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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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五条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信息填报。

第六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填报以下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信息;(四)近3年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代表性业绩信息;(五)联系方式;(六)其他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填报信息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外省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相关系统,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以下信息:(一)在京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信息;(二)在京执业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在京执业的其他专职人员信息;(四)在京联系方式;(五)其他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京建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89号令(2002.1.1施行)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89号令(2002.1.1施行)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9号已经2001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6日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生产和开发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住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项目;(六)政法设施项目;(七)防灾减灾项目;(八)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日)(89)京建法字第220号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

《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

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

第三条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2、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3、核准招标文件;4、核准标底文件;5、核查投标企业资格;6、批准决标报告表。

(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五)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八)指导区、县招标办的工作;(九)总结、交流、推广招标工作经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资料、信息。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 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 3 名;(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3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3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doc 3页)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

三、分包招标范围1.已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承包商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分包。

2.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副署合同部分涉及的分包工程,均需依法依规经过正规招标程序。

四、招标管理1.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竞争机会。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分包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内容,确保投标者了解清楚并能够准确报价。

3.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应在政府指定的平台上公示,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五、投标资格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指定地点。

六、评标与中标1.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2.中标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签订合同。

七、履约管理1.中标的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包工程,并接受主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2.分包工程出现问题时,分包商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整体工程顺利进行。

八、违约处理1.对于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分包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格等。

2.主承包商若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分包商违约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九、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办法的执行。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十、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学农二00三年四月二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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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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