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法
外国行政法

外国行政法外国行政法一、判断并能改错(填空)1、华盛顿因起草了宪法和人权法案主张言论、集会、出版、宗教信仰自由而赢得了“美国宪法之父”的美誉。
(麦迪逊)2、在法国,调整行政关系的规则和调整民事关系的规则基本上是相同的。
(是不相同的)3、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行政诉讼是严格的司法活动,不受行政干预。
(法国把行政诉讼活动看作是行政的一部分)4、英国有完整系统的行政立法程序,因此议会和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同虚设。
(英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法律时分别依据单行的授权法进行)5、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因而,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晚于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从产生上看,英国的这种制定绝不晚于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6、如今,行政法已成为较为成熟的部门法,各国都发展出了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只有大陆法系的国家才有)7、WTO的附件是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参加的贸易协定。
(各成员国可以自愿选择参加)8、在设有行政法院的国家,行政法院是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的行政法院是独立的)9、法国有统一的《法兰西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理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程序违法可以作为撤销行政处理的理由。
(法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程序规则分散在法的一般原则和个别的法律之中)10、德国宪法先后修订11次,故德国被称为世界宪法的实验场。
(法国共颁布了11部宪法,法国成为了世界上唯一的宪法实验场)二、名词解释1、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内,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理论和制度的逻辑基础和理论依据,它也是行政法的价值论,行政法的类型和具体制度千姿百态,但是它们都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取向,而且这种价值上的趋同性随着全球化进程而日益增强。
2、行政裁判所: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的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之间与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机构,其具体名称有委员会,专员,局和裁判所等。
外国行政法笔记

外国行政法笔记美国的行政立法概念Rule《美国法典》551条“规章是指机关为执行、解释或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的规则而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而且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批准或规定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体制或财政体制及其改革、价格、设施、器具、服务或津贴在内;也包括批准或规定各种估价、成本费用、记账方式以及上述事项有关的活动在内。
”Rulemaking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活动称为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美国施瓦茨教授的分类:程序性法规: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能为自己制定的必要程序性规则。
它“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实体性法规又称为立法型法规: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实体性法规相当于行政法的法律,该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实体性法规根据法律授权并为执行法律而制定。
它们如同法律那样调整权力与义务的方式创制法律规范。
”解释性法规:说明行政机关对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看法是用来告诉公众行政机关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所作的解释,而不是对它们作实质性的修改。
德国的行政立法一般分为三类:1.法规命令:联邦政府、联邦部长和州政府根据法律专门授权而制定的规范,其效力仅次于议会制定的法律。
2.自治规章:自治公法人根据自治权制定的适用于公法人内部事务的规范。
3.行政规章或行政规则:适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规范。
行政规则:指行政系统内部规则,除德国外,台湾也有此类别。
行政命令:美国总统的立法文件(Excutive order),效力仅次于联邦法律的行政规则。
(三)行政立法权限的来源1.来自宪法的授权2.来自议会的授权3.行政机关固有的职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程序性法规与解释性法规是否具有效力?程序性法规,如果是依法律授权而制定,其效力与实体性法规相同,未经授权机关裁量制定的程序性法规,如果对机关管理或服务对象有利,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否则视为武断任性的行为。
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日本)

..第三编英国行政法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1.中央政府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1. 强制征收土地;2. 乡镇规划管理;3. 城市发展管理;4. 住房管理;5. 医疗卫生管理;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7. 移民管理;8. 狱政管理;(三)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1.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2.司法控制的范围;3.司法控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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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相互学习与借鉴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在行政法领域,外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以期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意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
