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怎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航天工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航天工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引言本文档是航天工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确保公司的生产过程中安全可控、风险可预见,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航天工业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办公区域、生产车间、实验室和其他工作场所。
2. 安全管理责任2.1 高层管理层责任航天工业公司的高层管理层有责任确立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目标,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来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监督并审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2 部门负责人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2.3 员工责任每位员工有责任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日常工作,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
员工应积极参与并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遵守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3. 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3.1 安全风险评估航天工业公司将对生产过程涉及的环境、设备、人员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为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2 安全防控措施基于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相关的工作环节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警示标识、采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等。
4. 健康安全管理4.1 健康检查航天工业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相应工作的要求。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将进行特殊的职业病体检。
4.2 作业场所卫生公司要求各个作业场所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清扫和消毒,并提供员工必要的个人卫生用品。
5. 火灾安全管理5.1 用火安全严禁在禁火区和易燃区域使用明火,任何用火作业必须经过审批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同时,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参加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5.2 灭火器材公司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材箱。
员工在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报警并尽力进行初期的灭火,确保事态不扩大。
同时,公司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航天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天公司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天公司全体员工及各部门、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航天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航天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各部门,形成完整的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及各部门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三、财务管理与资金管理第九条航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二)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对外公开。
(三)勤俭节约: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航天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需求,不得挪用、挤占资金。
(二)风险控制: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三)合规操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进行资金运作。
四、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一条航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确保员工权益。
(二)竞争激励:建立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激发员工潜能。
(三)培训发展: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促进员工职业发展。
第十二条航天公司招聘、培训、薪酬、考核、奖惩等方面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执行。
五、质量管理第十三条航天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质量预防,确保产品质量。
(二)持续改进: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
(三)客户至上:关注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航天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客户要求。
六、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航天公司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安全预防,确保员工及财产安全。
航空公司工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公司员工工时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航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乘务员、地面服务人员、机务维修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工时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理、灵活、高效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符合国家规定,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第四条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8小时。
2. 特殊岗位工作时间:根据岗位特点,经公司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3. 航班任务工作时间:飞行员、乘务员等航班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航班任务时间计算,包括飞行时间、地面准备时间、休息时间等。
第五条休息时间:1. 周末休息:员工每周享有两天休息日,具体安排由公司统一安排。
2. 法定节假日休息: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
3. 休息日调休: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对休息日进行调休,但需提前告知员工。
第六条加班制度:1. 加班申请: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2. 加班时间计算:加班时间按照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3. 加班限制:员工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批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调整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等。
第八条工作时间调整需提前告知员工,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实际情况。
第九条工作时间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航班安全和服务质量。
2. 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3. 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与休息。
第四章假期制度第十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包括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公司请假。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工时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劳动合同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定期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甲方: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北京市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航天科工大厦乙方: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临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签订日期: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_____ 个月。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
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第一篇: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颁布时间:1995-12-21发文单位:劳动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你局《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为了保障民航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民航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
即:一、民航系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专职司机;(二)用人单位从事采购、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三)用人单位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地勤人员;(四)用人单位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机场、仓库的部分仓储搬运人员;(五)用人单位的外勤人员和部分值守人员;(六)用人单位因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因生产工作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七)部分工作业务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员;(八)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三)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人员;(五)民用航空通信雷达导航人员;(六)民用航空空气象人员;(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员;(八)民用航空机场旅客服务人员;(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十)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劳动部关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关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17•【文号】劳部发[1996]171号•【施行日期】1996.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6〕171号)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你总公司《关于航天总公司部分岗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天人〔1996〕0370)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了保证航天工业企业部分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航天工业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航天工业企业的生产特点,原则同意你总公司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
即:(一)承担军品型号研制生产任务的部分一线生产工人,部分辅助生产工人,承担技术保障、动力保障、生产保障的部分工人和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建筑公司中的部分生产工人及与之配套的部分辅助人员,可以分别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部分管理人员、供销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为生产及管理服务的司机、治安、消防人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航天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航天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天企业的管理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航天企业全体员工,包括领导干部、职工、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并对下属员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领导与各部门负责人共同起草并不断完善,经企业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五条所有员工在执行本规章制度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条企业领导有权利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罚,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或补充由企业领导部门提出,经公司全体员工代表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企业管理第八条企业领导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
第九条企业领导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企业领导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坚决抵制腐败现象,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要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和晋升机会。
第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内部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五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生产质量。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学习和进步。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保护企业的机密信息,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与同事和睦相处,团结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企业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一经查实,将依照企业的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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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 动法 》 第 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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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 业 劳 动 管理 规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劳 办 发 〔 6 5
第二 条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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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关 于企 业 实行 不定 时工 作制 和 综 合计 算工 时 工 作 制 的审批 办法 ) (
1 9 9 4〕 5 0 劳部 发 〔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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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 员等 可实 行不 定时工 作制
中方 合 资
合作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