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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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用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以成本法评估上海市集体建设⽤地使⽤权时,通常采⽤以下公式:
集体建设⽤地使⽤权价值=⼟地取得费⽤+⼟地开发费⽤+利息+利润+⼟地增值收益
1、⼟地取得费⽤的构成与取值依据
⼟地取得费⽤⼀般由以下A、B、C或D、E、F五部分组成:
A ⼟地补偿费
⽂件标准: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49号B 青苗补偿费
⽂件标准: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49号C 耕地开垦费
⽂件标准: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
合并原“⼟地垦复基⾦”和“耕地有偿置换费”,征收标准2.5万元/亩(或37.5元/平⽅⽶)(2002年1⽉1⽇起执⾏)。

D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件标准: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
合并原“新菜地建设基⾦”和“耕地有偿置换费”,征收标准:占⽤耕地的,属市蔬菜保护区、蔬菜⾮保护区、蔬菜园艺场分别为4.5、3.3、7.5万元/亩或67.5元/平⽅⽶、49.5元/平⽅⽶、112.5元/平⽅⽶;
占⽤⾮耕地的,属市蔬菜保护区、蔬菜⾮保护区、蔬菜园艺场分别为3、1.8、6万元/亩或45.0元/平⽅⽶、27.0元/平⽅⽶、90.0元/平⽅⽶(2002年1⽉1⽇起执⾏)。

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土地评估是对土地价值的评定,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

但是,在进行土地评估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问题一:评估标准不统一土地评估涉及到很多因素,例如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等。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不同要求和标准,土地评估标准的制定存在差异,导致土地评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建议: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土地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同时,政府部门应与地产开发商和评估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问题二:评估数据不全面土地评估需要获取大量数据,例如土地的法律用途、物理特征、市场需求等等。

但是,由于评估时机、评估目的等的不同,评估数据可能存在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导致评估结果偏离实际情况。

建议:政府应该建立更完整、更科学的土地信息库,以便评估机构提取和分析数据。

同时,政府在监管和管理土地市场时,也应该更加注重数据的收集和整合。

问题三:评估价值偏高或偏低土地评估价值偏高或偏低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评估师可能出于个人主观偏见和利益考虑,将评估价值夸大或低估。

另一方面,评估中存在较大误差,导致评估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

建议:政府应该公开土地评估结果,并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此外,政府应鼓励多元化的评估体系,引入更多独立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问题四:评估程序不透明土地评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众多环节,包括资料收集、数据分析、模型构建、方案对比和结果反馈等等。

但是,评估程序通常缺乏透明性,评估报告不够清晰和详细。

这给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建议: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流程的监督,确保评估程序的透明和公开,让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评估所使用的数据和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总之,土地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政府、评估机构、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使评估结果更为准确、公正和可靠,为土地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建议目前土地评估是土地管理和利用中的重要环节,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本文将就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应的建议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 数据不准确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着数据不准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面积、地块位置、土地用途等方面。

由于信息来源的不完善和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导致了土地评估数据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

2. 评估标准不统一由于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土地用途多样化等原因,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着评估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这就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土地评估存在着不同的标准和依据,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指导。

3. 技术手段滞后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着技术手段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方面。

由于技术设备和人才储备的欠缺,土地评估的技术手段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4. 评估过程不透明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着评估过程不透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评估程序、方法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度不够。

这就导致了土地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和不公正现象。

二、建议1. 完善数据信息针对土地评估中存在的数据不准确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

建立健全土地信息数据库,提高土地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加强土地遥感技术应用,实现对土地资源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4. 提高评估透明度针对土地评估中存在的评估过程不透明的问题,需要加强土地评估的公开透明度。

建立完善的土地评估公开制度,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结果的公正公平。

加强对土地评估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评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目前土地评估中存在着数据不准确、评估标准不统一、技术手段滞后和评估过程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提高土地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统一土地评估的标准和依据,更新和升级土地评估的技术手段,以及提高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度。

