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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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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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假币收缴、签定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签定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签定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假币收缴管理,维护货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货币兑换点以及涉及货币收付的商业机构。

三、假币定义本办法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是指非法仿制或改造成的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流通功能。

四、假币收缴程序1. 发现假币: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在收付过程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停止流通。

2. 初步鉴定:由经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确认为假币后,予以收缴。

3. 收缴记录:详细记录假币的面额、编号、特征等信息,并由持币人签字确认。

4. 上报监管:将收缴的假币信息及记录上报至中央银行或指定的监管机构。

五、假币处理1. 假币保管:收缴的假币应妥善保管,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2. 定期移交:金融机构应定期将收缴的假币移交给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

3. 销毁处理:由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统一进行假币的销毁处理。

六、责任与义务1. 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有责任对员工进行假币识别培训。

2. 持币人应配合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的假币收缴工作。

3. 对于故意使用假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教育1. 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反假币的宣传教育活动。

2.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假币识别知识。

八、监督检查1. 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假币收缴工作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所有。

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规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信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上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就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商业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假币鉴定、收缴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下辖营业网点办理假币鉴定、收缴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对假币鉴定、收缴工作,定期对辖内营业网点开展假币收缴业务的知识学习与培训,并定期检查营业网点假币收缴、鉴定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第六条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营业网点两名(含)以上已获《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的柜员当面予以收缴。

处理流程如下:1、柜员临柜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会同至少另一名柜员(均已获《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当着客户的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蓝色油墨“假币”字样的戳记,假币印章应盖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的位置;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2、收缴后,柜员启动“柜员假币登记”交易,录入“币种、假币券别、假币版式、假币号码等要素;3、授权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假币收缴凭证》、业务凭证;4、柜员核对假币收缴凭证、业务凭证信息与收缴的假币实物一致,假币入库,业务凭证加盖业务清讫章作当日传票,一联《假币收缴凭证》交客户签名后作附件;另一联假币收缴凭证加盖业务公章(或储蓄业务公章)作客户回单,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切实防范会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和管理,为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假币收缴数量、种类、特征等信息,实时对假币信息进行监测,实现人民银行与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信息共享的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会计运营部门是假币收缴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总行会计运营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推动全行货币防伪培训及反假宣传活动;(三)负责组织对全行假币收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分行会计运营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在总行假币收缴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细化分行的假币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开展分行货币防伪培训及反假宣传活动;(三)负责定期汇总辖属机构收缴的假币,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四)负责组织对分行的假币收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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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

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

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

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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