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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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深财社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社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培训目标与就业岗位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与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岗位能力培训。

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条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资金来源为市就业专项资金。

第四条失业人员通过适应性培训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就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7日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工作,引导各职组、职类公务员分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10号)、《印发深圳市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试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149号)中的《深圳市公安系统警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外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以下简称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在本职类内部转任的,按照国家、省、市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本职类内部跨职组转任的,按照有关职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且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应当符合拟转任职位的资格条件与能力素质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领导职务第六条执法员、警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等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领导职务(含警官职务,下同)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深人社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深人社发〔2015〕19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用期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聘任合同变更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解除通知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终止通知书(标准文本)》、《聘任合同续签书(标准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聘任合同时使用。

2010年4月14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等标准文本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签订的聘任合同,合同双方仍可继续执行,但《合同管理办法》、《试用期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有补充或调整的,以《合同管理办法》、《试用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1.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2.聘任合同变更书(标准文本)3.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标准文本)4.聘任合同解除通知书(标准文本)5.聘任合同终止通知书(标准文本)6.聘任合同续签书(标准文本)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16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深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我局特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与聘用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五章专家抽取和项目评审第六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以下简称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事项评审活动中,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行为参考依据的各领域专业人才。

评审专家遴选、聘用、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项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评审环节给出专业性意见辅助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公正有序的原则。

事项评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评用分离、客观公平、安全保密的原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深人社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有关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6日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登记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在本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本人应当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应当根据户籍或者居住情况选择退休后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属的本市街道(社区),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选择本市居住登记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深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承诺的流程第三章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应用第四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一门、一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以信用承诺的方式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系统自动作出审批决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

申请人不选择信用承诺方式申报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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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
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职工刷卡记账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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