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例(四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应以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循环利用为原则,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纸张、塑料、金属、电子废弃物等。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点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回收点进行评估和认证。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章回收点管理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废旧物资的安全、规范回收。
第九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储存,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制定相应的收购价标准,并公示给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保证废旧物资的安全运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定期汇报回收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利用管理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保证废旧物资的安全、环保利用。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利用流程和标准,确保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的检验和测试,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废旧物资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等单位的合作,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活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20•【字号】鲁国税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三条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
第四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其回收并拆解销售的报废汽车,可比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及年审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其免税资格,未经认定的,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得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工程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随着公司各单位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逐步增加,原建筑物拆除下来的废旧物资量也越来越大。
为加强对原有构筑物维修、改扩建拆除后产生的废旧物资及设备的利用和回收和处理,减少浪费、节约建设资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废旧物资主要指维修、改扩建工程对原建筑物拆除后产生的废旧物资和设备,如:暖气、门窗、电线、电缆、钢筋、灯具、管路、型材、门、锁、铁件等仍具有价值的物资,设备为原有系统拆除的设备。
第三条规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在确定项目维修、改扩建方案和设计时应本着“能旧勿新,先旧后新”的原则,对原有建筑能利用的或库存可调剂的回收物资、设备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利用方案。
第四条相关单位职责:(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施工单位对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废旧物资保护方案及现场施工管理;并对拆除下来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清点、保管和建立台账;(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废旧设备的验收保管、修理复用、出入库和废品处置;(三)、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建设废旧物资的回收及利用进行协调和指导;(四)、财务部负责废旧物资的折价和固定资产的划拨、处置。
第五条工程拆除之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物资数量,施工单位报拆除方案,双方明确物资拆除后的完好程度,待拆除后按照双方约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对有重复利用价值的,但本项目中确实不能使用的旧物资,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保管,并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回收复用的物资要单独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将回收使用情况纳入工程报表中每月报工程管理部。
第八条对于确实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可按照类似物资拍卖价格折价给施工单位,结算时从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中扣除本部分费用;施工单位不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统一移交设备维修三厂分类保管,并开据接收单,最终由财务部按照公司相关废品管理规定统一拍卖处理。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共5篇)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经批准报废的各类物资,包括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要及时回收废旧物资,鉴定部门要认真客观鉴定,杜绝浪费闲置现象。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第五条各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和收集管理。
第六条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存储管理部门,仓库主管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回仓库办理报废手续。
第七条各使用部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具有修复利用价值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
第八条各使用部门物资报废应填写报废申请表,根据不同分类办理相应的报废手续。
一、生产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无利用价值的边角废料及其他低值易耗品可以直接报废,交仓库回收。
公司另行制定直接报废物资目录。
二、固定资产或需要技术鉴定的报废申请由公司技术、设备、工程部门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有修复利用价值的物资进行维修,无修复利用价值的交分管副总审批做报废处理。
原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报废申请需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对于废旧物资,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仓库应根据批准的报废申请单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
入库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一份,计划财务部一份,仓库留底一份。
因技术等原因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确需领用的,可先打欠条后领用,一周内必须交旧。
第十条仓库、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认真登记核算。
第三章废旧物资利用与处理第十一条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调剂使用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仓库根据废旧物资库存情况每月填制《废旧物资处理申请表》,交计财部部长、分管副总审批后办理废旧物资出售事项,对于金额较大固定资产的处理申请还需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电气化工程分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规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程序,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各公司增收节支工作,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试行)》(电物资【2015】5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的边角料、有残值的废弃物、包装容器和经鉴定批准不可利用的库存积压及工程剩余物资。
