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内部审核稿)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6011
利息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下设置 “同业存单投资”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的利息 收入。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
在 “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科目下进行核算。
核算同业存单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6111
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下设置 “同业存单投资”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核算买卖同业存单差价的收益。
2
二、会计核算原则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以“债券投资—同业存单投资”项目列报。基金因买卖同 业存单产生的价差收入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同业存单投资”项目 列报。基金因每日估值价格波动产生的浮动盈亏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债券投资”项目列报。
三、估值原则 (一)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摊余成本法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并采用上述估值价格 计算“影子定价”。 (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 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 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一、总则 (一)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交 易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 第 20 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 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 具。 (三)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需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指引办理。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参照本指引设置和使用与同 业存单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 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五)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 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和披露 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账务处理。若财政部等有 关部门对同业存单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私募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考 本指引执行估值核算。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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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税务筹划优质文档]众所周知,在股票市场上,购买或卖掉股票的交易行为,分别称为买入或卖出。
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封闭式不涉及申购和赎回),则不称为买入或卖出,而分别称为申购(认购)或赎回。
所谓申购(认购)就是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对认购则是在基金发行时的募集期间),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
所谓赎回就是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公司的交易行为。
在以上交易活动中,投资者都需要向基金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这种手续费,在申购(认购)基金份额时,称为申购(认购)费,赎回基金份额时,称为赎回费。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投资所需支付的费用为基金转换费。
在营改增后,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涉及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而与基金交易相关的这三种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哪个主体来缴纳?如何开具发票?具体的增值税处理需要根据业务实质来分析,因为不同的费用是否计入基金资产,所带来的增值税影响是不一样的。
我们结合实务中的费用归属情况进行相关分析。
一、申购费纳税及发票处理问题比较明确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申购费不需要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客户在代销机构购买90元基金,支付10元申购手续费,代销机构取得3元手续费,基金公司实际取得7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024年5月基金从业《证券投资基金》真题卷(86题)

2024年5月基金从业《证券投资基金》真题卷(86题)1. 【单选题】在基金收入中,股利收入属于()A. 其他收入B. 投资收益C.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D. 利息收入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江南博哥)B正确:投资收益包括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和【股利收益】。
ACD错误:基金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2. 【单选题】保证物为发行人持有的债权或股权而非实物资产的债权是()A. 担保债券B. 质押债券C. 无保证证券D. 抵押债券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A错误:保债券是由另一实体提供保证发行的债券。
B正确:质押债券的保证物是债券发行者持有的债权或股权,而非真实资产。
C错误:教材中无无保证证券相关内容,在此为干扰选项。
D错误:抵押债券的保证物是土地、房屋、设备等不动产。
3. 【单选题】某基金分红前的总净值为7.500万元,份额数为5000万份。
该基金计划每10份份额派0.15元红利,形式为分红再投资,则本次分红后,基金的总净值和份额净值分别为( )。
A. 7425万元,1.5000元B. 7500万元,1.5000元C. 7425万元,1.4850元D. 7500万元,1.4850元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基金采取分红再投资方式,没有现金流出,总净值不变,总份额数增加,份额净值降低。
新的份额净值=旧的份额净值1.5元-0.015元=1.485元。
4. 【单选题】沪港通的开展,在内地与香港之间搭建起资本流通的桥梁。
沪港通的双向交易所采用的结算货币是()。
A. 人民币B. 人民币或港币C. 多元D. 港币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沪港通和深港通的双向交易均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民币的交投量与流转量增加,为人民币国际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 【单选题】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 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B.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符合条件的资产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C. QDII的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D. 若境内机构投资者决定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的,该投资顾问不得由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兼任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A正确: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符合有关规定的资产托管机构(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资管增值税分析

摘要∙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1)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2)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
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
∙概括起来,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我们认为资管增值税对收益率影响不大。
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
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1正文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领域的增值税全面铺开,但主要是针对金融服务行为,至于资产管理产品征税的细节一直未充分明确,财税部门也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
因此,政策的发布以持续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完成。
随着2016年36号文的框架性文件、140号文及2017年2号、56号和90号文等文件的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具备了可执行可操作的基础。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的历程?1、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如何征税?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理论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实际上是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规定: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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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资管增值税对整个基金行业有非常大的影响,且短期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不可能完全明确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各方面的细节问题。
但是基于行业统一执行以及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一直建议基金业协会应该要出台一个针对资管增值税的估值指引。
很高兴的是,虽然来得晚,但终于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这个估值建议虽然说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但除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特殊免税政策外,其他增值税操作指引对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信托以及银行理财都是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建议》出台后,很多人也在微信或电话咨询我,是否可以直接把协议的《建议》作为自己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有些税务局的人士也在咨询,协议通过《指引》解释税收政策口径,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能否认可。
那大家在资管增值税落地实施中究竟该如何把握基金业协会的这个《建议》呢,我个人详细学习了这个《建议》后有如下两点看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协议在《建议》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明确说了,本建议实际是为了基金估值工作指定的,避免增值税估值规则混乱导致行业的混乱。
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和纳税人实际纳税中的增值税规则并不见得完全一致。
即使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有偏差,如果是行业内统一执行,那对于外部所有投资者也是公平的。
所以,估值中的增值税和实际缴纳中的增值税不是一回事。
因此,《建议》说了,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同时,《建议》强调,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5.11.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5.11.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
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
为规范港股通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参与港股通投资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N9006_B 证券投资基金(2011版)

