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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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最新)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最新)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 发〔x〕28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x〔x〕90号)和x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24号)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意义为实现党的x确立的在x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的同时,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十分重视,x年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x年,部署开展了全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国务院对行政法规也正在进行清理。

x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 〔x〕28号),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x年6月,x人民政府召开了会议,对全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按照合法性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对我区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x年形成科学、统一、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清理工作,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一)清理范围。

1、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2、区委、政府联合制定下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4、区直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上清理范围中所指规范性文件包括县区合并前后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规范性⽂件清理⼯作的实施⽅案(最新)开展规范性⽂件清理⼯作的实施⽅案为深⼊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时清除制度性障碍,营造我省改⾰和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X省⼈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件清理⼯作的通知》(X府法发〔X〕17号)、《X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件清理⼯作的通知》(X政法办发〔X〕10号)⽂件精神,现就我市规范性⽂件清理⼯作有关事项制定⽅案如下。

⼀、清理范围和重点清理内容(⼀)清理范围县政府及其⼯作部门制发的现⾏有效的规范性⽂件。

(⼆)重点清理内容1.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规定;2.妨碍市场统⼀和公平竞争的规定;3.与国家对外开放⼤⽅向和⼤原则不符的规定;4.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5.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产要素使⽤、财税⾦融投资价格等政策⽅⾯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清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件清理⼯作的通知》(国办发〔X〕29号)2.《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X办发〔X〕49号)3.《X省⼈民政府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X政发〔X〕52号)4.《X省⼈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的实施意见》(X政发〔X〕50号)5.《X省⼈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X”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X政发〔X〕48号)6.《X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动⽅案的通知》(X政办发〔X〕5号)7.《X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01号)8.《X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外资增长⼯作实施⽅案的通知》(X政办发〔X〕93号)三、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以及政府规范性⽂件“谁起草、谁清理”、部门规范性⽂件“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作责任主体。

2023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范文

2023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范文

2023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范文一、背景与目标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单位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书,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由于我国行政体系的快速发展,各级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文件重复、相互矛盾、程序不规范等。

为了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一致性,制定本整治方案,以期实现以下目标:1. 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2. 减少规范性文件的冗余和重复,避免文件之间的矛盾;3. 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和透明度;4. 促进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便利获取。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1. 整治范围:(1)各级行政单位在2023年新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历年来积累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尚未废止的文件和仍在实施的文件。

2. 整治内容:(1)废止冗余和重复的规范性文件;(2)合并、修订和完善规范性文件,消除文件之间的矛盾;(3)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批程序;(4)推进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透明化。

三、整治措施1. 建立规范性文件台账,全面梳理和登记所有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包括文号、文件名称、颁发单位、颁布时间等。

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

2. 制定规范性文件废止、合并和修订的操作规程,建立文件废止、合并和修订的审批流程,确保废止、合并和修订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废止冗余和重复的文件。

废止操作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废止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对于冗余和重复文件的合并和修订,设立专门的合并和修订小组,负责文件的归并和梳理工作。

在合并和修订过程中,要确保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5. 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批程序,建立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制。

各级行政单位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批工作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全程与部门的互联互通。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摘要:随着时间推移,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积累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给工作带来不少负担。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成本,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在2024年被引入。

该制度旨在对已经过时、重复、矛盾、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持法规体系的健康有序,减轻工作负担,提高管理效率。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这一制度应明确清理工作的目标、范围、程序、责任人及时间安排,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应包括已经废止、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者无效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还应重点关注重复、矛盾、冲突的文件,以及对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的文件。

清理的范围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清理工作的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查找、鉴定、评估和处理等环节。

首先,需要对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查找和分类整理,建立清晰的档案。

然后,根据文件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清理。

最后,对需要清理的文件进行处理,包括废止、撤销、合并等操作。

四、明确清理工作的责任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需要明确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资源支持。

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文件的价值和重要性,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问题。

五、制定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计划。

首先,应进行清理工作的前期准备和组织,包括明确工作目标、建立清晰的档案和制定工作流程等。

然后,按照计划逐步展开清理工作,确保时间节点的顺利完成。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加强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XX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2023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工作部署,根据扬州市政府要求组织对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和职责分工(一)清理范围清理范围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各乡镇、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此次清理后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在江苏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平台上进行统一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查清底数,列入文件清理范围,做到不留死角。

(二)职责分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分级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具体组织清理,各乡镇、部门负责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发生调整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接其权力责任和相关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重大修改或已被废止、宣布失效的;3、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包括规定了应当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的;4、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4、不属于政府管理事务范围或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2、不适应当前行政管理实际,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3、文件内容含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组织或机构都会产生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往往占据了大量的存储空间,并且难以管理和维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对这些文件进行筛选、整合和清理,以减少冗余、提高效率和降低风险。

本方案旨在制定2023年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以实现以下目标:1. 清理过时、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节约存储空间;2. 整合重复、相似的规范性文件,提高工作效率;3. 更新和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4. 防范风险,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工作内容与步骤1. 制定清理标准和流程制定清理标准和流程,明确清理的范围、时间、责任人和方法。

包括针对过时、无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重复、相似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以及对有改动需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更新。

同时,建立起清理工作的反馈机制,持续优化清理标准和流程。

2. 筛选过时、无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识别出过时、无效的部分。

在筛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组织需求的变化。

对于过时、无效的文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归档或销毁。

3. 整合重复、相似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对已有规范性文件的比较和分析,识别出重复、相似的部分。

