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船舶和船员
船舶管理3.国内法规

(1)同3000GT及以上船舶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二副
未满500GT
船长1人 值班驾驶员2人 水手3人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 水手1人 (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 免值班驾驶员1人
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 制定《值班规则》的目的 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 防止船员疲劳操作 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制定《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 《值班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 要求制定的。
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 自1998.05.01起施行, 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适用范围: 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200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50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 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国际公约
船艺教研室
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
3.1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 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 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 域。 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没有 代理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 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 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 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船员调配管理制度

船员调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的调配管理,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工作,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意识,保障船员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船员调配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开展船员的调配工作。
第四条公司注重船员的素质培养,不断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公司严格执行船员的轮班制度,保障船员的劳动权益。
第六条公司注重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的安全技能和意识。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船员考核制度,不断提升船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公司严格执行船员的工资福利政策,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船员调配管理第九条公司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和航行计划,进行船员的调配工作。
第十条船员的调配由船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保船员的合理调配和分工。
第十一条船员的调配工作应当根据船舶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船员的轮班工作。
第十二条船员的调配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船员的个人权益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船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指导船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考勤制度,监督船员的出勤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船员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船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船员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培训机制,提高船员的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考核制度,对船员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奖惩制度,对船员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船员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工资福利政策,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船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职业发展机制,提供船员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船员的心理健康问题。
国际邮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际邮轮的安全,防止邮轮事故的发生,保护旅客、船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在我国港口停靠的国际邮轮,包括但不限于游轮、豪华邮轮、邮轮客船等。
第三条国际邮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三)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四)国际合作,共同维护海上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国际邮轮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SMS),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组织结构;(二)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安全目标和计划;(四)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安全检查和纠正措施;(六)安全记录和报告;(七)应急准备和响应;(八)持续改进措施。
第六条邮轮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七条邮轮公司对国际邮轮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国内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二)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三)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四)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确保旅客的安全;(六)配合我国海事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船长对船舶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保船舶按照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二)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三)监督船员的安全操作;(四)处理船舶的安全事故;(五)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船舶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船员对船舶的安全负有个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报告安全风险和事故;(四)配合船长处理安全事务。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条国际邮轮必须配备符合国际、国内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一)救生设备;(二)消防设备;(三)导航设备;(四)通信设备;(五)防污染设备;(六)其他安全设备。
02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程序

