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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二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二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目录:一、通则、综合1、企业采用快速方法测定的申请材料中,可否仅仅写出快速测定的仪器,如大米生产企业,写快速水分测定仪,不写分析天平和烘箱?答:企业使用快速方法进行出厂检验的,列出其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即可;可以不列细则中相应的仪器设备。

2、发证范围交叉的产品。

企业申报应有自主选择权,不能强制要求按主导产品申报。

答:为加强统一管理,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

3、7月1日以后市场销售的生产日期是7月1日以前的“十类”产品是否列入查处范围。

答:2005年7月1日后市场上销售的生产日期为7月1日以前的10类合格产品,不纳入无证查处的范围,可以不加贴QS标志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4、拌料、摊凉的场地是否要求离地?答:食品的成品、半成品一般要求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5、采购质量控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比较薄弱的环节,要求企业对原材料把关到什么程度为宜?答:对企业采购质量控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企业在采购时应验证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

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还要求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验证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

6、仓储、库房如何才算满足要求,能否有个明确的标准?答:按通则和细则中的规定来要求。

《现场核查表》2.3“库房要求”中要求,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一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如《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在“生产场所”一节中,要求“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及“熏烧烤肉制品”和“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原料冷库、辅料库和成品库。

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还要根据每种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SC)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SC)

啤酒
啤酒
15 酒类
黄酒
黄酒
配制酒
其他酒
其他篜溜酒
其他发酵酒
酱腌菜
16 蔬菜制品 蔬菜制品
蔬菜干制品 食用菌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蜜饯
蜜饯
17 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
水果干制品 果酱
单元代号 发证部门 1401
1402
1501 1502 1503 1504
两级 总局
1505
省局 1601
1701 1702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5
(2)食品强制检验制度
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项规定有利于把住食品出 厂质量安全关。
(3)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对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 的食品包装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没有 加贴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糕点食品
发酵性豆制品
25 豆制品
豆制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
其他豆制品
26 蜂产品
蜂产品
蜂王浆 蜂蜜 蜂花粉
蜂产品制品
27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及其他配 婴幼儿配方谷粉
方谷粉
其他配方谷粉
28 其它食品 其它食品
其它食品
单元代号 发证部门
2301 2302 2401
2501
省局
2601
2701
总局
2801
省局
生产许可认证(SC认证)开展
3.3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意义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 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 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 ——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 产法制管理的需要。 ——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江西的编号为 36开头。
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 定。前2位代表产品种类,后2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 获证产品序号: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 质检总局统一编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必备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 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 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 准入的必备生产条件,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环境卫生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五)产品要求。 (七)检验要求。 (九)贮运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四)生产加工要求。 (六)人员要求。 (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 (十)质量管理要求。
(一)实施巡查:督促企业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质量安全情况进 行的巡回检查。 巡查频次的确定:根据企业的质量安全等级确定其相应巡查频次。 巡查内容: 一是企业是否获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是否申报 或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企业负责人是否了解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责 任及义务,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 生产操作和检验人员是否开展了培训教育,相关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条件, 有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督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 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 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 组成。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 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受理机关编号: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

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 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总局制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1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和强制检验等工作。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或者强制检验工作时,本通则应当与相应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结合使用(以下简称《审查细则》)。

三、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环境条件要求。

企业应当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企业生产加工的卫生条件及污染物处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设备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和场所。

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厂房等均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 2 —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时,应当查验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1、问:在肉制品的复合磷酸盐(添加剂)检验过程中,由于检验方法规定将肉中、骨头中的磷均计算在内,肉制品中的复合磷酸盐容易超过标准的规定。

我们认为复合磷酸盐的超标主要是原料肉或骨头中的磷含量过高造成的,并且饲料带入的磷在动物间存在较大差异。

对复合磷酸盐应如何检验?答: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复合磷酸盐比较普遍,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在肉制品的检验过程中,可以将骨头(非可食部)去除后制样进行检验。

原料肉中的磷含量过高,与饲料的配方有关,企业应选择含磷量低的原料肉。

2、问:“无醇啤酒"在国际上作为一个啤酒品种,是指酒精含量低于0.5%(v/v)的啤酒,可用普通啤酒脱醇而得,也可用限制发酵控制酒精的生成而制成,应当同啤酒一样,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同意将“无醇啤酒”作为啤酒的一个品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审查过程中可参照《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执行。

无醇啤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啤酒的生产能力,并且有脱醇、控制酒精生成等生产无醇啤酒所需的设备;无醇啤酒产品的酒精度要低于0.5%(v/v),原麦汁浓度要≥3。

0g/100g;其它的质量指标要符合啤酒标准的要求。

3、问:现在国内一些啤酒厂为保证同一品牌啤酒的风味一致,采用“集中酿造,分散灌装”方式进行生产,各灌装点没有啤酒细则规定的发酵等设备,对这些灌装的啤酒生产企业应如何审查?答:可以接受这类啤酒灌装企业啤酒生产许可证申请,啤酒灌装厂的核查要在原料啤酒的生产厂之后进行,使用原料啤酒供应厂的生产许可证,不单独发放啤酒生产许可证。

在审查中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啤酒灌装厂和发酵厂要有隶属关系;灌装厂可以是发酵厂的下级单位,也可以是同一上级公司的平级单位。

(2)啤酒灌装厂只允许灌装本公司发酵生产的啤酒,并要保持啤酒品牌的一致性.(3)啤酒灌装厂的能力应满足啤酒细则中的相应要求;产品最后的灭菌过程要在灌装厂内完成;要有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在灌装厂完成出厂检验。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1、问:在肉制品的复合磷酸盐(添加剂)检验过程中,由于检验方法规定将肉中、骨头中的磷均计算在内,肉制品中的复合磷酸盐容易超过标准的规定。

