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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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12.20•【文号】工信部企业[2013]510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201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3〕216号),经评审和公示,我们确定了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现予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同意授予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技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自动化研究所等105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级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我部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不定期测评。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年度
营业收入
其中: 服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服务中小企业户(次)数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2018
2019
2020
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获得专业服务 资质情况
主要服务产品
服务规模(家、人/次)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合作资源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附复印件)
其他合作单位
运用信息技术 开展服务情况
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 授予的荣誉证书 或证明
注册资本
万元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性质
投资比例 %
总资产
万元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的 %
仪器设备: 台(套),占总资产的 %
场地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 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从业人数: 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二、近三年度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平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联Biblioteka 人: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申请平
台类型
注:申请平台类型为技术类、创业创新类、融资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类、法律财会类、综合类共6类
四、政府支持情况
购买服务的情况
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名及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豫政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3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5日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贸易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一)促进国内国际规则对接。

发挥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面开展自贸试验区提升行动。

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方面落实更高标准规则,探索数字经济、离岸贸易等新兴领域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

用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标准研究,加强标准转化衔接。

突出投资贸易便利化,全面落实我省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国际化专项方案。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省司法厅)(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

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境内外认证,持续做好绿色食品年检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活动监管工作,提升内外贸产品安全质量水平。

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湖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湖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附件1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条件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一)示范平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

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应不少于5人。

(二)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1.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2.技术服务。

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3.创业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4.培训服务。

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

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洛阳市工信局惠企政策宣讲0707

洛阳市工信局惠企政策宣讲0707
2
有较好的产学研 合作基础,有较强 的技术扩散、辐 射和转移能力,有 较丰富的成果转 化背景及经验。
5
近三年内无环境、 安全、知识产权 和税务等违法行 为。
有先进的基础设 施、仪器装备和 高端研发人才,能 为技术创新发展 提供较完善的支 撑。
4
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可享受 政策
省财政 落实
创新中心从列入培育名单年度起,连续支持5年。凡列入省
通知(洛工信〔2019〕128号)
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机器换人示范工程)
申报条件
1.在洛阳市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财务状况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 好; 2.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和有关信息; 3.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4.企业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 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级财政资金 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 1个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项目。
7.平台应满足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至少一项功能要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申报条件
国家级:1.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基地;2.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 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3.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 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4.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 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5.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 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6.有良好 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 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7.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 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 方案;8.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 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 务台账;9.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 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中不 少于四种服务功能。 省级: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 立时间2年以上;2.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 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 标、措施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 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完整清晰的服务台账; 3.基地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 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基地入 驻小微企业60家以上,且小微企业需占入驻企业的60%以上, 从业人员1200人以上;4.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7 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 务机构不少于3家;5.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 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6.基地建设 及运营符合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7. 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 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中不少于以 下四种服务功能;8.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 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 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 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一、示范平台申请背景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中小企业
的发展差距和落后程度却变得越来越明显,缺乏合理的发展支持。

为此,
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计划,旨在加强各地的
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加速发展。

二、示范平台建设意义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立有助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更好地进行调研、管理、指导和服务,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首先,建立
示范平台可以有效引导地方政府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其次,建立
示范平台可以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政策,更加高效地实现政策的落实;此外,建立示范平台可以更好地收集和分析政府服务表现的信息,实时跟踪
审计中小企业的服务质量,从而有效改善政府服务水平。

三、示范平台建设要求
(1)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功能,必须建立一
个可靠的技术基础设施,提供便捷的访问服务。

必须建立示范平台的业务、账号权限管理,实现多种访问权限的分配和使用,保证示范平台的数据安全。

(2)为了有效实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一、门槛条件
1
2
二、评分条件
3
4
5
6
7
备注1:
(1)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
(2)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分值的60%;(3)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分值的60%;
(4)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分值的40%+分值的60%。

备注2:激励条件最高不超过20分,评价指标总分最高为120分,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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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精神,推动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运作规范、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和服务工作,协助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仓储、现代物流等。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服务。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品牌建设等服务,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创业服务。

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创业信息、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四)培训服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咨询服务。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七)市场开拓服务。

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八)质量管理服务。

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九)信息化应用服务。

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河南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二)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运行机制良好,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六)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保证措施;在本业务服务领域受到好评或表彰;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第八条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一)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

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

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咨询服务。

集聚省内外知名的管理咨询机构3家以上,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

(六)融资服务。

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3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七)市场开拓服务。

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3次以上。

依托产业基础、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搭建区域性产业转移合作平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

(八)质量管理服务。

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

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九)信息化应用服务。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通过双软认证,为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

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

第四章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第九条认定程序(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按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三)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认名单。

(五)初认名单在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由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六)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公示结果,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条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一)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四)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六)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七)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见附件4);(八)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九)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十)服务机构获得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十一)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的材料;(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五章政策扶持第十二条加大对示范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

原则上只推荐省示范平台参加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

在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安排中,将优先安排示范平台。

第十三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示范平台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

由各地市(县)收集后统一上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复核1次。

申请复核的示范平台,需将上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平台资格,并在3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运作不规范,被中小企业投诉3次以上经查核实的;(五)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的。

第十八条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结果在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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