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资产公司代理词(一)
长城资产公司询证函

询证函
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________组
湖北永信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委托,现正对_武汉市武山兽药厂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细则》的要求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应当询证_武汉市武山兽药厂截止评估基准日2006 年 8 月 1日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金额,请贵项目组将账簿记录的数据如实填列如下:
请答复此函为感
(项目组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回函请寄至湖北永信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B栋20层
邮编:430016 联系电活:82440623
联系人:袁文清传真:82440640。
授权委托书-长城资产

记录编号: 00-04039-20-26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
受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
项目竞价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一切行为均予以认可,并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并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包括办理竞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递交竞价报价书、竞买人申请登记表、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缴纳保证金、签署《承诺书》等文本、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交纳注册费、资料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领取相关资料、参加竞价会议、参与现场竞价、签署成交确认书及资产转让协议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1。
长城资产公司代理词(二)

长城资产公司代理词(二)二、关于合同问题。
1.两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经济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以下规定:“一、关于无效经济合的确认与处理问题。
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第二条凡、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规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应按要求附送有关文件、证件、报表等。
因此,在本案中,第一被告在使用国有资产前,应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办理国有资产使用的相关手续,并且提供该协议,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被告才有权使用该合同标的,也只有经过审批后,该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合同才能生效,现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1.其按合法手续办理了审批。
2.其有权使用国有资产。
因此,合同在未得到审批的情况下,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2.农垦公司利用其与农经委的逃避债务,属于《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无效合同情形中的第四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两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向银行,农垦公司借款达332万,农经委借款122万,均不进行偿还。
之后农经委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将本案争议标的抵偿给原告,并且将农垦总公司交付给农经委的50万元房屋租金也一并付给原告,以免除其122万元借款与300万元为农垦总公司债务。
但是,因为两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长达50年,农垦公司利用恶意“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使原告徒有却根本不可能实现其债权。
而农经委在租凭合同中并未获取利益,整观全案,唯一获利的就是农垦总公司。
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农垦总公司又将房屋转租于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原工商注册号:****),农垦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农垦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王**(现逐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之子王*,现注册号:****),可见,农垦总公司将债务自己承担,而将资产转移到一个新公司——农垦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词(公司和XXX)

代理词审判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香港XX有限公司珠海办事处的委托,指派王天慈、黄建好律师担任文XX诉香港XX有限公司珠海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香港XX有限公司珠海办事处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了协助法庭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一、本案是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完全在于原告。
在庭审中,原告当庭承认被告于2008年1月26日将填好合同内容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交由原告,被告公司在将合同交给原告时,已经向原告说明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即由于公司没有权利与原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委托珠海XX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下简称“涉外办”)与原告签订合同,但原告还是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属于被告公司的员工,工龄还是继续计算。
原告拿到合同后,虽经被告多次电话催促,原告始终没有将签名后的劳动合同交给被告。
并于2008年2月22日将没有签名的劳动合同文本退还给被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这一事实,是原告自己没有在合同上签名,并将没有签名的合同退回到公司,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原告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不但拒签劳动合同,还口头告知原告交出国钥匙和员工卡,不要原告再去上班,实际上是解聘原告”明显是与事实不符,本案过错完全在于原告,是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原告迟迟不肯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公司没有办法,为了不耽误其他员工办理合同手续以及办理社保,被告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向涉外办提交了统计表,明确向涉外办报备了包括原告在内的17个员工的名字,委托外涉办先行办理已经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的14名员工的用工手续和支付相应的社保费用,待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后,再通知涉外办办理原告的用工手续和支付相应的社保费用。
如果被告公司不肯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为何会将原告的名字报备给涉外办?为何又会向涉外办说明这一情况,这简直就是多此一举嘛?这恰恰证明了本案不是被告不肯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原告方,被告是完全没有过错的。
优秀代理词选集

优秀代理词选集
尊敬的审判长:我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xxx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两被告的侵权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xxx将新建房屋发包给被告张xx。
被告张xx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雇佣关系成立。
作为代理人,需要对所代理的产品或服务有足够的了解,并保持良好的信誉和忠诚度。
只有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优点和缺点,才能更好地向客户推销,解决客户的问题,从而提高销售量和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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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郑维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郑维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65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曲海涛张晓梅柳红【审理法官】曲海涛张晓梅柳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郑维岩;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郑维岩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维岩【当事人-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俊林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俊林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俊林【代理律所】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被告】郑维岩;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郑维岩与日出康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规则,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反之亦然。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维岩与日出康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
根据长城资产公司向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悦国际项目办理抵押可售的函》的内容,该公司同意日出康城公司销售案涉抵押房屋,并由日出康城公司将销售回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案可以确认长城资产公司同意案涉房屋在抵押的情况下由抵押人予以销售的意思表示。
代理词(共5篇)

代理词(共5篇)第一篇: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原告连宁波的委托,依法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代理人详细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案情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首先,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认识的,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书,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很不牢固。
其次,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被告在婚后完全暴露了自己自私自利、毫无家庭责任感的品性,在生下婚生女连欣蕊两个月多一点的时候(尚在哺乳期),就回了娘家,并且在经济上不愿承担对家庭应负的责任和对孩子的抚养,由于孩子生下来的时候脸上带有明显的胎记,原告为了孩子的将来健康成长,多次外出求医,欠下2万多元的外债,然而这一切都是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在含辛茹苦地承担这一切。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
最后,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现被告在外打工,与被告分居已达一年多,且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现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离婚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准予离婚。
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状况完全符合上述第(二)、(五)项的法律规定,所以,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这段失败的婚姻完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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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产公司代理词(一)
长、审判员:
**接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的人参加今天的开庭审理,通过开放,双方的举证、质证,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
1.《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发证时间为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而农牧局与农垦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签订的,明显违背常理,应该是先
有租赁协议,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使用的相关手续,现在的证据,假设《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是真的,那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农垦总公司在有
权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又通过第三方再次办理租赁手续,为何多此一举?
2.《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本身应为国家资产管理局印制,但在证书中出现“负有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殖的责任”,此“增殖”应为“增值”,“值”是价值的增加,而“殖”是个体数量增多,因此单从证书用语上看,就使我们就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3.根据《国有资产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企业
单位保存,一份作为企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企业登记的证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使用国
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
”无法举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单纯《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不能
作为有权使用国有资产的证明,如果被告欲证明其有权使用该房屋,不能仅根据证明力有瑕疵的《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来证明其权利,而是应进一步提供相关证
据,如果不能证明,则应该当认定被告无权使用该房屋。
4.《国有资产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单位应结合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按规定的时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检查。
按被告所述,93年发证,至今快二十年时间难道没有进行一次年检?一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都无法查到?这是不合常理的,唯一的解释,要么《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是假的,要么,被告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总而言之,被告无权使用该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