我们认为复合磷酸盐的超标主要是原料肉或骨头中的磷含量过高造成的,并且饲料带入的磷在动物间存在较大差异。

对复合磷酸盐应如何检验?答: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复合磷酸盐比较普遍,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在肉制品的检验过程中,可以将骨头(非可食部)去除后制样进行检验。

原料肉中的磷含量过高,与饲料的配方有关,企业应选择含磷量低的原料肉。

2、问:“无醇啤酒”在国际上作为一个啤酒品种,是指酒精含量低于0.5%(v/v)的啤酒,可用普通啤酒脱醇而得,也可用限制发酵控制酒精的生成而制成,应当同啤酒一样,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同意将“无醇啤酒”作为啤酒的一个品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审查过程中可参照《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执行。

无醇啤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啤酒的生产能力,并且有脱醇、控制酒精生成等生产无醇啤酒所需的设备;无醇啤酒产品的酒精度要低于0.5%(v/v),原麦汁浓度要≥3.0g/100g;其它的质量指标要符合啤酒标准的要求。

3、问:现在国内一些啤酒厂为保证同一品牌啤酒的风味一致,采用“集中酿造,分散灌装”方式进行生产,各灌装点没有啤酒细则规定的发酵等设备,对这些灌装的啤酒生产企业应如何审查?答:可以接受这类啤酒灌装企业啤酒生产许可证申请,啤酒灌装厂的核查要在原料啤酒的生产厂之后进行,使用原料啤酒供应厂的生产许可证,不单独发放啤酒生产许可证。

在审查中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啤酒灌装厂和发酵厂要有隶属关系;灌装厂可以是发酵厂的下级单位,也可以是同一上级公司的平级单位。

(2)啤酒灌装厂只允许灌装本公司发酵生产的啤酒,并要保持啤酒品牌的一致性。

(3)啤酒灌装厂的能力应满足啤酒细则中的相应要求;产品最后的灭菌过程要在灌装厂内完成;要有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在灌装厂完成出厂检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22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情况
2010年8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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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 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 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 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 作出了规定。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 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在许可审查时 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 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效率。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 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 部门书面报告。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

提 依、《 》《等是制 。

符 并: 企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 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 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 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 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 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使 还行 不企合 防严。

、。

和 ,企从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 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 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 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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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总局制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和强制检验等工作。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或者强制检验工作时,本通则应当与相应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结合使用(以下简称《审查细则》)。

三、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环境条件要求。

企业应当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企业生产加工的卫生条件及污染物处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设备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和场— 1 —所。

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厂房等均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时,应当查验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产品要求。

食品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六)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检验要求。

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审查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企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应当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八)包装及标识要求。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的要求。

食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

裸装食品每批货物出厂应当提供质量证明,且必须符合本项规定。

(九)贮运要求。

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

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十)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实现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

四、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现场审查。

企业现场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

省、市(地)质量技术— 2 —监督部门应当于审查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计划表》(附表1)。

现场审查应按照本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表》(附表2)和有关的《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并做好审查记录。

现场审查应当做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报告》(附表3)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附表4),并请企业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附表5)。

(二)分装企业要求。

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当具有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分装加工生产设备以及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其他必备条件。

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三)不合格项改进。

审查组应当将企业现场查出的不合格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

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对企业不合格项改进情况进行检查验证的时间及方法(书面验证、现场验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食品企业进行年审及定期监督检查时,应当把企业不合格项的改进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四)抽样。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的规定抽样并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附表6)。

所抽样品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的或者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产品品种。

对样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粘贴封条。

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保质期短的除外),由该企业或者审查组送检验机构检验。

五、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目检验,检验项目按照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

定期监督检查是对产品的重点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按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规定的定期监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出厂检验是依据标准进行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检验项目至少应当符合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二)发证检验。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当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包装、封条是否完好。

对符合规定的样品进行检验。

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 3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应的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应当于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一式4份(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企业各1份,检验机构存档1份)。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的各项工作(如样品的处理、保管、检验、判定和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发送等)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三)发证检验判定。

发证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判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企业明示执行的标准判定。

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判定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四)出厂检验设备。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如果企业使用其它的检验仪器也可以完成《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并能够证明其检验结果与标准规定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相关性,也可以视为企业具备了相应的出厂检验能力。

(五)委托出厂检验。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

企业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完成时限、检验项目及收费、合同期限等。

企业生产批的组成,由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应当对生产批组批的合理性和合同期限进行审查,对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予以调整。

承担委托出厂检验的检验机构对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期间中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六)加严检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或者在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中发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食品,应当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该企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具备发证检验或者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3次随机抽取该企业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需要时加关联项目)进行检验。

3次检验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

如有不合格继续进行,直至连续3次检验合格为止。

六、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 4 —七、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计划表》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表》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报告》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6.《产品抽样单》— 5 —附表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计划表— 6 —附表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表使用说明1.本审查表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的10个必备条件制订。

2.本审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查评价。

3.本表按照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六个部分,对46项内容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项审查内容都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审查评定结论。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者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审查表和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在审查中,本表中2.1.2.1、2.2.1、3.1.1、4.3.1、6.1.1等项目需参照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

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报告》,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同时应当说明企业是否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

确定审查结论的原则是:(1)企业存在1项以上(含1项)严重不合格项或存在8项以上(含8项)一般不合格项,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2)企业不存在严重不合格项,且存在的一般不合格项少于8项,审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5.企业如存在不考核项(见审查表的备注),可不进行审查。

6.审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中,并要求企业尽快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 7 —一、质量管理职责— 8 —二、生产资源提供— 9 —— 10 —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注:此审查记录表需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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