不包含完整的报废固定资产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的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应成立废旧物资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物资工作的公司领导副组长:公司物资部长成员:工程部、安质部、工经部、审计部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部门、企划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指挥所属项目的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成立相应的废旧物资管理小组,贯彻执行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分类整理、建帐、保管、鉴定,拟定并上报废旧物资处置方案;根据批复进行处置,并进行财务账项处理、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物资部是废旧物资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围,须协助参与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废旧物资界定第七条以下物资可认定为废旧物资:一、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不能再利用材料(设备)。
如:各种废旧金属、废旧模板、旧配件;旧砼电杆、铁塔、绝缘子、旧电线电缆、旧导线、承力索、旧设备等。
二、整体裁量使用的边角料,如金属制品、导线,承力索,电线电缆,钢、铝绞线等短头。
三、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工具类物品。
四、产品包装物:设备包装箱,电缆盘等。
五、由于技术进步,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自然环境影响或自身物理化学特性,或因能耗高、环保要求等原因处于保管阶段经鉴定后不能继续使用而被淘汰的物资。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形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保化”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目标第五条到2024年底,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废旧物资回收率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
第六条 2024年,全国废纸回收率达到60%,全国废铁回收率达到70%,全国废塑料回收率达到50%,全国废玻璃回收率达到40%。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根据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需要,设立专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同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监管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式和措施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回收、合作回收、代理回收、预约回收等。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通过注册登记、检验检测等途径,获得相关资质和证书。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体系,确保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信息化平台,及时发布废旧物资回收价格、回收渠道和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奖励和扶持政策第十三条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8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储存及处置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经营期间淘汰和报废无再利用价值的设备、配件和材料等可回收处置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系统全资、控股公司及专业化管理煤炭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本部废旧物资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监督、指导和检查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三)组织处置废旧物资的鉴定和审查;(四)审批废旧物资处置方案。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物流管理部、煤化工管理部、电力管理部参与处置废旧物资专业性鉴定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系统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是各单位废旧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储存、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回收管理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范围:各单位在生产、技术改造过程中,不构成产品实体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合金、橡胶、木材、原材料以及棉纱、废油脂等,加工过程中的剩余边角料、经淘汰或更换下来的材料、构配件,损坏或报废的机电设备残体等,凡有回收、利用、修复价值或可出售的废旧物资(详见附件《废旧物资管理配套表单》)。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前应完成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由各单位生产区队、部门整理并登记造册,经生产区队、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移交至物资管理部门。
物资管理部门对回收物资要认真核对、准确计量和签字确认。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废旧物资储存场地,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废旧物资储存安全。
第十条建立废旧物资管理台账,准确登记入库种类、数量、材质、移交部门、日期、报废审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应分类存放,对可造成环境污染及危险化学品应做好安全储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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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工程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随着公司各单位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逐步增加,原建筑物拆除下来的废旧物资量也越来越大。
为加强对原有构筑物维修、改扩建拆除后产生的废旧物资及设备的利用和回收和处理,减少浪费、节约建设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废旧物资主要指维修、改扩建工程对原建筑物拆除后产生的废旧物资和设备,如:暖气、门窗、电线、电缆、钢筋、灯具、管路、型材、门、锁、铁件等仍具有价值的物资,设备为原有系统拆除的设备。
第三条规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在确定项目维修、改扩建方案和设计时应本着“能旧勿新,先旧后新”的原则,对原有建筑能利用的或库存可调剂的回收物资、设备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利用方案。
第四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施工单位对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废旧物资保护方案及现场施工管理;并对拆除下来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清点、保管和建立台账;
(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废旧设备的验收保管、修理复用、出入库和废品处置;
(三)、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建设废旧物资的回收及利用进行协调和指导;
(四)、财务部负责废旧物资的折价和固定资产的划拨、
处置。
第五条工程拆除之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物资数量,施工单位报拆除方案,双方明确物资拆除后的完好程度,待拆除后按照双方约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对有重复利用价值的,但本项目中确实不能使用的旧物资,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保管,并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回收复用的物资要单独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将回收使用情况纳入工程报表中每月报工程管理部。
第八条对于确实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可按照类似物资拍卖价格折价给施工单位,结算时从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中扣除本部分费用;施工单位不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统一移交设备维修三厂分类保管,并开据接收单,最终由财务部按照公司相关废品管理规定统一拍卖处理。
第九条废旧物资处置流程(附件一)。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废旧物资处置流程
附件一:
废旧物资处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