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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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性文件

清理规范性文件

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规范性文件,已经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

下面,我将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意义、具体方法以及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规范性文件已经过时,不再适应现行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要求。

这些过时的文件占据了宝贵的存储空间,给查找和使用其他文件带来了困扰。

此外,一些规范性文件存在冗余、重复的内容,造成了信息的浪费和混淆。

清理规范性文件,可以有效地减少存储空间的占用,提高文件的查找和使用效率,减少工作中的重复劳动和混乱。

其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方法。

清理规范性文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对所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和整理,将其按照主题或功能进行分组,形成清晰的档案结构。

接下来,对每个组别的文件进行评估,对于过时的文件,可以直接进行删除或归档;对于内容冗余和重复的文件,可以进行合并或修改;对于有用且重要的文件,可以进行更新和整理。

最后,对已清理的文件进行备份和归类,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可查找性。

最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注意事项。

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定清理的时机和范围,避免影响日常的工作秩序和需要的文件。

其次,保留重要和有用的文件,避免误删或遗漏关键信息。

同时,注意保密和安全,对于包含敏感信息的文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妥善保管。

最后,清理规范性文件需要得到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实现。

综上所述,清理规范性文件是一个重要且必要的工作。

通过清理规范性文件,可以提高文件的使用效率和工作的效率,减少信息的浪费和混乱。

然而,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时机和范围的选择,保留和保护重要的文件,得到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真正实现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是组织内部为了管理和维护文件秩序而制定的一套清理规范和流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清理和归档过期、无效或不再需要的规范性文件,以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减少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清理标准和指导原则:明确规定清理文件的标准和指导原则,例如文件的保存期限、清理的频率、清理的方式等。

2. 清理责任和权限:明确文件清理的责任人和权限,确保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同时规定清理的权限范围,避免滥用和泄漏文件信息。

3. 清理流程和步骤:制定清理文件的具体流程和步骤,例如检查文件是否过期、归档需要保留的文件、销毁无效文件等。

4. 文件归档规定:规定有效文件的归档管理方式,包括文件的分类、编号、存储位置和保管期限等。

5. 销毁规定:明确无效文件的销毁方式和程序,例如文件的销毁审批、销毁方法和销毁记录等。

6. 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对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文件管理的规范性。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完善,并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通过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减
轻工作压力,保护文件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为组织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摘要:随着时间推移,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积累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给工作带来不少负担。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成本,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在2024年被引入。

该制度旨在对已经过时、重复、矛盾、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持法规体系的健康有序,减轻工作负担,提高管理效率。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这一制度应明确清理工作的目标、范围、程序、责任人及时间安排,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应包括已经废止、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者无效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还应重点关注重复、矛盾、冲突的文件,以及对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的文件。

清理的范围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清理工作的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查找、鉴定、评估和处理等环节。

首先,需要对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查找和分类整理,建立清晰的档案。

然后,根据文件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清理。

最后,对需要清理的文件进行处理,包括废止、撤销、合并等操作。

四、明确清理工作的责任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需要明确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资源支持。

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文件的价值和重要性,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问题。

五、制定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计划。

首先,应进行清理工作的前期准备和组织,包括明确工作目标、建立清晰的档案和制定工作流程等。

然后,按照计划逐步展开清理工作,确保时间节点的顺利完成。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加强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内容和步骤:
1. 确定清理目标:明确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类型和范围,包括过期、废弃、冲突的文件等。

2. 制定清理计划:根据目标,制定清理计划,包括时间表、责任人和考核指标等。

3. 审查文件: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其有效性、适用性和相关性,并进行分类和标记。

4. 确定保留期限: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要求,确定规范性文件的保留期限,并制定相应的文件保留政策和措施。

5. 删除无效文件:按照保留期限和分类标准,删除无效、过期或已废弃的规范性文件。

6. 归档保留文件:对于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其易查易用和安全可靠。

7. 监督与检查:建立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文件清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制度的实施和效果。

8. 培训意识提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对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性和方法的认识,增强员工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9. 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订和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适应组织的发展需求。

通过制定和贯彻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可以减少冗余文件的存在,减轻组织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并避免陈旧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对组织运行造成的风险。

讲话稿:在全省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上的讲话

讲话稿:在全省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上的讲话

在全省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上的讲话同志们:经省政府同意,今天我们召开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我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下面,根据伟明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清理工作的责任感此次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政策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时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资源环境性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

面对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措施,特别是“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推进。

要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就必须加强法制保障,通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立改废工作,将那些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消除。

比如一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适应企业发展实际的技术标准、不合理的涉企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政审批、有碍市场活力的资质资格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不利于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

要破除这些制度束缚,就必须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开展清理工作是保障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全面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XX样板”,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发挥好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们对于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维护内部秩序以及促进工作效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对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的检查、修订和清理,以确保其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保持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1.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和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和工作方式,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

2.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分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组织章程:规定了组织的性质、目的、组织结构、权力和义务等基本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等,用于规范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 工作规范:对组织内部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如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安全规范等;- 行为准则:规定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如职业道德准则、行为守则等。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程序1. 制定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确定制定的目的和范围:明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适合范围,确保其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制定草案:由相关部门或者工作组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明确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内部审查:将草案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查,包括法务、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领导审批:由组织领导审批通过,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组织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 公示和征求意见:将草案公示并征求组织内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最终确定: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修订程序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提出修订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和变化情况,提出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内部审查:将修订建议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查,包括法务、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领导审批:由组织领导审批通过,确保修订符合组织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 公示和征求意见:将修订草案公示并征求组织内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最终确定: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组织内部文件的管理效率和规范性而设计的一套文件清理流程和标准。

