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24号令1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政法〔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4〕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部党组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1.加快推进水法防洪法修改。
举全系统之力,汇各方之智,压茬推进立法调研、专题研究、条文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提高修改质量。
加强立法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24年底前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草案稿。
2.着力推动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及实施。
全力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尽快颁布出台,认真抓好条例宣贯实施。
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涉水条文研究起草工作。
推动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
组织完善黄河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3.持续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流域治理管理、水资源、水利工程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审查修改和审议出台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监督实务PPT学习教案

(三)部门规章
2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国家 发改委、信息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2013第23 号令决定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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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章
1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 ) 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 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 1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 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1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 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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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性文件
1、《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号) 2、《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巡查实施细则》(水建管〔2016〕18号) 3、《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改投资 〔2009〕3183号) 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 5、《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号)
水利部公告2014年第24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2014.4.22
2014.7.22
(2014年第24号)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201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SL101-2014
水利部公告2014年第24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4.04014.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水利部公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附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新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
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4)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5)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8)《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9)《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27•【文号】水建设〔2024〕20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7月27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政许可事项相关⼯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政审批项⽬取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审批制度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做好取消⾏政审批项⽬的落实和衔接⼯作,加强对取消资质认定事项的后续监管,确保⽔⽂⽔资源调查评价⼯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国务院决定,⽔⽂、⽔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政许可事项管理,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变更和延续⼯作,也不通过备案管理⽅式进⾏审批监管。
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利部关于⾏业组织有序承接⽔利资质资格认定⼯作的有关要求,⽔⽂⽔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平评价⼯作由⾏业协会实⾏⾃律管理。
⼆、⽬前已经取得的⽔⽂、⽔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仍可在承接相应从业范围内的⽔⽂⽔资源调查评价⼯作中供委托单位参考。
三、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业组织在相关⼯作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各流域机构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执⾏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资源调查评价⼯作开展情况及其成果质量的监管⼯作,提⾼⽔⽂⽔资源调查评价⼯作⽔平。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利部令第17号)、《⽔利部关于修改部分⽔利⾏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利部第24号令)等规章将按照法定程序进⾏修订或废⽌。
⽔利部办公厅2015年5⽉8⽇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2014年水利行业标准公告发布一览表
2014年水利行业标准公告发布一览表内容公告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SL 663-2014《干旱灾害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号2014-1-8 2014-4-8发布SL 167-2014《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3号2014-1-13 2014-413发布sl687-2014《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号2014-1-13 2014-4-13发布SL 649-2014《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和SL 650-2014《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5号2014-1-17 2014-4-17发布SL 651-2014《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6号2014-1-17 2014-4-17发布SL 151-2014《水文绞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7号2014-1-20 2014-4-20发布SL 627-2014《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8号2014-1-20 2014-4-20发布SL 654-2014《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9号2014-1-26 2014-4-26发布SL 646-2014《爬行式水陆两用清淤机技术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1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657-2014《南方红壤丘陵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2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665-2014《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3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275-2014《核子水分-密度仪现场测试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4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641-2014《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5号2014-3-19 2014-6-19发布SL 678-2014《胶结颗粒料筑坝技术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6号2014-3-28 2014-6-28发布SL 520-201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17号2014-3-28 2014-6-28发布SL 688-2014《水轮发电机组推力轴承、导轴承安装调整工艺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18号2014-3-28 2014-6-28发布SL 19-201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水利部2014年第192014-3-28 2014-6-28编制规程》的公告号发布SL 629-2014《引调水线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0号2014-4-15 2014-7-15发布SL 667-20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交通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2号2014-4-21 2014-7-21发布SL 266-2014《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3号2014-4-21 2014-7-21发布SL 101-2014《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4号2014-4-22 2014-7-22发布SL 652-2014《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5号2014-4-22 2014-7-22发布SL 655-2014《水利水电工程调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6号2014-4-22 2014-7-22发布SL 17-2014《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7号2014-5-9 2014-8-9发布SL 206-2014《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8号2014-5-9 2014-8-9发布SL 437-2014《土壤墒情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29号2014-5-9 2014-8-9发布SL 564-2014《土坝灌浆技术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36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666-2014《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37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Z 572-2014《城市水文监测与分析评价技术导则》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38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公水利部2014年第39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669-2014《防洪规划编制规程》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0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691-201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1号2014-7-3 2014-10-3发布SL 260-2014《堤防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2号2014-7-16 2014-10-16发布SL 591-2014《历史大洪水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的公告水利部2014年第43号2014-7-21 2014-10-21发布水利部2014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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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五年七月八日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