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程序0 修改记录1 目的本程序对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做出规定,旨在保证为船舶配备足够的持证、合格、健康的船员。
并对船员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船舶配备船员和对船员的调配和任期考核。
3 定义3.1 新聘和转岗人员:新招聘的,或不同岗位的调换、或提升到新的岗位的人员。
新聘和转岗船员包括以下情况:1)新招聘的、2)晋升到新的岗位的、3)上岗的是未服务过的船舶或离开一年以上的原岗位的船员。
3 职责3.1 航运部:负责船舶的配员、船员的调配;建立船员资格和健康档案。
3.3 船长:对所配船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资格进行确认。
4 实施步骤4.1 船舶配员4.1.1 船舶配员应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且不超过《设备安全证书》救生设备核准的船员。
4.1.2 按船员应持有的证书要求,航运部应督促船员管理公司核查船员所有证书的有效性、符合性。
船员的应持有的相关证书见附录二。
4.2 船员调配4.2.1 按SP0107文件要求批准派船的船员,由航运部根据船舶动态通知船员管理公司方可开具“船员调动命令”。
4.2.2 调配的船员如属新聘和转岗人员应在“船员调动命令”中予以标明。
4.2.3 新聘和转岗的船长在上船前由安监室协助航运部按《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的要求指导其熟悉职责。
4.2.4 新聘和转岗的船员上船后由船长按《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的要求组织其熟悉职责。
4.2.5 船长应对所配船员的证书和船员适任资格进行确认4.2.6。
航运部监督船员管理公司按有关规定和船舶的要求安排船员休假,通常船长和大副不同时安排休假、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同时安排休假。
4.3 船员考核4.3.1 船长应对船员在任期内的业务技能、健康状况、外语水平、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及工作态度等方面予以考核记录,在船员休假时,填写《船员任期考核表》交公司航运部。
4.3.2 航运部应将操作级以上的《船员任期考核表》送相关职能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存档,并作为下次聘用之依据。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授课教师:郭瑜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三、特点和性质 (6)(一)特点 (6)(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二、船舶物权 (9)(一)船舶登记 (9)(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四)船舶留置权 (12)(五)受偿顺序 (12)三、船员 (12)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五)实际承运人 (22)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五、货物交付 (23)(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二)货物检验 (24)(三)无人提货 (24)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大叔代课 (25)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一、提单的定义 (27)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三、提单的种类 (28)(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四、提单的功能 (29)(一)货物收据功能 (29)(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三)交货凭证功能 (30)(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一)提单的签发 (32)(二)提单的转让 (32)(三)提单的注销 (32)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七、其他运输单据 (33)八、小结 (33)第五章租船合同 (34)一、租船合同简介 (34)(一)概念 (34)(二)分类 (34)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一)关于船舶 (35)(二)关于租金 (36)(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三)关于运费支付 (39)(四)关于货物装卸 (39)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六、小结 (41)第六章船舶碰撞 (43)一、概念 (43)(一)船舶碰撞 (43)(二)其他概念 (43)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三、国内法规范 (44)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44)(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44)(二)单方过失碰撞 (44)(三)双方过失碰撞 (44)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45)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45)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5)八、引航员的责任 (46)第七章海难救助 (46)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46)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义务 (48)三、救助款项 (49)(一)救助报酬 (49)(二)特别补偿 (49)(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 (50)(四)救助款项的担保和支付 (51)四、救助合同 (51)第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1)一、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2)(一)概念 (52)(二)不同制度 (52)(三)法律规范 (52)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53)(一)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三)责任限制主体 (54)(四)责任限制的丧失 (54)(五)责任限额的计算 (55)(六)责任限制的基金 (57)(七)法律适用 (57)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 (57)第九章共同海损 (5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起源 (57)(一)概念 (58)(二)法律性质 (5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58)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共同海损理算 (59)(一)理算规则 (59)(二)理算内容 (59)(三)理算特点 (60)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60)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61)一、海上保险法的一般问题 (61)(一)约束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61)(二)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62)(三)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62)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6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3)(二)保险利益 (63)(三)告知义务 (6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65)(一)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65)(二)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6)(三)足额和不足额保险 (66)(四)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其他险 (66)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66)(一)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66)(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66)(三)承保风险 (67)(四)除外责任 (67)(五)保险期间 (68)(六)保证条款 (68)五、海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69)(一)损失的确定 (69)(二)委付 (69)(三)代位求偿 (69)(四)因果关系 (70)(五)免赔额和合理拒赔 (70)六、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 Club) (70)第十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 (71)一、海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和途径 (71)二、海事时效制度 (71)三、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72)四、海事仲裁 (72)五、海事诉讼 (72)(一)我国的海事法院 (72)(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3)(三)我国主要的海事诉讼制度 (73)(四)船舶扣押 (74)教材:海商法教程,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大2002版。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用工正文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快艇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快艇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快艇运输业务的船舶及其船员。
第三条快艇运输企业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快艇运输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和营运资格,船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型、吨位、主机功率等要求。
第五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船舶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六条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导航、通信等设备,并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七条船舶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完好。
第八条船舶应按照规定设置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志。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船员应接受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船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船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服从船舶管理,维护船舶秩序。
第十三条船员应掌握救生、消防等应急处理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妥善处置。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四条快艇运输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任务。
第十五条快艇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船舶载客标准,不得超载。
第十六条船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航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八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加强瞭望,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九条船舶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船舶安全运行。
第五章乘客管理第二十条乘客应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服从船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乘客应按规定购买船票,不得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上船。
第二十二条乘客应按照船员指示,在指定区域上下船。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随意丢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复习1复习12011年05月24日第二章船舶和船员2.下列不属于船舶担保物权的是( C )。
A 船舶优先权B 船舶抵押权C 船舶所有权D 船舶留置权4.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 ADE )。
A 船舶所有人B 船东雇佣人C 船长D 船东代理人E 船舶共有人5.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7.船舶留置权是制造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之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4.船长的职能有哪些?3.(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管理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不包括使用服务费如装卸费等。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4.船长的职能有:管理和驾驶职能;保卫安全职能;紧急处置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能。
3.试论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4.试论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3.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征:(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约定。
在诸多的海事请求权中居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2)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许的请求权或称为保证权,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之上,即使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仍可针对该船舶执行。
(3)船舶优先权依附于海上财产,在合理的时间内,不会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消失,除非所有权的变化是由于法院行使管辖权将船舶强制出售而引起。
(4)船舶优先权无条件地随海上财产而转移,不论谁占有该财产,船舶优先权都将随物转移。
(5)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不需要登记,也不以占有为依据,一般是由法院予以执行的,无论船舶所有人或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船舶优先权都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是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时效,逾期的船舶优先权即成为一般的海事请求权。
4.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是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的,即其标的均为船舶。
它们都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
尽管它们具有一些共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它们都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因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而产生的,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并不需要实施任何行为;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必须占有船舶;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则产生于登记。
(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责令有关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强制拍卖该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则只须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不需要申请法院予以扣押。
(4)担保的债权不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诸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和因侵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救助人、打捞人因制造、修理、救助或打捞而产生的债权;而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由于救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海上行为,许多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不靠海上救助可能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法律规定因救助而产生的债权受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双重担保。
(5)受偿的顺序不同。
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方式有( ABD )。
A 协商解除B 任意解除C 强迫解除D 法定解除E 到期解除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有( ABC )。
A统一责任制 B网状责任制 C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D分段责任制 E 免责制度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提单3.预借提单4.倒签提单5.多式联运6.电子提单7.海上旅客运输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4.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5.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以一份联运单证,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特定地点的国际货物运输。
6.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的按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7.海上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输的船舶将旅客及其行李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运输活动。
一、简答题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2.提单的种类有哪些?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3)在航次租船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1)依据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3)依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依据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二、论述题 1.试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试论述提单的性质 1.承运人的义务和权利:承运人的义务有: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留置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
2.提单的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
关于提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不同,但均认为提单具有以下三种性质:(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一般而言,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
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
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以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
(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
第四章船舶租用合同1.船舶租用合同一般分为( BDE )A 租用合同B 航次租船合同C 班轮运输合同D 定期租船合同 E光船租赁合同三、名词解释1.船舶租用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3.定期租船合同4.光船租赁合同1.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亦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4.光船租赁合同亦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简答题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有哪些?3.光船租船合同有哪些特征?五、论述题试论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四、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1)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2)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3)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约定;(4)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作用与班轮运输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手里仅仅作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约定。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
出租人对船舶拥有占有权和处分权,并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
(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的舱位,负责船舶营运安排,负责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
(3)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
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3.光船租船合同的特征有:(1)光船租船合同,出租人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2)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备有船舶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
承租人有权指派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完全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船舶的一切开支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