在整合过程中,要注意统一格式和规范术语的使用,避免冗余和混淆。

整合后的文件可以建立索引和目录,方便查阅和管理。

4. 修订和更新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有改动需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更新。

在修订和更新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确保新版本的规范性文件合规且符合组织需求。

5. 风险评估和管理对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风险评估可以包括文件存储安全、合规性风险、数据泄露风险等方面的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防范。

6. 培训与宣传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意识和能力。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最新)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最新)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X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X办发〔X〕32号)、《关于做好国家督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等重要改革举措贯彻落实情况准备工作的通知》(X发〔X〕27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 发〔X〕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及标准(一)清理任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对X年6月30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1.按照X发〔X〕40号文件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X年以来国家、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与X年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保留、废止意见。

对涉及X年1月至X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废止但尚未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坚决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按照国家、我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3.按照X发〔X〕7号文件要求,对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4.对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5.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和价格改革等决定不一致,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的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X发〔X〕4号)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规定,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文件积累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一些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本方案旨在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化、准确性和实施效果。

二、整治目标1. 优化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确保文件数量合理、内容规范、形式统一。

2.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3. 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文件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4. 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执行效果。

三、整治措施1. 清理梳理(1)行政单位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工作,将目前有效、废止和冗余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清理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服务实际需要的文件。

(2)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台账,记录清理情况,做到清清楚楚。

将清理出的废止文件及时予以公示,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清理工作的透明度。

2. 减量规范(1)行政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合理控制文件数量。

对可能导致文件过量的流程、环节进行优化,简化文件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2)建立规范性文件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各类文件的规范化制定和合法性审批。

(3)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和模板化,减少文件的重复撰写和内容重复。

3. 提升质量(1)行政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校对,避免文件中的错误和模糊表达。

(2)加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文书写作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水平。

(3)建立文件查新、更新和培训制度,及时修订和更新陈旧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4. 电子化管理(1)行政单位要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建立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文件的统一存储、检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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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X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X办发〔X〕32号)、《关于做好国家督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等重要改革举措贯彻落实情况准备工作的通知》(X发〔X〕27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 发〔X〕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及标准
(一)清理任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对X年6月30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
1.按照X发〔X〕40号文件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X年以来国家、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与X年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保留、废止意见。

对涉及X年1月至X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废止但尚未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坚决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
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按照国家、我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3.按照X发〔X〕7号文件要求,对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4.对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5.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和价格改革等决定不一致,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的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X发〔X〕4号)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规定,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

(二)清理标准
1.X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的,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与国家、省政策及上位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需要修改的文件废止后重新制发。

3.各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清理的,一律自动废止。

(以下对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统称为各部门)
下载清理对照文件等相关材料。

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我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如对照文件不能下载,请各部门与省对口单位自行衔接,索取资料。

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协调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总,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组织合法性审查。

(二)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市工商局(以下统称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梳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下统称“放管服”改革决定),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确认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代市政府拟稿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拟稿部门发生变化的,由实施部门负责。

(五)议事协调机构办公部门所在部门负责以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各县(市)、区、局负责本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清理步骤与方式
(一)准备阶段(X年7月6日前)。

制发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专项改革牵头单位分别搜集汇总文件清理对照材料。

各地、各部门自行梳理本地、本部门需清理文件目录。

全面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阶段(X年7月6日—7月15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承担办公室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不再单独提出)和代市政府拟稿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废止意见,经本部门会议研究,形成清理意见,对应填写《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本部门名义制发的文件与代市政府拟稿的规范性文件需分别填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专项改革牵头单位审查。

为降低办公成本,本次清理工作除报表外,相关规范性文件正文及起草依据不需打印纸制件,请自行扫描图片,以规范性文件为单位合成一个图片文档(PDF格式)上传至审查专用信箱备查。

单一图片文档以文件标题命名;多个文档按报表标题压缩;上传发送时以各部门名称命名)。

各县(市)、区、局对本地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需经会议研究,形成清理意见,经本地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填写
清理意见表和统计表报市政府法制办。

(县〔市〕、区、局报表时间可延长至7月25日)
(三)专项改革牵头单位审查阶段(X年7月16日—7月25日)。

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依据各部门报表到公共信箱提取相关文件分别进行审查,与清理责任部门沟通后,提出确认意见,对应填写《“放管服”改革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放管服”改革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责任部门与专项改革牵头单位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填写清理意见表和统计表。

(四)集中报送阶段(7月26日—7月27日)。

各部门将重新填写的清理意见表和统计表及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意见,一式两份分类报送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

其中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办,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集中审查阶段(X年7月26日—8月5日)。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各地、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视情况采取集中办公或分散办公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组织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办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确定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最终清理意见。

(六)审定公布阶段(8月6日—8月10日)。

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各地、各部门最终清理意见,形成相关材料,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公布清理结果。

同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材料。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自行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确定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落实清理成果填报。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标准,彻底清理存在对国家、省和上位法禁止、限制性规定“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问题的内容。

特别是清理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研究国家和省相关要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做到逐条梳理对照,对缩减禁止、限制行为种类,允许或者变相允许从事禁止性活动以及其他超越权限设定权力的规定,要坚决予以废止,禁止、限制类规定原则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过去文件中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和根据我市实际补充细化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的,要予以废止。

在清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共同完成清理任务。

(三)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后决定保留、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保留规范性文件文本。

(四)本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各部门承担本部门起草或者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主体责任。

要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提供材料,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报送审查的文件,一律归为废止类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自行承担;对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
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问责。

出现问题的单位在X年度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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