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四五周
司法法制宣传周活动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我国在每年的某一周开展司法法制宣传周活动。
今年,我国以“建设法治社会,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本次司法法制宣传周活动的总结。
二、活动背景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全民法治素养仍有待提高。
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我国决定在每年的某一周开展司法法制宣传周活动。
本次宣传周活动旨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三、活动目标1.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法治在国家和民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 普及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了解掌握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3. 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四、活动内容1. 举办专题讲座邀请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围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举办专题讲座。
讲座内容丰富,贴近实际,深受群众好评。
2. 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志愿者深入社区、农村、学校等地,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活动现场,法律志愿者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3. 举办法治文艺演出以法治为主题,组织文艺团体、学校等开展法治文艺演出,通过歌曲、舞蹈、小品等形式,生动形象地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4.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地,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5. 举办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组织青少年参加法治知识竞赛、法治演讲比赛等活动,提高青少年法治素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6.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延伸到社区、农村、企业、学校、机关、军队等各个领域,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
五、活动成效1. 提高了全民法治意识。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法治在国家和民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了全民法治意识。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A.实体权利:a.行政收益权b.行政保护权c.行政自由权B.程序权利;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2义务: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第二部分公务员法一、公职的取得: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四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二、回避:一任职回避: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2.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交流: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四、辞职、辞退、退休一辞职1.主动辞职2.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辞退1.辞退情形: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2.不予辞退三退休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第三部分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二行政规章三部门规章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2制定的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四地方政府规章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2.制定的权限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二、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的概念B.行政许可的特征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E.行政许可的监督a.合法:撤回、变更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2行政处罚A.行政处罚的概念B.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行政拘留的执行:●不执行A.不执行的对象a. 14周岁至16周岁;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年龄≥70周岁;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暂缓执行A.暂缓执行的条件B.担保人的条件与义务C.保证金3行政强制A.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C.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D.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a.一般性程序a内部程序: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b外部程序: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b.特殊程序a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b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c冻结:文书制作;期限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a.行政机关自行执行a催告b具体情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终转化、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文明执法、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c代履行:范围;主体;程序;费用;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拆除b.法院非诉执行程序4政府信息公开A.申请a.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确有困难b.申请书内容: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c.证明文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相关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B.答复:a.答复类型a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b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并说明理由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的,告知;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没告知名称、联系方式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更正、补充b.答复期限a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b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c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C.公开:含不得公开信息区分处理;涉密信息处理;信息错误更正;公开形式5行政合同A.行政合同的概念B.行政合同的特征a.主体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b.内容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d.目的特征: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6行政给付A.概念B.种类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7行政指导A.行政指导的概念B.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8行政确认A.行政确认的概念B.行政确认的内容: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内容要件: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3程序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2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时间1生效时间: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2失效时间: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无效、撤销与废止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A.证据确凿充分B.正确适用法律、法规C.符合法定程序D.没有超越职权E.没有滥用职权F.无明显不当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A.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B.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a.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b.在程序法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或宣布无效c.处理后果:原则上恢复原状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一般违法: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b.明显不当:内容明显地不合理B.撤销的后果a.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b.在实体法上: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a.依据变更b.情势变更c.目的实现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第四部分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概括性范围1.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为标准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3.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列举式范围1.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2.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一申请人1.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2.资格转移1公民死亡→近亲属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二第三人1.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点1、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做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1.行政机关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2.例外情况: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2.例外情况: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6.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中任一单位,由该数单位共同作出复议决定第五部分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受理的案件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二不受理的案件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1.中院管辖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2级别高A.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B.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3重大复杂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B.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C.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高院管辖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3.最高院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2共同管辖3.跨行政区域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原告1.原告资格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二行政诉讼被告1.被告的确认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A.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B.复议改变仅指改变结果,复议机关为被告C.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2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