权力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不互相侵犯对方的权力。
而制衡机制则通过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还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外国行政法中普遍注重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行政机关的决策与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先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用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公民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外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可以进行司法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行政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合法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外国行政法还重视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层次,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通过内部审查和决定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
这种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中国行政法可以通过借鉴外国行政法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外国行政法2009(本科)

一、外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外国行政法学的产生 外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二、外国行政法学在中国的引入 与借鉴
外国行政法学奠定了早期中国行政法学的学术基础 解放前:日本
解放后: 主:前苏联 次:西方
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学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引入与借鉴 主:西方 次:俄罗斯
三、外国行政法课程的主要 内容
法国行政法
一、法国行政法概述
(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 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 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
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 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 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 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 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三)日本 室井力《现代日本行政法》,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再版 美浓部达吉《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再版 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 西冈等《现代行政法概论》,康树华译,甘肃人 民出版社1990年 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等译,中国广 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
3.行政诉讼的范围
(1)消极标准 (2)积极标准
4.行政诉讼的程序
(1)初审 (2)申诉 (3)执行
(六)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赔偿的条件
3.行政赔偿的主体 4.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时效
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

..第三编英国行政法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1.中央政府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1. 强制征收土地;2. 乡镇规划管理;3. 城市发展管理;4. 住房管理;5. 医疗卫生管理;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7. 移民管理;8. 狱政管理;(三)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1.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2.司法控制的范围;3.司法控制的方法。
国外的行政法

三、两种不同发展模式的行政法
•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法律传 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差异,形成了不 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
• 英美法系的法官地位崇高,一切国家权力都置于 宪法和法律之下,实际是置于法院和法官之下, 受司法审查监督。 • 在平等观念下, 公民与政府都应当同等的遵守宪 法和法律,不应有例外。因此没有建立专门针对 国家权力的特殊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这些特殊 规范的专门的法院系统。
• 大陆法系模式行政法特征: • (1)有一套专门针对行政权的特殊的法律规 范,并建立了一套适用这些特殊规范的独立 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体系。 • (2)法官不具有崇高地位,国家在观念上对 法院和法官不信任,实行成文法制度。 • (3)对行政权的控制方式不同,行政系统 内的控制。
