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法

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证明力我国诉讼法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确看待证据的真实性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2、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不能立足4、统一说,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二、证据的合理界定(根据说)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①证据方法是指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或物证。
②证据资料是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
③证据原因是指使法官能够形成心证的原因。
证据资格的基本内容㈠客观性标准(主客观统一性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㈡关联性标准(实质性联系说)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㈢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和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内容:1、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3、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也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据法)证据法的意义证据法旨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同时也具有保证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及限制法官恣意等功能。
具体说来:1、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实现。
2、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
证据法的性质其一,认为证据法既不属于实体法,也不属于程序法,而具有独立的性质。
其二,认为证据法的基本性质是程序性。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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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秦某带着 8 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 执,继而互殴。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 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 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2008年四川延 考试题,单选) A. 被害人 B.证人 C. 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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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2005年,多选)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 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 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 淫秽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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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补强证据规则,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 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 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 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例】只有被告人口 供不能单独定案。 7.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 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 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例】最高院解释53 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件取得困 难时,才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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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 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 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 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单选)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以作 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出示 D. 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不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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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论述题

证据法学论述题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答: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
②证据种类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同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收集、审查。
④证据规则方面。
在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答: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
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
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答: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客观性的根据:①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
②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
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关联性根据:①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
②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
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①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②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4.论书证的特征?答:①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
这是书证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②书证由于其所再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③书证具有稳定性;④书证的存在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而不是存储音像的磁性材料;⑤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相互关联。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
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客观性。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
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
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东西。
2)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要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它要求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
这种客观联系既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既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肯定某事实存在的,也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否定某事实存在的。
3)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和法院在调查搜集证据的时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鉴于非法律专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在不能确定某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时候,最好的做法是:保存该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这样做才能尽可能完整地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为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证据法论述题

阐述题:1、论现代科技对质据法的影响凭证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凭证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包含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质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宽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详细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如计算机侵权和犯法日益高涨、高科技造成的侵权、利用遥测技术实行远距离的民事行为产生纠葛、利用最现代化交通和通讯工具作案。
② 凭证种类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凭证种类的产生,如视听资料。
增新了原有的凭证内容如人证。
③凭证的采集、审察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了采集和审察凭证的技术和方法,主要有容貌显示与放大技术、构成与构造剖析技术、法医生物学技术、激光技术、计算机技术。
④凭证规则方面。
现代科技与英美抗衡制传统存在着必定的矛盾。
反听说规则和最正确听说规则成为采纳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阻碍。
总之,现代科技对质据法的影响,在未来我国拟订凭证法或凭证规则时都应予以亲密注意并将其合理而充足地融入到凭证法或凭证规则之中。
2、试论凭证法学的研究对象凭证法学是特意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凭证的原则制度。
揭露其基本内容特色和发展状态趋向,以期完美。
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诉讼法学拥有很强的应用性或高度实践性。
诉讼证明既要依照法律原则规范,又要依照经验法例和科学原理。
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主假如商讨诉讼证明的价值取向和目的的功能涵义,以及在我们所处的社会物质、精神和制度条件下怎样共同实现。
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转环境。
主假如指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转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
⑤有关凭证法和凭证法学边沿交错问题。
这类制度交错,意味着以宪法为核心,凭证法律制度与诉讼和实体法律制度亲密协作以实现诉讼目的。
3、论凭证的基本属性?①凭证的客观性:是指诉讼凭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想和虚假的东西。
客观性的依据:一是因为案件自己的客观决定的。
二是对质据的认识,一定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学习要点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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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
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
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
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
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
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
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
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
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
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
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
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
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
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
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
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
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
反对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民事上(或公诉转自诉)的取证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那么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证呢?”笔者以为,为了得到证据,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采用极端的手段取证,但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违法取证行为当然也会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
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法性并非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将其定性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
全之嫌。
合法性应该是证据能力原理的要素之一,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证据是否
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
有观点认为,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事实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资格。
但笔者以为将这里的“成为证据的资格”理解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更合适。
也就是说,这里的“证据能力”可以理解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即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基本属性是客观性与关联性。
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定案依据的能力以及证明力。
在这里,笔者用“定案依据的能力”取代“证据能力”是为了更好地说明合法性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是关系到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公权力介入取证的场合)。
只有当某一证据既有成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又有证明力时,该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但不管其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法院是否认可与采纳,其本身的证据属性是不应受到影响的。
论第二审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区别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
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
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的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