南大2014—2015 法律硕士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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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生(鼓楼)
授课计划及课程表
注: 本学期上课时间:自2014年9月1日(新生自9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共9 周)本学期复习考试:自2014年 11月17日至2014年 11 月28日(共 2 周)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生(鼓楼)
授课计划及课程表
注: 本学期上课时间:自2014年9月1日(新生自9月15日)至2015年1月2日(共18 周)本学期复习考试:自2015年 1月5日至2015年 1 月18日(共 2 周)
注: 本学期上课时间:自2014年9月1日(新生自9月15日)至2015年1月2日(共18 周)本学期复习考试:自2015年 1月5日至2015年 1 月18日(共 2 周)
注: 本学期上课时间:自2014年9月1日(新生自9月15日)至2015年1月2日(共18 周)本学期复习考试:自2015年 1月5日至2015年 1 月18日(共 2 周)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南京大学法学院2013级JM在职法律硕士第四学期(鼓楼)
授课计划及课程表
上课地点:逸夫管理科学楼1203 教室
注本学期上课起迄时间:自2014年 11月10日(11日上午报到)至12月5日。
附:小小日历(特殊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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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南京大学法学院2014级JM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期(鼓楼)
授课计划及课程表
上课地点:逸夫管理科学楼1203 教室
注本学期上课起迄时间:自2014年 9月15日(15日上午报到)至11月6日。
附:小小日历(特殊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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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
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身体健康。
二、培养要求学生通过学习党、国家的法规政策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技术,能够较灵活地运用所学理论指导实践工作,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组织领导法学实践活动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一)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二)熟悉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执法的基本能力;(四)掌握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了解法学的前沿理论及其研究的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五)身体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胜任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的要求,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六)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运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水平。
三、学制、修业年限与学位授予学制4年;修业年限3-6年。
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四、学分要求总学分为160。
具体分配如下:(一)课堂教学学分:145学分,2838课时每个标准学期为20周,其中课堂教学18周,考试2周。
(二)实践教学学分:15学分1.军 训 第一学期2周 1学分2.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第三学期2周 1学分3.社会实践 第五学期4周 2学分4.学年论文第五学期1学分5.专业实习 第七学期10周 4学分6.毕业论文 第七-八学期16周 6学分五、课程设置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社会需要,本专业课堂教学课程体系由通识课和专业课构成,通识课和专业课均分别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制定会前学法学习计划

制定会前学法学习计划一、学习目标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习法学需要系统地理解法律法规、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方法,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
因此,本次学习计划旨在探索法学学习的方法,提高法学学习效率,达到以下目标:1. 系统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概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2. 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提高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3.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增强法律素养;4. 提高法学学习的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
二、学习内容1. 法律概论: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方法,认识法律的历史渊源和发展。
2. 宪法:学习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了解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的职能。
3. 行政法:熟悉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了解政府行为和行政法律责任。
4. 民法:掌握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原则,了解民事主体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
5. 商法:学习商法的基本知识和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了解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等内容。
6. 刑法: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学习刑事责任的认定、刑罚和缓刑等内容。
三、学习方法1. 系统学习:按照学科体系和知识点,制定学习计划,进行系统学习。
2. 参考资料:阅读相关书籍和资料,了解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
3. 实践学习:参与法学案例分析和法律实践活动,提高法学理论应用能力。
4. 讨论交流:参加法学学术讲座、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会,与专家学者进行深入交流。
四、学习计划1. 第一周:学习法学概论和宪法基础知识,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
2. 第二周:学习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了解政府行为和行政法律责任。
3. 第三周:学习民法基本理论和原则,了解民事主体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
4. 第四周:学习商法的基本知识和商业合同法律规定,了解公司法和破产法等内容。
5. 第五周:学习刑法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掌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缓刑的规定。
国家开放大学《公共行政学》形考任务1-3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公共行政学》形考任务1-3参考答案1、教师会提前对同学们进行分组,每组 7 位左右学生。
每个小组设立 1 名组长,组长可以由教师指定,也可以由小组在讨论前,由小组成员决定。
2、第五周初布置任务,第六周方能开展讨论,每位学生需要提前准备不少于 300 字的讨论发言提纲。
3、需要确定一名记录员,记录每一位发言者的发言要点。
4、讨论时,组长首先发言,然后自由讨论,讨论要求紧紧围绕讨论题目,不跑题。
5、讨论结束后,由组长汇总各位同学的发言,总结出不少于300 字小组讨论的要点及内容。
6、教师根据每一位学生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的结果给每一位学生评分。
(一)个人讨论提纲(17.5 分),不少于 300 字(二)小组讨论结果(7.5 分),不少于 300 字答题要点:《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有:“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 IC 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实行政府审批的 IC 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 IC 卡工本费核定”的规定,但只是明确可收取押金和补发工本费,并未规定磨损费。
公交事业属公益事业、公交卡服务并不能任性而为,收取任何费用都须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取的合法性、标准的合理性,实际上,公交卡收取磨损费本质上是企业自行收取的。
其次,执行收取磨损费是加重市民责任。
在市民办卡时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
事实上,公交卡公司并没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很多市民只知押金条款不知磨损费条款,无形中限制了市民权利的行使。
再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财产利益。
按性质,公交卡押金是物权法上的质押担保,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公交卡所有权属公交卡公司,押金是市民私人财产。
而公交卡公司没有经物价部门批准、在师出无名的情况下,以” 磨损费” 的形式将公交卡押金收入自己腰包,明显是侵犯市民的财产权益。
所以说收取公交卡磨损费是不合法的,应当对“磨损费” 予以修改,使公交卡尊重公平消费规则。
行政法一式四份