• 两大法系的共同点: • 英国、法国行政法体系都包含在案例法 (case-law)而不是成文法典中.法国行政 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先例可以成为行政当局 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内容,其效力与成文法 典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一样。 • 两大法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质是互 通的,都是判例为体、成文法为用的判例 法。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职能
• 顾问(conseiller)——为政府提供顾问意 见。有五个专项部门:内政部门、财政部 门、公共工程部门、社会部门、行政管理 部门。 • 审判(juger)——通过审判来评判政府部 门是否依法行政。 • 管理(gérer) ——管理42个行政法庭和8 个行政上诉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
• 坐 落 于 巴 黎 一 区 皇 宫 广 场 一 号
法 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监权 “ 最 督利 保 高 公, 护 行 共捍 人 政 管卫 的 法 理普 自 院 的遍 由 宗 质利 和 旨 量益 基 是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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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2014 —2015 学年 第一 学期期末考试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考试科目 外国行政法 授课教师 伍劲松年级 2014级 姓 名 管 迪 学 号 2014020177题号总分 得分《法国行政法》读书笔记一、让·里韦罗与《法国行政法》法国是当今世界大国之一,也是欧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的一个主要代表,其行政法也较大多数国家更加完备。
《法国行政法》一书详尽、系统的介绍了自18世纪至2004年法国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沿革。
本书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概念,分为三部分叙述,分别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以及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每一章的内容依据前面既得知识进行编纂,而不会提前支取后面才会谈到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本书开头写了一篇很长的导论,目的就是在了解行政法基本概念之后,再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行政法变化巨大,而本书的基本思路却变化甚小,这种相对稳定性源自“抓住核心”的坚强意志,让·里瓦罗与让·瓦利纳一直坚持的原则就是“与其劳神于那些来去匆匆的条例规章,不如致力于那些基本概念。
只有弄懂了基本概念,才能采取合适的改革措施,从而矫正那些翻云覆雨的不良机制。
”二、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作者在本书导论部分首先解释了行政法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行政与行政法。
行政是政府当局,有时是私法机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必要时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来推展的活动。
行政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行政运作凭借的是公权力特权。
广义的行政法是指可适用于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准则,其中既可能是私法准则,也可能与私法准则不同。
但人们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即区别于私法准则的原创准则。
行政法的独立性以及判例性质,独立性是指行政法与普通法即私法相抵触、判例性质是指很多行政法准则源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是法官的作品。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总结了四个:1、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原则。
这一原则建立了两类法院的出现: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这两类法院的出现引起一个问题,即如何划分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因此又导致了权限裁定法院的出现。
2、与普通法相抵触。
法国制度的逻辑是应当承认执行行政管理任务的人拥有超常的权利,即公权力特权。
行政机关的大量特权源自其职务履行权。
执行决定特权:行政机关拥有单方面采取决定的特权,个人必须遵守其决定。
强制执行特权: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不服从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实施,无需向法官求援。
公权力的特征不仅表现为“法外行为多”,也表现为“法外行为少”,为了公用利益,必须使行政人员较普通人员更严格的承担义务,接受约束。
因此行政法设立了两个基本条件,就是以下两个原则。
3、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法律包括(1)源自国家的规范:如宪法、组织法、法律、《宪法》38条的法令条例、规章制度、一般法律原则(2)跨国规范:如国际条约、欧共体法律。
4、对行政机关的监督(1)司法监督:诉讼,分为反越权行为诉讼、全权裁判诉讼和处罚诉讼。
(2)非司法监督:如共和国监察官、共和国调解人等。
三、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让·里韦罗、让·瓦里纳在《法国行政法》一书的第一卷介绍了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并着重讲解公法机构。
(一)公法机构基本概念公法行政机构涉及两对基本概念:单一制国家与中央集权、地方分权与权力下放。
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构成国家的地方行政区的实体地位不同,地方行政区的地位全部来源于法律,地方无权改变自己的地位,其地位的改变一概取决于中央政权;地方行政区只在行政管理方面有自治权。
中央集权主要有两个特点:1、不承认地方行政区有任何的法律生活,国家是整个国土上唯一的公法人,但是并不排斥将国土划分为或大或小的管理区域,不能将这种事务管理区与地方行政区混淆,管理区是为了合理设置国家管理部门而酌情划分,单纯的空间框架,而地方行政区则与其人口量相适应,有自己的法律生活;2、国家行政机关是严格等级制,决策权集中在最上级的部长手中,所属各等级只是传达与执行。
地方分权旨在收回中央权力机关的某些决策权,转授给独立于中央政权的权力机关,获得转来权力的地方权力机关,组件所谓领土行政区,即地方行政区。
地方分权主要有两个特点:1、地方分权建立的基础是国家事务与地方事务的差别2、获得中央转来权限的地方权力机关具有独立性,对于从权力下放受益的地方行政区域而言,其治理机关由选举产生,而不再由中央政府任命,独立性就形成了。
