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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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申请指南新建水库项目审批流程

水利工程申请指南新建水库项目审批流程

水利工程申请指南新建水库项目审批流程一、前言水利工程是指针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

新建水库项目审批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将介绍此审批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二、申请材料准备1. 新建水库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估算等内容。

2.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库建设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

3. 土地证明:证明用于水库建设的土地符合法定规定。

4. 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水量、水质等方面的论证,确保项目可行性和环境可持续。

5. 施工图纸:包括水库的平面布置、截面形态等详细设计图纸。

6. 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确保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三、初审阶段1.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 初审材料审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并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3. 初审结果通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方。

四、技术审查阶段1. 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

2. 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后,编制技术审查意见表,列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 申请方整改:申请方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消除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4. 技术审查通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整改后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通过技术审查。

五、环保评估阶段1.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法定要求,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2. 环境评价意见: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环境评价意见。

3. 申请方整改:申请方根据环境评价意见,对项目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和整改。

4. 环保评估通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整改后的环境评价报告,决定是否通过环境评估。

六、规划审查阶段1. 土地规划许可:根据相关规划要求,申请方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规划许可。

2. 规划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方提交的土地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管理和运营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管理和运营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管理和运营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一、前言水利项目的管理和运营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水生态环境维护的重要任务。

水利部工作人员作为项目管理与运营的关键执行者,承载着重要职责。

本文将就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项目管理与运营中的职责和操作指南进行阐述,旨在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整体水利项目管理水平。

二、职责和责任1. 项目策划与规划水利部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策划与规划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调研和分析项目可行性;(2)制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3)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和预算,并进行评估;(4)协调各相关部门,推动项目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项目审批与监督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对水利项目进行审批与监督,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具体职责包括:(1)审核项目申请材料,并做出合理决策;(2)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确保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3)协调相关单位,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困难;(4)定期开展项目评估,并提出改进和优化方案。

3. 项目建设与运营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具体职责包括:(1)协调各相关方,推进项目建设工作;(2)监督工程质量,确保符合标准和要求;(3)制定项目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行;(4)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 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对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和数据分析,提供科学支持和决策依据。

具体职责包括:(1)收集、整理和管理项目相关数据和资料;(2)开展数据分析,评估项目运行状况和效益,提出改进意见;(3)建设信息化平台,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4)协助编制项目的统计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操作指南1. 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水利部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培训:(1)参加相关水利培训班和研讨会;(2)定期进行案例学习和经验交流;(3)关注行业动态,了解最新政策和技术发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审批-服务指南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审批-服务指南

- 1 -附件1流程图申请人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评审(总时间不超过40个 工作日,不计入法定办理时限)发放证书或 不予许可通知 (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接收材料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示(7日,不计入法定办理时限) 有异议无异议或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满足认定标准评审(总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不计入法定办 理时限)不满足认定标准不予受理通知书 (5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3个工作日)组织听证(20个工作日,不计 入法定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存在不予许可情形附件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示范文本)申请单位:XXXX检测公司(盖章)申请专业:岩土工程类(甲级)填表日期:20XX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本表第一至第七部分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可自行添加A4型纸。

- 3 -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4 -二、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5 -三、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6 -四、检测人员一览表注:表中的“证书编号”为对应的“职称证书编号”或“质量检测员证书编号”。

- 7 -五、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8 -六、检测能力一览表(表内所填为举例内容,请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 -七、检测业绩一览表注:1.“检测工作起止时间”为检测委托合同约定的正常检测服务期;2.“检测内容”为合同约定的检测范围或部位;3.“检测成效”为委托方对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检测工作的评价意见。

- 10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1.申请表检测人员一览表证书编号填写错误错误示例:正确示例:(填写质量检测员证书编号)2.申报业绩工程等级填写错误错误示例:正确示例:3.申报业绩起止时间填写错误错误示例:(业绩要求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正确示例:4.申报业绩类型填写错误错误示例:正确示例: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1. 由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纳入职业资格后,一直没有组织考试,无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在质量检测资质申报中是否可用工程师申报?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在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报中,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均为有效资质人员。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代码:5310分项:新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72号“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3.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本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三)法律效力获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四)审批对象1 / 10本区申请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3.详细的地质勘测资料报告已完成;4.初步设计报告已按国家有关编制规程完成;5.勘测及初步设计单位满足国家相关资质要求;6.初步设计报告通过相关咨询评估机构的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已修改好初步设计报告。

同时符合以上6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审批。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与《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证审批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办件类型:承诺件四、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六、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七、是否收费:否八、是否有中介机构:否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勘验现场十、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网上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gq/public/index十一、咨询投诉咨询电话:0533-******* 投诉电话:0533-*******十二、办理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取水许可办理范围: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引用客水(黄河水、长江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

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

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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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二、办事条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号)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规定:(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三)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技术审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三、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四、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六、受理机构: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利局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下午:联系电话:()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指引: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公交车路七、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项。

八、办理流程附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附件申请材料目录附件关于申请××项目(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审批的函(示范文本)柳州市城中区农林水利局:我单位委托×××编制的《××项目(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已完成并通过了(柳州市水利局县水利局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同时该项目已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相关手续(项目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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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办指南一、审批依据(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四、审批条件(一)申请人范围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审批时限水利部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一)建设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水利部。

(二)水利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初步审查、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四)技术评审单位对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五)水利部作出审批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5-7-8执行日期:2005-7-8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正)(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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