行政法一式四份摘要:一、行政法的概念和作用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四、行政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五、行政法对于社会管理的意义六、行政法未来的发展趋势正文: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行政法的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回顾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经历了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法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接下来,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方面,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法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疫情防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法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行政法对于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将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总之,行政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中国行政史(自己整理)

上篇中国古代的行政管理引言一、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特色中国古代的国家,经历了奴隶主专政和封建专政两个阶段。
(一)奴隶制时代的行政管理特色(管理体制:行政活动以王权为中心,以王权为最高权威,王与国家两位一体):1、这一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度神权政治色彩最重的时期。
2、等级君主制国家结构是这一时期行政体制的又一特色。
3、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为模式组建“家天下”王朝。
4、原始民主遗风的残留。
(表现在:①民主议事;②重视民情与舆论,设采风之官,实行纳谏制度)(二)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有自身的特点:(皇帝总揽全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大权,所有的行政管理都以皇帝为轴心进行,这一原则自秦始皇确立,一直贯彻到清朝末年)1、中国的封建中央集权体制时间长,持续2000多年,而且是惟一的政体形式,西欧封建制度则呈现多样性政体形式。
2、权力集中的程度有所差别(中-“乾纲独断”、“中外这财,皆在陛下府库”;西欧-立法、司法受代表会议制约,世袭官职的人,国王无法收回)。
3、思想控制方法的不同(中-两位一体,君权神授;西欧-神职人员,女王无法取得上帝代言人资格)。
4、中国封建社会自其一开始就在逐渐形成一整套对官吏的选拔、任用、俸禄、考评、退休等严密而完善的官僚制度。
西欧直至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出现系统的文官制度。
(三)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同奴隶社会的行政管理相比的特点:1、形成了大统一王朝的中央集权体制。
2、神权政治色彩的淡化。
3、法制的日趋完备。
**《法经》魏国李悝、集春秋后期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
**《唐六典》标志着行政管理趋于制度化、法律化。
**《明会典》是封建行政管理法制化达到一个新高度的重要标志,成为中国封建行政立法的总汇,达到了封建朝代行政法的最完备程度。
二、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剖析(一)夏代的行政管理体制是由原始民主管理体制发展而来的,从夏代开始的中国奴隶国家是通过对旧的氏族机构的改造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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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2.6合理行政原则
(1)客观行为的要求:比例原则
①适当性原则:又叫妥当性、目的性,行政权力的 行使,行政措施的采取,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
②必要性原则:又叫不可替代性,是指为了达到法 定的行政目的,该项措施是给公民造成最小侵害 的措施。也就是说,已经没有任何其他的能给公 民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替代该措施了。
•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 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 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 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 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 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 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 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 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 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 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 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 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 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 2009年8月20日公安部关于消防的“六个一律”:
✓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 者场所;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 强制执行;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 行;
合法行政原则的法条体现
• 《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 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 罚无效。
• 《行政许可法》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 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1章 绪论
• 1.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 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1.3行政法的实质与作用
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2.1&1.2.2&1.2.3合法行政原则
包括:
行政组织法定:行政组织的权限、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 的划分、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行政编制等都要由 法律设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规定。
③ 均衡性原则:又称相称性、比例性,即行政权力 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 2009年8月15日公安部关于酒后驾车的“四个一律”: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 ✓ 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
✓ 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一律从重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 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拘留15日
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2.4正当程序原则
法律优位:一切行政行为均不得与法律抵触,行政机关 不能采取与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措施。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如果要对私人的财政和自由进行干 预 ,必须得到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 就构成违法。
依法行政:
✓ 形式合法:越权无效,遵循程序 ✓ 实质合法: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相关的因素,合乎理性
落实: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与形式五个方面加 强对行政权合法性的监督
法定程序不等于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 要求不依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行政活动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 求,包括公开、参与和回避三个原则。 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须履行包 括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和申辩等 法律义务。
正当程序原则案例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 原告田永: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 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 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 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 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 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 位证;……
正当程序原则案例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 法院判决:……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 ,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 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 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 ,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 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 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 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 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 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 、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 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 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 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 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 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
,为防堵“民告官”,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 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 提供法律援助。
• 案例二: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 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 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 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 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 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 风貌”。
• 《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
• 《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2.6合理行政原则
• 案例一:据《半月谈》杂志报道:强制拆迁激起群众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