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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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处室、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厅(含编办,下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促进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1.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由我厅制发(含联合制发)或由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二、清理方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其中,处室调整职能划转的,由目前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送政策法规处综合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其中,我厅作为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和其它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事业单位)在提出清理意见前应征求其它单位意见;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并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8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最后由省政府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新政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的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请各单位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送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二、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今年的清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清理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讲义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讲义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讲义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方式和重要依据,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但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的“三乱”现象,权力机关和上级部门对之监督手段的虚置现象,以及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层次过多的现象,使得一些部门的“红头文件”容易与法律“撞车”。

比如2006年,湖北汉川政府下发红头文件《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通知》,给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下达喝酒任务,全市各部门全年喝“小糊涂仙”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200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10%奖励,完不成的通报批评。

被曝光后,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又下发了一份废止“喝酒文件”的文件了事(《中国青年报》)。

又如2008年,江西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出台“红头文件”强制统一窗帘。

根据红谷滩新区“管字发48号文件”和《临街建筑物空调安装、窗帘设置、衣物晾晒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了空调机的风格、结构、颜色要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外,所有临街建筑物外露窗帘色调要统一选用纯白色,所有临街建筑物阳台及窗台外不得设置外置晾晒托架,所有晾晒物不得吊挂在阳台窗户外部。

“为了响应上级严格控制班容量的要求”,河北省东光县文教局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办学条件最好的实验小学,将今年的招生对象确定为“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报名时必须出示父母一方的编制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有局长核实签字的证明书,不符该条件者一律拒收。

《国务院关于加快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指出“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们对于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维护内部秩序以及促进工作效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对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的检查、修订和清理,以确保其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保持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1.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和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和工作方式,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

2.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分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组织章程:规定了组织的性质、目的、组织结构、权力和义务等基本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等,用于规范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 工作规范:对组织内部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如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安全规范等;- 行为准则:规定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如职业道德准则、行为守则等。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程序1. 制定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确定制定的目的和范围:明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适合范围,确保其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制定草案:由相关部门或者工作组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明确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内部审查:将草案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查,包括法务、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领导审批:由组织领导审批通过,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组织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 公示和征求意见:将草案公示并征求组织内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最终确定: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修订程序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提出修订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和变化情况,提出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内部审查:将修订建议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查,包括法务、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领导审批:由组织领导审批通过,确保修订符合组织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 公示和征求意见:将修订草案公示并征求组织内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最终确定: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17号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17号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1号)及《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商世贸法规字〔2019〕8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17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一)不具备主体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事项的;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6.各部门认真对照《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的各项举措,清理与扩大对外开放、减少准入限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等要求不符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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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实施部门请于2010年9月底前将填写完毕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或者相关区县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单位名称:填表人:电话:
规范性文件
名称
上位法依据
清理建议
பைடு நூலக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一致
不适应
不协调
操作性
不强
需要修改
的条文及
修改建议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清理建议”一栏请填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以及“继续有效”中的一种。
2.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还需填写“需要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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