成本逼近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中的应用探讨

成本逼近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中的应用探讨

成本逼近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中的应用探讨发布时间:2021-11-17T05:50:36.567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1年21期作者:蒋夏文[导读]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的公式如下: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甘肃新方圆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兰州 730000摘要: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的公式如下: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本文结合《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的通知》(中估协发〔2020〕16号)中的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中成本逼近法中的各项费用的取得及参数的确定做以研究,以期为后续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成本逼近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用探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

此后,全国各个试点地区开始实践创新,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同时,也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带来了契机。

2019年8月26日新《土地管理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删去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阻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规定;修改了第63条,肯定了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经征收直接入市流转,并细化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规则。

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评估提供了法律支撑。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探讨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独有的特殊用地形式,正因为这种独有和特殊性,才决定它在市场运作上没有模式可寻。

从而影响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的正常估价,出现难以规范,甚至出现多头政策、多家估价的局面。

造成估价结果的不合理性,制约了一些地区经济正常发展,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查找和分析出现疑难原因及表现形式入手,来寻求解决方法。

以此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估价市场,使其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形成(一)法规、政策的滞后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我国的宪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律规范外,很少有专业性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使用、规划、开发建设、转让、出租、抵押)做出明确的规范,往往是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已经成批的进行了,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出台。

(二)开发建设的随意性由于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滞后,势必导致集体土地建设的规划不统一、用途不统一、功能不统一、模式不统一,正是这“四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变现能力差集体土地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差具体表现在:1、法规的不健全,规划使用不合理;2、集体建设用地一般都处在城乡结合部距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段;3、集体土地没有参与市场流通,人们对它的了解程度较差;4、交易量小造成市场窄小没有可参照的依据;5、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

(四)使用风险较大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上和国有土地相比风险较大,这是由于:1、使用权的取得没有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2、面对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且在土地的使用上可能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3、有些集体土地上的建设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五)与国有土地在权利上的差别就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存在本质差别。

1、面对的所有权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面对的所有者是乡(镇)政府或村农民集体。

换句话说,就是所有权的差别和使用权的差别,2、法律、政策的支持程度不同。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作者:杨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2011年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将保证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

本文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现状及问题和完善建议两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目前,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现状及问题(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流转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还没有完全放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还不能进入二级流通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发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有价值,这将可能导致一种恶性贫富差距。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存在诸多问题[1]1.“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目前法律法规对“户”却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

在实务过程中,就会对“一户一宅”的理解产生非常大的偏差,甚至产生歧义,例如,一户人家分成两户后,后来因法律的继承关系而取得两处宅基地,对于多出一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将给确权颁证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2.缺乏统一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工作尚缺乏统一的部门负责,而是由多头部门登记。

3.没有形成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目前,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需要完善,信息化建设处于滞后状态,农村土地登记工作尚没有实行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

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议(一)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2]目前,并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起来。

而相反的是,在2004年8月29日第二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配套《实施条例》当中却能寻找到一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一些法律根据。

土地评估中采用成本法应注意的事项

土地评估中采用成本法应注意的事项

土地评估中采用成本法应注意的事项一、引言土地评估是确定土地价值的过程,其中成本法是一种重要的评估方法。

本文将探讨土地评估中采用成本法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成本法概述成本法是一种基于土地重新建设成本来评估土地价值的方法。

它假设土地的价值等于购买土地并重新建设所需的成本。

在进行土地评估时,采用成本法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准确的估值。

2.1 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土地的重新建设成本来确定其价值。

这包括土地购买的成本、规划和设计的成本、建筑物的建设成本等。

2.2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土地没有交易记录或交易记录不完整的情况。

它还适用于土地用途发生变化或土地市场不稳定的情况。

三、采用成本法的注意事项在采用成本法进行土地评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成本的确定在进行土地评估时,准确确定土地重新建设所需的成本至关重要。

这包括购买土地的成本、规划和设计的成本、建筑物的建设成本等。

成本的确定应基于可靠的数据和合理的假设。

3.2 折旧的考虑土地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采用成本法进行土地评估时,需要考虑土地折旧的因素。

折旧可以通过考虑土地的使用寿命、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来确定。

3.3 土地用途的变化土地的用途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会对土地的价值产生影响。

