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董事会关于对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浅析

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浅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也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一项工作。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障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标准并不完善,导致一些公司出现了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浅析。
一、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表现形式1. 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些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未能使用专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导致审计工作的不完整和不准确。
2. 存在严重的审计疏漏和失误。
一些审计师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存在审计疏漏和失误,未能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3. 缺乏客观和独立性。
一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缺乏客观和独立性,存在因受外部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审计结论的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都表明了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造成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一些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存在法律法规上的漏洞。
2. 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
一些上市公司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不能够有效地进行。
4. 公司内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一些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由于内部存在利益冲突,导致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受到了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制定以下对策来解决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问题:2. 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3. 提高审计师的专业水平。
加强对审计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审计技能。
通过以上对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问题,提高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总结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林州重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08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公告编号:2011-0027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4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九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九人。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郭现生先生主持,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郭现生先生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宋全启先生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4,500.62万元用于10MW(一期3MW)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该项目是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合理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扶持政策,拟投资4,500.62万元用于10MW(一期3MW)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4,500.6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968.80万元。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预计该项目经申请批准后可获得国家资金补助3,04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495万元,建成后年均发电量为4,040,356kwh,每年可节约用电成本约295万元,有着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大投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林州重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1-03-1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目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2页附件: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认定的自我评价报告3—12页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1)京会兴核字第3-013号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审计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随2010年度年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附件: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认定的自我评价报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北京市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自查和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林州重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2-24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公告编号:2011—001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林州重机,证券代码:002535)将在2011年2月24日开市时复牌。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2月10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九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九人。
其中董事郭现生、韩录云、司广州和刘丰秀以现场表决方式参加会议,董事宋全启、郭书生、李相启、曾晓东和马跃勇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郭现生、韩录云、司广州、刘丰秀、郭书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共4人进行了表决,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该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郭现生、韩录云、司广州、刘丰秀、郭书生回避表决。
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尊敬的董事会:
根据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我们提供了下述非标准的审计报告。
1. 审计范围的限制:由于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我们的审计工作未对所有内部控制程序进行全面审计。
我们基于风险评估,选择了一部分重要的内部控制程序进行审计。
2. 隐含界定审计过程:我们在本审计过程中隐含地界定了内部控制的范围。
我们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仅限于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程序。
因此,我们没有对除财务报告之外的其他方面进行审计。
3. 审计意见的限制: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的审计意见仅适用于指定的内部控制程序,而不涵盖所有内部控制程序。
我们的意见不能用于评估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4. 审计数据的可靠性:我们基于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然而,我们无法保证管理层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我们不能保证内部控制系统的数据的绝对准确性。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的审计报告存在限制,我们对于已审
计的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提供了一个中立和公正的意见。
我们的审计过程符合国际审计准则,并在审计职业道德的指导下进行。
我们已审查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操作,并在审计意见中提供了需要改进的建议。
总结起来,我们认为已审计的内部控制程序提供了合理的保证,能够防止和减少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误和欺诈行为。
然而,我们建议公司对未审计的内部控制程序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我们衷心感谢管理层和公司员工对我们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此致
***
(审计师名字和职务)。
林州重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州重机”)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京会兴审字第65000036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所述,林州重机于 2019 年 11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19141 号),因林州重机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林州重机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对林州重机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二)说明所述,林州重机对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预计负债金额为3.70亿元,我们虽然对诉讼事项实施了检查相关合同、法律文件、以及与管理层、公司法务人员以及诉讼律师进行沟通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我们仍无法判断林州重机上述对外担保损失金额以及担保损失的追偿金额,以及对林州重机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林州重机,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强调事项林州重机2018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24,827,781.75元,2019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991,331,758.59元,连续两年亏损,且2019年12月31日林州重机流动资产1,977,630,869.05元,流动负债3,218,276,377.10元,流动资产显著小于流动负债,上述事项表明林州重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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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第三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进和监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承包、分包合同的事项;(二)其他重大经营事项。
第五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处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十二)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十三)新建生产线;(十四)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公司融资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第七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中级会计实务林州重机差错更正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情境与背景】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正前期会计差错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24日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更正并对2012年度、201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一、前期会计差错及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更正原因(一)2012年、2013年,公司个别原材料退货事项未按退货进行会计处理,而是确认了其他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2013年,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按要求及时计提折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2011年、2012年、2013年,公司与部分关联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具体会计处理及更正数据(一)2012年度会计差错更正2012年度,公司将个别原材料退货事项未按退货进行会计处理,而是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支出,上述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减了2012年度其他业务收入50,427,350.44元,调减了2012年度其他业务支出50,427,350.44元。
(二)2013年度会计差错更正1、2013年度,公司将个别原材料退货事项未按退货进行会计处理,而是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支出,上述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减了2013年度其他业务收入28,205,128.21元,调减了2013年度其他业务支出28,205,128.21元。
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浅析
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浅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内部控制审计也逐渐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因为自身的特殊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无法按照规范的内部控制审计标准进行审计,从而形成了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这种非标准审计报告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领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现状和特点,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市场信心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研究旨在对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浅析,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在当前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参考。
具体而言,本研究旨在探讨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含义和特点,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情况和作用。
通过对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为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建议和参考,促进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制度的健康发展与完善。
2. 正文2.1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达到经营目标和合规要求而建立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数量逐渐增加,内部控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
一些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实施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内部风险管控不够有效,可能出现财务造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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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州重机”)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该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否定意见。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注意到林州重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林州重机于 2019 年 11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19141 号),因林州重机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林州重机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林州重机因此进行了自查,并追溯调整了2018年财务报表,调减在建工程1.76亿元,并调整了其他相应科目,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2)林州重机为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预计负债金额为3.70亿元,公司对外担保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范风险,也未能有效识别被担保方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致使林州重机承担大额的对外担保损失,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林州重机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二、董事会对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揭示了公司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董事会尊重、理解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针对上述导致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加大内部控制整改力度,尽力消除上述风险因素,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待立案调查事项的结果出具后,公司将针对调查结果涉及事项进行调整,认真反思,加强公司内控管理执行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2、继续与债权人协商,召开债权人会议,共同商讨提出债务解决方案,达成和解协议。
3、与其他相关担保方协调沟通,尽快达成还款协议,努力化解债务危机。
4、督促主债权人尽快恢复生产,形成销售回款尽快还款。
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