大事故或调解不成的事故,应通过诉讼处理。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服务承诺)
1.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不从非法渠道购进农药,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农药。

4.不超范围、不超剂量供药,悉心向购买者进行技术指导,对不合格、过期或影响安全使用等问题农药及时追回。

5.建立进、销、存台帐和追溯系统,保存进货发票,向销售者提供销售凭证,确保进、销、存可追溯。

6.因质量或指导不当,给生产者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赔偿。

7.如有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投诉举报电话:0512-12345。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机构与人员)
一、本企业(门市)主要(含分支)机构、部门
1.本企业(门市)经营地址:
2.本企业(门市)网址:
3.仓储地址:
4.分支机构地址:
二、本企业(门市)主要岗位人员、资质及职责
三、服务联系
本企业(门市)服务联系:
四、服务投诉
对农药经营以及安全使用需要投诉的,请拨打:12345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
1.培训目的:提升农药经营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依法
经营意识,使农药经营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指导使用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熟练操作追溯设备、防火设施,应急处置常识等。

2.培训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指导人员。

3.培训方式:①经营者自行组织的内部人员学习培训;②经营者自主参加的学术培训;③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及业务技术培训。

4.培训内容: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农药科学使用和安全使用知识、农药经营管理技术等。

5.培训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培训,实行全员培训,达到培训学时及培训考核要求,保管好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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