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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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药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职工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条农场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三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施药安全操作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四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

第五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六条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七条不得使用高毒、残效期长的农药,绝对禁止使用普施特、豆草特、氟乐灵、磺酰脲类等农药,保证结构调整。

植保人员要对本农场农药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做好农药使用档案,如发现由于上年使用禁用农药,对后作物造成药害的将追究该植保人员经济责任。

第八条田间喷药前要将使用农药的种类及名称报给植保人员,植保人员在喷药作业时要到现场检查农药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工人喷药,坚决杜绝农场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有机产品生产农药的使用必须在农场农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晒场、田间使用的各种肥、药包装物,不得随意乱丢,如出现随意扔药瓶、包装物,管理区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农药使用责任制,严防任何药害事故发生,水稻喷洒必须严格清洗药灌和喷药管,要多次用火碱或清洗剂清洗机械,要专人配药,农药的配制、喷洒方法正确、在农药用量上必须准确,防止任何错喷、重喷、漏喷、在地内加药等现象发生;喷药作业时要选好风向,注意避免农药漂移对临近作物的危害。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必须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 仓储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要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确保农药的存放、标识、出入库等过程符合规定。

3. 销售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提供准确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

4. 废弃物处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废弃农药和包装废物的处理制度,确保废物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废物随意丢弃或倾倒到水源、土地或其他环境中。

5. 安全培训:农药经营企业要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农药安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药使用安全,预防农药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药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农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五条农药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农药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各项技术要求,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第六条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购进、储存、销售、退回等台账,确保农药来源清晰、去向明确。

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库存农药进行质量检查,对不合格或过期农药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农药。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农药使用知识,了解农药的性质、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禁止在农田、果园、蔬菜地等农业生产区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使用农药。

第五章农药运输、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农药运输、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农药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挥发和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农药运输、储存单位应建立农药出入库台账,确保农药来源、去向可追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生产者。

第三条农药使用者、经营者、生产者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安全基本要求第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了解农药的基本知识,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2. 遵守农药使用规范,不得随意改变农药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及使用时间;3. 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4. 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农药中毒。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2. 经营场所符合农药储存、销售条件;3. 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农药质量;4.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2. 严格按照农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农药;3. 对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4. 加强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明确农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

第三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了解农药的毒理性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进行使用;2. 选择适宜的施药时机,避免农药对环境、人畜造成危害;3. 在施药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飘移、飘散;4. 使用农药后,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农药中毒。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不得经营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2. 对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3.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4.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运输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予以保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及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对研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预警机制。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农药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质量抽检结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在本市生产、分装和进口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

第八条申请生产、进口农药登记,应当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一)农药的产品化学资料;(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试验报告;(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应当提供分装授权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标签等资料。

第十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农药临时登记、农药登记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的药效、毒理学等试验,必须由依法认证的单位承担。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农药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用药、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农药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农药安全。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三章农药经营企业管理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销售农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超出农药使用范围和剂量。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合理存放农药,避免农药泄漏、污染和误食。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妥善处理废弃农药包装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者应接受农药安全培训,提高农药安全使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使用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农药对人体健康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使用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国家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的定义与分类农药是指用于防治、控制或者消灭危害农作物的病、虫、草、鼠等生物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制剂。

农药分为以下类别:1. 杀虫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害虫;2. 杀菌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病原菌;3. 除草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杂草;4. 防鼠剂:用于防治农作物上的鼠害;5. 杂类农药: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免疫诱导剂等。

三、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1. 农药生产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2)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体系;(3)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农药,确保产品质量。

2. 农药经营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2)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体系;(3)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经营农药,确保产品质量。

3. 农药使用管理(1)农药使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农药的性质、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2)具备农药使用技能;3)遵守农药使用规定。

(2)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方法、剂量和使用范围。

(3)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农药流失、泄漏和误用。

四、农药监管1.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2.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制度,加强农药质量检测、市场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3.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药质量安全。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农药的安全使用,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涉及农药使用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农药:指生产农产品或保护农作物、植物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2.农药使用人员:指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和使用农药的员工。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流程第四条农药采购与储存1.农药采购由特地人员负责,采购前必需对供货商进行严格评估,选择正规合法的供货商。

2.农药的储存必需符合相关规定,储存库房应当干燥通风,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3.储存库房内应当定期检查农药的质量和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农药,做好记录。

第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培训与备案1.农药使用人员必需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熟识农药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2.农药使用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并定期进行更新。

3.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必需备案并存档,以备查。

第六条农药使用计划与申报1.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必需订立认真的使用计划,包含农药的种类、用量、使用时期等信息。

2.使用计划必需提前申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农药使用操作规范1.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必需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包含防护服、口罩、手套等。

2.农药使用人员必需依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的农药使用,严禁超量使用或转变使用方法。

3.使用农药时必需保持四周环境的乾净,防止农药溅泼和污染其他物品。

4.农药使用后,必需及时清理工作场合和工具,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理。

第八条农药使用事故处理1.农药使用人员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必需立刻停止工作,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

2.发生农药中毒的员工应立刻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监督与制度执行第九条农药使用监督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含农药的储存、使用方法、防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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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
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五、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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