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利部关于印发《⽔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实施办法(试⾏)》的通知⽂号:⽔规计[2016]22号颁布⽇期:2016-01-19执⾏⽇期:2016-01-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企业投资项⽬⽹上并联核准制度的⼯作⽅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利⾏政审批制度改⾰,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审批效率,我部研究制定了《⽔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现予以印发实施。
⽔利部2016年1⽉19⽇⽔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实施办法(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企业投资项⽬⽹上并联核准制度的⼯作⽅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利⾏政审批制度改⾰,进⼀步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涉⽔⾏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整合审批事项(⼀)对投资项⽬涉⽔⾏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分类整合。
将取⽔许可和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许可审批”。
将⽔⼯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程建设⽅案审批、⾮防洪建设项⽬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监测⼯程的审批归并为“洪⽔影响评价类审批”。
⽣产建设项⽬⽔⼟保持⽅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明确适⽤范围(⼆)取⽔许可审批适⽤范围。
利⽤取⽔⼯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资源的单位和个⼈,除《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许可。
直接取⽤其他取⽔单位或者个⼈的退⽔或者排⽔的,应当申请取⽔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福建省水利厅2019年4月编制说明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要求,为规范设计成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特编制本大纲。
一、洪水影响评价类情形洪水影响评价类包括以下四种情形: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
有上述一种及以上情形的,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二、报告名称及装订要求1.报告名称及格式(1)报告名称报告封面列出报审项目审批情形,并在相应类型中打勾,报告名称为“XXXX工程(XXXX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
(2)报告格式报告格式详见附录。
2.报告装订报告各种情形统一装订成册,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的顺序进行编排,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的章节号顺接前章号进行编排。
三、报告编写有关说明(一)各情形采用的编制导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进行编制;“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 号)进行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进行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依据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建设工程对水文测验影响分析评价报告示范文本大纲》进行编制。
(二)报告目录按前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项目对水文站水文监测的影响评价报告、总结论与建议进行编写,章节号分别为1、2、3、4、5、6,如无某情形章节,则跳过该章,后面章节序号接前章节号,以此类推。
对开展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思考

Key words: city master plan; water resources assessment;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carrying capacity
中图分类号: TV213.4
文献标识码: B
文 章 编 号 :1000-1123 (2012)23-0050-03
3.充分考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 的结合
水资源综合规划是今后一个时 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基本 依据,也是我国制定和颁布水资源管 理“三条红线”的基本依据,应当作为 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基本依 据。 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水资源配置方 案是依据其编制时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预测的需水量制定的,在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时,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发生了 变化,用水水平和用水效率也可能发 生变化。 因此,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 论证可以利用的是水资源综合规划 的水资源分区、水源量及其可利用量 的成果,水资源配置的原则和思路以 及总体配置框架,但对具体的水量配
为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水 利 部 于 2010 年 11 月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 资 源 〔2010〕483 号 ), 启 动 了 规 划 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 2012 年国务院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意见》(国发〔2012〕3 号)中明确要求,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 资源论证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 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重要对象,是指导 城镇总体规划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和 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直接牵涉到区 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没有摸清水 资源家底的情况下,盲目确定城镇的 建设布局和发展规模,将可能严重影 响未来城市发展目标的实现。 因此,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段)、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以及洪泛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网址:。
3.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四条: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网址:。
5.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网址:。
6.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水监督〔2019〕217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本法规中关于《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的规定已经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的通知》(水监督〔2022〕418号)自2022年12月5日起废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21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监督管理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7月19日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负责指定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事项第五条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与思考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与思考柴增凯,骆进军(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100053,北京)摘要:简要回顾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度历史沿革,阐述了相关审批制度改革实践,分析 了当前审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全面加强洪泛区蓄滯洪区管理、完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制 度和技术规范、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方面就做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非防洪建设项目;蓄滯洪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Reform of approval system for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of non-flood construction project//Chai Zengkai ,Luo JinjunAbstract:A brief review has been made on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approval system for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of non -flood construction . With briefing of reform of the relevant approval systems , current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are examined . It is considered and suggested to make improvement to the approval system for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of non-flood construction , mainly in the aspects of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flood plains and retention areas , perfecting approval system and technical norms and standards as well as highlighting interim and post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Key words : non-flood construction project ; flood storage and retention zone ; flood impact assessment ; reform of approval system中图分类号:TV 12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院1000-1123(2018)03-0037-04来,并按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权限划分 了审批事权。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防洪评价报告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辨析

水利发展研究 201 8-4防洪评价裉告和洪水彩响评价裉告兩容辨祈于国卿#,李趁趁"(1.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3;2.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通过对比分析防洪评价报告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整体结构和内容要求,发现两种评价报告在结构上均可分为6部分,且内容要求基本相同,其差异主要是由于适用范围不同而造成。
简化整合后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不同分别满足防洪评价或洪水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
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名称进行规范和明确,对技术报告的结构和内容进行深度融合。
关键词:防洪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技术报告内容d o i:10. 13928/ki.w rdr. 2018. 04. 010中图分类号:TV877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1408(2018)04-0038-041992年、1998年我国先后推出了防洪评价制度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
二者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1],但其根本目标一致(保障防洪安全)#同时审查、审批主体均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 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2016年水利部将包括“河 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内的4项涉水行政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简化整合后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只需要编制1份技术报告,该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具体而言,对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即防洪评价报告,应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 (以下简称《防评导则》)要求[3];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⑷(SL 520—2014#以下简称《洪评导则》)要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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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打印2016-01-29
14:24 来源:水利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
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
(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授权文件办理。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依据《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讯[2013]404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依据《水文条例》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2.涉及(三)中2种情形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份审批文件。
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不同层级,由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批工作。
审批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属于两级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由上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有关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各审批机关根据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主要内容确定牵头办理部门。
四、优化审批流程
(七)统一受理。
水利部及7个流域管理机构分别设立水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水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
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做法,加快服务窗口建设,实行统一受理。
(八)规范审查。
有关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整合后,由牵头审批机关组织技术审查,相关审批机关参与。
需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技术审查的,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审查单位开展审查。
牵头部门在审批中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办理的审批机关不再进行单独审查或拆分审查,要积极参与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九)限时办结。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审查审批时限要求,限时办结。
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和政府鼓励事项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完成后,审批文件交由水行政服务窗口统一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加强监管。
切实加强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确保监管到位。
负责实施审批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在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批复文件中,要明确后续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五、提出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要按照特事特办、专盯专办的要求推进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十二)制定实施细则。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流域、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并做好宣贯落实工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十三)完善工作机制。
要完善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加强审批机关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同时,抓紧建立相关流域之间、流域与区域、区域之间办理审批中的工作衔接机制。
(十四)及时总结经验。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改革措施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意见,不断总结完善。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水利部。
(十五)做好衔接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水利部发布的有关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办理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的,依照《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