在采用成本法进行土地评估时,需要考虑土地用途变化的可能性,并对其进行合理的估计。

3.4 土地市场的波动土地市场的波动是评估土地价值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市场的供求关系、经济环境等因素都会对土地的价值产生影响。

在采用成本法进行土地评估时,需要对土地市场的波动进行合理的估计。

3.5 土地附加价值的考虑土地的附加价值是指土地上的附加设施、配套设施等对土地价值的增加。

在采用成本法进行土地评估时,需要考虑土地的附加价值,并进行合理的估计。

四、总结成本法是土地评估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基于土地重新建设成本来确定土地的价值。

在采用成本法进行土地评估时,需要注意成本的确定、折旧的考虑、土地用途的变化、土地市场的波动以及土地附加价值的考虑等因素。

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

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

开 发 费用 : 另一 种 是运 用 当地七 通一 平 费用 的社 会 平均 水平 。
( ) 资利 息 三 投 此 项 费用 为 取 得 和 开发 估 价 对 象 的 两 个 阶
实践 中 , 我们 不但 接触 到集 体 土地 用于 工业 用 地
的情 况 , 而且 还接 触 到集 体土 地上 的商 业用 房 或 者集 体 工业用 地 但现 状 为开设 商场 的房地 产 , 甚
定 。这 里没有 统一 的每 亩 多少 费用 的规 定 , 估 评 结论 准确 与否 主 要取 决于 原始 资料 的准 确 程度 ,

另外 , 还取 决于估 价师 的执业 经 验与 能力 。 6农户 拆迁 安置 补偿 .

塞 芒 塑 虫
{ R A S T I I E £E 似 E
耕 地开 垦 费等 征收 范 围和 标准 的通 知》 所规 定 的 计 费标 准 计算 , 为 3 . 即 7 5元 /平 方米 ( 亩 2 5 每 . 万 元) 计算 了这笔 费用 后 , 来政府 规定 的垦 复 。 原 基 金 、 地有 偿置换 费就 不再 重复计 算 。 耕 2 新 菜地 开发 建设基 金 . 蔬 算
估计 算 中要 明 晰估 价 对 象 所 处 区县 和 人 均耕 地 占有 量 , 因为其 收税标 准是 不 同的 。 5 集体 财物 补偿 .
公 式 的 内涵包 括 以下几 方面 内容 。
( 土 地取得 费用 一) 1耕 地 开垦 费 .
按 上海 市物 价局 等 四局委 发 布 的 《 于制 定 关
就 估价方法 而言 , 集体建 设用地使 用权 ( 以下 简称集体 土地) 与其他 性质 的土地使用 权一样 , 通 常可采用 成本法 、收益法和市场 比较法 等进行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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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作者:王梅中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02期
一、上海市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方法
就估价方法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与其他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一样,通常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进行评估,然而集体土地在现行法律下还不允许与国有土地一样进入土地一、二级市场进行出让或转让,上海市试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以合作、入股、联营、置换等方式而不是直接以买卖方式流转,所以在对集体土地评估时,难以获得市场交易案例,也就难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大部分为工业企业用地,由于多种原因,一般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因此,成本法就成为集体土地评估的最主要、最常用的方法。

二、成本法的基本公式及内涵
在运用成本法对集体土地评估时,其一般公式为:土地价值=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其基本公式的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土地取得费用
1.耕地开垦费
按上海市物价局等四局委发布的《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即为37. 5元/平方米(每亩2. 5万元)。

计算了这笔费用后,原来政府规定的垦复基金、耕地有偿置换费就不再重复计算。

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如果估价对象为经批准占用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或蔬菜园艺场土地的,评估时要计算“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分别为每亩4. 5万元、3. 3万元和7. 5万元,如果估价对象是这些区、场内属于非耕农用地的,则其计费标准分别为每亩3万元、1. 8万元和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中如计算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就不再计算耕地开垦费。

3.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的规定,只要区分、判断准确估价对象是常年蔬菜地还是其他耕地即可。

在计算上述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时,我们还必须注意估价时点的问题,因为在不同的时点上,取费标准可能不一样。

