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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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规定工作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通过计算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综合得出工时,从而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发放。

二、审核与审批流程1.提出申请:员工应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选择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部门意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包括员工的工作内容、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工作量估计等。

3.上级审批:评估部门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附上综合评估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并符合业务需要。

5.绩效评估: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有效。

6.再次审批: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满后,需再次向上级部门提交审批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管理细则1.保障权益:企业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培训与指导: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3.处理异常情况:当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遇到突发情况或工作困难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4.绩效奖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绩效奖励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激励和奖励,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评估与调整:企业应定期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1. 引言随着新冠疫情的发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并引入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降低公司的成本和增加员工的灵活性。

本文将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概念、优点和缺点,并提供实施这些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2.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而是按照工作任务的需要灵活安排。

这种工作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具有以下优点:•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因为员工可以根据任务需求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

•增加员工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员工可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关系。

•减少公司的成本,因为员工不必每天都在公司工作,公司可以减少办公场所和设备等相关费用。

•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因为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而不会因为固定的工作时间增加生活和工作的压力。

然而,不定时工作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下所述:•难以监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成果,难以实现管理上的统一规范。

•容易导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平衡失调,影响员工的健康和生产力。

•无法有效保证员工的休息和假期权益,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加班时间变长,影响员工的健康和家庭生活。

基于以上优缺点,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务必要注意制定合理的安排与规章制度,以充分发挥其优点,同时考虑到缺点的规避措施。

3.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产出都纳入考核范畴,对员工的工作量、效率和产出进行综合评估,以达到科学分配工作量、激励员工增强生产力的目的。

这种工作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具有以下优点:•可以准确衡量员工的工作产出和效率,为公司出具报表和绩效评价提供科学参考。

•可以激励员工提高生产力,因为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而是根据产出安排。

•可以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力。

然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下所述:•需要相对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公司和员工的考核和管理水平要求很高。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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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项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适用范围:企业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受理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决定机构: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人法人登记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委托人授权书;(二)申请人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有关材料;(三)符合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职工名单及劳动合同书复本;(四)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五)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办理基本流程:(一)受理受理人员按照条件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

(三)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送达许可批复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五)归档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对许可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结果送达:直接送达监督投诉渠道:0731—办公地址: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山书院路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附录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审查决定符合法定条件附录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劳务派遣岗位适用):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N0:用工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劳务派遣岗位适用)N0:员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签名表单位名称:(公章)2、此签名表由用人单位留存。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送审表附录三:常见问题解答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哪些岗位?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食品加工、服装生产、宾馆餐厅和娱乐场所服务员等岗位;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哪些岗位?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服务外包企业中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三、用人单位该如何才能适用特殊工时制?答:对符合法律规定能够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企业在选择特殊工时制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批。

而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工时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经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作、休息时间;第三步是将企业的工作、休息制度向职工公示;公示的方法包括(1)公司网站公布法;(2)电子邮件通知法;(3)公告栏张贴法;(4)合同约定告知法(适用于订立合同在审批之后的员工。

而对于合同订立在前的员工,则需要双方对合同进行变更,否则,合同约定的工时制优先适用)。

第四步是向审批部门申报。

如企业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法人登记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委托人授权书;(二)申请人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有关材料;(三)符合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职工名单及劳动合同书复本;(四)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五)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等材料;只有经过前述四个步骤,并最终经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岗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适用特殊工时制,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时限一般为1-3年。

但对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如果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适用特殊公时的时限已满或是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和工种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进行审批。

四、用人单位滥用适用特殊工时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答:1、约定的标准工时制优先。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除非有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否则只能和劳动者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

另外需要注意,用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获批适用特殊工时制后,并不必然适用于所有相关岗位的员工,该批准只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前提。

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标准工时制且没有书面变更为适用特殊工时制的,仍适用标准工时制。

2、如果企业出现名称变更、批准适用特殊工时制的时限已满或是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和工种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报而未重新申报的。

不能继续适用原特殊工时制,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进行工作和休息安排,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未依法公示特殊工时制前,不得适用。

只有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才能适用。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何种工时制,也未依法向劳动者公示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及期限等情况,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标准工时制。

4、救济措施,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滥用特殊工时制,拒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进行追索。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适用范围:(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审批依据:(一)《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6号);(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3号)下放承接。

受理部门:就业培训股决定机构: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申报材料:(一)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港澳台人员来潭就业申请函(二)聘雇意向书(劳动合同)或派遣函;(三)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港澳台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四)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七)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港澳台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八)用人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等);(九)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十)材料证明,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被授权人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股,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资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下达《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复审通过后,将《行政许可决定》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发给申请单位和个人。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结果送达:直接送达监督投诉渠道:8办理地址: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山街道书院路6号)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料不附录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流程图附录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附录三:常见问题解答一、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申请就业许可需要的条件?答:(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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