权力下放是指将某些决策权交给中央政权驻地方官员,奥迪龙·巴罗这样形容权力下放:“敲东西使的还是那把锤子,只是锤柄截短了”。
地方分权与权利下放的区在于:在权力下放中,决策仍然是由国家的一位代表以国家的名义作出,只是一位地方官员取代了上级首脑,国家并未放弃任何权利;在地方分权中,地方的决策已经不再以国家的名义、按国家的利益、由国家代表作出,而是以地方行政区的名义、按地方行政区的利益、由地方行政区产生的机关作出。
(二)公法法人与私法法人关于公法法人的一般理论,作者着重介绍了公法法人与私法法人的区别。
马塞尔·瓦利纳界定法人为“法律保护利益中心”。
法人资格要素主要有两个:1、有需要保护的基本事实,即不会简化为个人利益的总和,所保护的这种利益有时是一种客观事实,但却不会是某种社团为自己谋求的利益,比如穷人团体、病人团体的利益;2、有用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程序。
私法法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原则上私人提倡;2、政府有设立法人的自由,谁也没有义务参加;3、各个私法法人的法定能力因性质不同而变化,但总局限在私法规定范围内。
私法法人主要有两类,即赢利与非赢利,非盈利主要包括职业工会、协会、基金会等。
公法法人的特征主要有:1、不是私人提倡的结果,仅仅由政府当局主动办理;2、个人没有加入的自由,个人一旦确实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便可依据事实隶属于这种公法法人;3、给公法法人指定的工作目标都不是私人性的,而是永远为了满足交付其完成的某些共同利益;4、公法法人的法定能力,即便发生变化也总是超出私法规定的活动方式之外。
公法法人主要有两类:1、与领土行政区划相适应,如大区、省2、与公立公益机构的地方分权相适应的。
如大区的公立公益机构等。
四、行政机关的行为作者在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一卷主要介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的渊源合法性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组织法;国际条约;欧洲共同体准则;欧洲人权公约;法律;《宪法》第38条所述的政令;判例法、普遍法原则以及章程条例等。
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1958年《宪法》第55条:“依法批准或认可的国家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其权威即高于法律;但就每一个协定或条约而言,在法国的实施以另一缔约方的实施程度为限。
”国际条约作为行政合法性的一种法源,需要注意三个问题:1、批准程序需正当合法2、国际条约的解释:外交部长、行政法官、法国最高法院3、互惠条件:《宪法》55条明确规定,如何实施国际条约,以缔约对方的实施状况为条件。
关于《宪法》第38条所述的政令,第38条规定:“政府为了推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时期内,以政令形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
”关于这条政令要注意三个问题:1、向政府授权的条件不是强制性的;2、制定政令的程序:内阁在征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后议定政令;3、政令的法律制度:政令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判例法是指行政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准则。
判例法的权威:1、从法律角度,法官不会像服从成文法那样受其自己所定准则的约束。
2、虽然理论上行政法官不受其自定准则的约束,但行政机关及个人都必须遵守这种准则。
普遍法律原则是由一些行政法官拟定,即便在没有文字表述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亦须遵行的准则。
权威性表现在普遍法律原则与法律具有同等权威,但法官往往使普遍法律原则高于法律。
(二)特殊时期的合法性法律所述的危机合法性:1、实施《宪法》第16条;当共和国的制度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符合宪法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运转被打断时,共和国总统“要采取形势所要求的措施”。
——即把国家的全部权力交由共和国总统掌握,司法权除外。
依此作出的所有“决定”都是在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以后,由共和国总统一人独自签署作。
2、戒严:面临对外战争或武装暴动的紧迫危险,戒严由部长会议宣布;若戒严超过12小时,则延长时间由议会批准。
3、紧急状态:在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危害或发生公共灾难时,即可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三)政府令问题行政机关出于某种政治动机制定的条令,被称为“政府令”。
19世纪出现一种政治原因论,政治原因论提供了识别政府令的标准,也对政府令的司法豁免作出了解释。
这便是:政治法令须受政治监督,而不受司法监督。
政治原因论被摒弃之后,编制了政府令一览表。
政府令一览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政府部门在与议会关系中制定的政府令;例如:法律创制权的行使、闭会令、决定实施《宪法》第16条的共和国总统令等。
2、政府部门在于外国关系方面指定的政府令,主要包括:关于谈判、缔结国际条约的政府令;关于实施国际条约的政府令;国际条约之外的国际政策政府令;战争动员令。
对于政府令的存在,法学理论界自然要作出解释,甚至要证明它的合法性,这乃是法理的功能。
对政府令现象的研究,最终集中在两个大的方向上:有些人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根本就没有什么政府令;另一些人则认为,政府令不过实在履行政府职能,当然要不受任何司法监督。
观点一:这是一个伪命题,根本就没有什么政府令。
米歇尔·维拉利认为:没有”政府令“这个类型;之所以如此,仅仅因为它们的司法豁免权可以用行政诉讼的正常规则加以解释。
政府在同议会关系中所定政府令的司法豁免权,扩大了行政法官对议会本身及其活动的无权状态;有关国际关系的政府令的司法豁免权,则是由于政府在国际关系领域不能以行政权的资格发挥作用。
如此,政府令的理论便消失于普通规则之中。
观点二:政府令不过是在履行政府职能,当然要不受任何司法监督。
勒内·夏普强调,研究政府令制度存在的真正原因,应当区分政府活动与行政活动。
政府令不是“怪物”,而仅仅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工具,虽然很难区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界限。
但“人们对涉及政府令的判例,有所谴责甚至义愤,而这是不合适的,应当从这种情感中解脱出来。
”(四)行政契约辨别行政契约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缔约各方:只要至少有一方是公法法人,那就是行政契约;2、缔约目的:旨在实施公用事业任务的任何契约都是行政性的;3、契约条款:一个不为实施公用事业任务而签订的契约,只要含有一个超出普通法的条款,那就是行政性的。
契约外政府强制行为理论是指行政偶然事件,是由与共同签约人对立的政府机关行使其特权造成的。
当公权力的行为使履行契约的条件恶化时,政府有义务给予共同签约人补偿,而且要全部补偿,也就是说,补偿额应与所受损失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