学习课程:证券投资基金(2011版)说明:课前自评是测试您对课程主题内容的初期掌握情况,带着问题参与学习,测试结果不计入考试成绩。
单选题1.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
回答:正确1. A 债权债务2. B 所有权3. C 信托4. D 产权2.保本基金通常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
回答:正确1. A 股票2. B 货币市场工具3. C 衍生金融工具4. D 与保本期一直的债券3.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核准、()、基金合同生效四个步骤。
回答:正确1. A 批准2. B 发售3. C 发行4. D 核准4.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回答:正确1. A 2亿元2. B 3亿元3. C 5亿元4. D 10亿元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担任。
回答:正确1. A 信托投资公司2. B 政策性银行3. C 商业银行4. D 保险公司6.()的主要任务是使客户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产品。
回答:正确1. A 促销2. B 渠道3. C 代销4. D 传销7.基金持有的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计量。
回答:正确1. A 平均价2. B 成本3. C 收盘价4. D 开盘价8.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回答:正确1. A 所得税2. B 营业税3. C 印花税4. D 增值税9.基金管理人需至少()公告1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回答:正确1. A 每周2. B 每日3. C 每月4. D 每年10.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须经()审批。
回答:正确1. A 中国证监会2. B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3. C 证券交易所4. D 国家工商管理局11.()是一类由公司本身或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程度引起的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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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尽管协会认为在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金法》第八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金行业估值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估值引起行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小组根据行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1)及相关释义(附件2)。
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附件2:《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四)基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本参考意见进行核算估值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原则上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计税项目(一)贷款服务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与金融机构发生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1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1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等。
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执行日前估值增值基金设置备查表,按单只证券计算2017年12月31日年末市价高于实际买入价的股票、债券(不包括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实施日期初待抵扣增值额2。
2018年起每个估值日按先进先出计算卖出备查表内证券对应的转出待抵扣增值额,当月转出待抵扣增值额抵减当月累计应税差价收入,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
上述操作待备查表内证券全部卖出后结束。
(四)执行日后估值增值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对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计提预估增值税。
若评估预估增值税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不进行预估增值税。
2不包括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证券。
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按金融商品转让计提预估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视为在终止确认时采用赎回的交易方式,产生的估值增值不计提预估增值税。
三、会计科目设置3建立备查簿登记截至每日日终当年累计应税差价收入和当年累计待抵扣金融商品转让负差。
四、主要账务处理(一)贷款服务1、计算原则基金持有债券取得的应税利息收入按日计提增值税,计税基数为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
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ROUND(当日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1+征收率),2)×征收率。
2、会计凭证借:利息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款服务(二)金融商品转让1、计算原则基金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在差价收入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MAX(ROUND(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1+征收率),2)×征收率,0)-当期期初至上一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本纳税期间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上一纳税期结转的应税金融商品转让负差-本纳税期间转出待抵扣的增值额。
2、会计凭证借: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增值税抵减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当日应交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的贷方红字。
(三)汇总计提附加税1、计算原则基金按日汇总计算应交附加税。
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附加税=当期期初至当日日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附加税率-当期期初至上一日日终“应交税费-附加税”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凭证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附加税(四)金融商品估值增值1、计算原则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产生的估值增值在估值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预估增值税。
预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预估增值税=MAX{〔当期累计应税估值增值-实施日剩余待抵扣增值额+MIN(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0)〕÷(1+征收率)×征收率,0}-估值日上一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
2、会计凭证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估增值税抵减贷: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当日预估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红字。
(五)汇总计提预估附加税1、计算原则基金按日汇总计算应交附加税。
计算公式为:当日预估附加税=当期期初至当日日终“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附加税率-当期期初至上一日日终“应交税费-预估附加税”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凭证借:预估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预估附加税主要参考税收文件:1、《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142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4、《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5、《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6、《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7、《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8、《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附件2《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释义目录一、基金行业营改增政策 (2)二、起草目的 (4)三、《参考意见》定位 (4)四、《参考意见》主要内容 (5)(一)明确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5)(二)明确简易计税方法 (7)(三)明确纳税申报方式 (7)(四)明确基金应交附加税的计算方法 (8)(五)明确计税频率和计税依据 (8)(六)明确基金投资标的增值税处理 (9)(七)明确2017年12月31日切换时点基金持有的金融商品浮动盈利作免税处理 (12)(八)明确基金会计日、纳税义务日和纳税申报日的拟合方式 (13)尽管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与《基金法》第八条有冲突,但为保证基金行业估值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估值引起行业混乱,托管与运营委员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估值小组)根据行业意见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估值参考意见》(以下简称《参考意见》)。
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基金行业营改增政策基金行业营改增政策推行至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正式将金融行业纳入营改增政策实施范围,规定了金融行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征收管理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细化了财税〔2016〕36号文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范围。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补充了同业利息收入范围,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再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并将资管产品增值税起征时间调整为2017年7月1日。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明确资管产品范围。
管理人可以自行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2018年1月1日。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明确应税贷款利息的起息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明确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