4.耕地占用税
根据《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耕地税”。

这里并未区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以集体土地必须计算耕地占用税。

不过,在评估计算中要明晰估价对象所处区县和人均耕地占有量,因为其收税标准是不同的。

5.集体财物补偿
集体土地要不要计算此笔费用,无明文规定,但上海市在征用农地时,明确规定了集体财物(包括房屋、猪棚、苗木、农田基础设施等)的补偿办法与补偿标准。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参照征地办法,在估价中予以计算。

至于计算方法、计算标准、计费额,要根据估价对象实际情况而定。

这里没有统一的每亩多少费用的规定,评估结论准确与否主要取决于原始资料的准确程度,另外,还取决于估价师的执业经验与能力。

6.农户拆迁安置补偿
这是一个特殊的问题。

就一般情况而言,估价对象如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则不发生该笔费用。

前面所谈及的各项费用,也纯粹是从这一角度考虑问题的。

但是,如果估价对象是非耕地,或者一部分耕地、一部分非耕地,就存在这个问题了。

如果这样,计算是比较容易的,因为我们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当地集体土地上动迁补偿的标准及实际补偿水平的资料。

7.不需要计算的费用
在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时候,还会发生劳动力安置费、养老人员安置费、征地管理费等项费用,而由集体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土地使用权性质未发生变化,原土地使用者也未发生“农改非”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一转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未经过“征用”的程序,故这些费用就不必作为取得费用进行计算。

这也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价值差异的主要方面。

(二)土地开发费用
由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比如说由一块耕地,转为工业企业用地,那么就产生了一笔开发费用。

具体说,就是建厂前的三通一平费用和建厂过程中永久性的市政配套费用如通水、通电、通电讯、通道路等,简单一点的四通一平,完善一点的七通一平。

这笔费用如何计算,是成本法估价中的一个难点。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用重置成本法计算估价对象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费用;另一种是运用当地七通一平费用的社会平均水平。

(三)投资利息
此项费用为取得和开发估价对象的两个阶段的资金成本,故也应分两个阶段单独复利计算,即取得费用为期初投入,其计息期应为整个取得和开发期,而开发费用为均匀投入,其计
息期应为整个开发期的1/2。

另外,地上建筑物的客观建设期也应计入土地取得开发费用的计息期。

这里也有一个估价时点的问题,因为银行贷款利率多次变化,一般采用估价时点的利率。

(四)投资利润
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不是土地使用权本身的价值内涵,而是一种附加值。

这里,有三个方面应加以注意:其一,投资利润的计算期,应该与计息期是一致的。

计息期结束后,投资利润即体现在整个建成企业的产品利润中,而不再单独计算。

其二,作为投资回报的期望值,它应该与投资风险相匹配,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固有特性(如稀缺性、耐久性),其投资风险应比其他投资对象小,因此估价时投资利润不宜估算过高。

由于集体土地在权利完整性上低于国有土地,故其投资利润也应低于国有土地。

其三,不能千篇一律地用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去估算每一个具体估价对象,应充分地研究估价对象所处地理位置、环境、交通等条件,土地上建造企业的不同行业等因素,提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投资利润值。

(五)土地增值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为农村集体,集体又分三级所有。

且不论该项垄断收益能否实现,如何分配,仅从理论上讲,集体土地所有人有权获得从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投资开发带来的增值收益。

而且,其计算的基数中,应该包含了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
在运用成本法评估集体土地时,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

比如,本文前面罗列的价值构成中,哪些应该采用社会客观成本,哪些应该采用个别成本?又比如,由于成本法估价理论中,只注重估价对象的积算成本,而不考虑其区域、个别因素,这是估价方法固有的缺陷。

实务中,应不应该体现、如何体现这些实际存在的对土地价值造成影响的因素。

再比如在大量的评估实践中,我们不但接触到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的情况,而且还接触到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或者集体工业用地但现状为开设商场的房地产,甚至还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多层居住房,这些房地产采用何种评估思路与评估方法,成本法是否还适用这类土地的评估,其价值与国有土地的差异如何表现等问题,都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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