该制度包括文件存储、归档、销毁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并明确责任人和流程。

以下是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文件清理责任人:明确文件清理的责任人,通常由文件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责任人负责协调和执行文件清理工作,并监督各部门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清理。

2. 文件分类与保管:建立文件分类体系,将文件按照主题、性质、重要性等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保管规定。

文件清理制度明确要求各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将不再需要的文件归档,确保文档的整理和安全保管。

3. 文件归档期限: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自身的规定,明确各类文件的归档期限。

归档期限过期的文件要及时销毁或者进行电子归档,防止占用空间和变成无效文件。

4. 文件销毁流程:建立文件销毁流程,包括销毁申请、审批、执行等环节。

文件销毁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销毁方式,将文件完全销毁,确保信息安全。

5. 文件清理的周期:定期进行文件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理周期。

一般可以按照年度或季度进行文件清理,及时处理不再需要的文件,防止积压和混乱。

6. 文件清理记录和审计:建立文件清理记录,记录文件的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人员、清理时间、清理内容等。

定期进行文件清理的审计,检查和核实文件清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文件的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文件积压,保证文档的整洁和安全。

同时,也可以防止过期文件的滞留和泄露,提高组织的综合管理水平。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是指为了管理和维护组织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适时性,制定相关规定和流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更新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通常包括组织的政策、制度、流程、规章等文件,这些文件对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组织发展的变化,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过时、重复、矛盾等问题,需要进行定期清理和更新。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清理周期:制定清理周期,例如每年或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理。

2. 清理责任人:明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人,通常是组织的管理人员或管理团队。

3. 清理标准:制定清理标准,包括文件的有效性、适时性、重复性等方面的评估标准。

4. 清理流程:制定清理流程,包括文件的甄别、审核、修改或废止等环节。

5. 文件更新:清理出的文件一旦被确认需要更新,责任人需要及时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知。

6. 文件备份:清理过程中,需要对清理的文件进行备份,以备后续需要使用或查询。

7. 监督与评估:制定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清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有效性和运行效果。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组织能够及时清理和更新过时的文件,减少文件的重复和矛盾,提高文件的有效性和适时性,保持组织运行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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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讲义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方式和重要依据,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但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的“三乱”现象,权力机关和上级部门对之监督手段的虚置现象,以及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层次过多的现象,使得一些部门的“红头文件”容易与法律“撞车”。

比如2006年,湖北汉川政府下发红头文件《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通知》,给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下达喝酒任务,全市各部门全年喝“小糊涂仙”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200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10%奖励,完不成的通报批评。

被曝光后,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又下发了一份废止“喝酒文件”的文件了事(《中国青年报》)。

又如2008年,江西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出台“红头文件”强制统一窗帘。

根据红谷滩新区“管字发48号文件”和《临街建筑物空调安装、窗帘设置、衣物晾晒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了空调机的风格、结构、颜色要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外,所有临街建筑物外露窗帘色调要统一选用纯白色,所有临街建筑物阳台及窗台外不得设置外置晾晒托架,所有晾晒物不得吊挂在阳台窗户外部。

“为了响应上级严格控制班容量的要求”,河北省东光县文教局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办学条件最好的实验小学,将今年的招生对象确定为“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报名时必须出示父母一方的编制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有局长核实签字的证明书,不符该条件者一律拒收。

《国务院关于加快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指出“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除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有法、条例、办法、规定等),目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定立机关: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建议初学者在区别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时不要看名称,而是看制定机关,如《XX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关于XXX办法》属部委规章,《XX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作用㈠规范性文件的存在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符合行政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和现实生活动态多变的形势。

“法律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有关的一切事物都做出详尽无遗的规定,因为客观事物是无限的、多态的,而法律规范是有限的、定型的”。

法律只是对典型社会现象的概括,而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现象。

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准确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作出决定成为必要。

法律的漏洞正是规范性文件存在和作用的空间,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之一就在于通过自身规范来弥补立法的漏洞或缺陷。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加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为了适应行政管理复杂化、专业化和现实生活动态多变的形势,行政机关功能也迅速强化,大大增强了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干预社会生活的力度。

国家地域差异较大,法律不能完全强求一致,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现代行政专业化、技术化倾向明显,法律一般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完成任务。

㈡规范性文件对上位法具有明确和细化作用,其存在是实现上位法立法目的的需要。

我国立法向来提倡“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原则,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些方面的情况只作了抽象性、原则性规定,有些问题虽然规定较具体,但也未必明确,因此需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模糊性内容进行明确、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从而将这些上位法的原则与目的落到实处。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行政性规范文件往往以排山倒海之势涌向“法律缺口”,正因如此,日本学者疾呼:依法行政原则已经被事实上的“依令行政”所代替。

㈢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是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之一。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规定,各部委可以发布命令、指示。

《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第6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和组织法中规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便是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当然,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不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对行政机关本身也具有约束力。

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遵守,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改变、废止。

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及所属的下级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相应文件的规定,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时必须适用相应文件的规定。

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存在也是约束自由裁量权的需要。

如《浙江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就是对《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部相关规章有关规定的细化,因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比较抽象,为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监狱执法行为特别是自由裁量权就需要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就我们在这里清理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与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其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法律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本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发布;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法律审核。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情况等。

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下列事项进行法律审核。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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