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2024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范文(3篇)

2024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范文一、总体目标2024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水平,优化农业生产布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田水利安全,提高农业灾害防范能力,确保农田水利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品质和效益,实现农村富裕。
二、具体目标1. 提高农田基本建设水平:通过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提高农田灌溉水源、排水能力,提高水量、水质的保障能力。
2. 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根据各地农业资源条件和农业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农田水利布局,合理调整农田灌溉和排水设施,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提高农田生产效益。
3. 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农田水利的支撑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增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农村旅游、生态农业等特色产业,实现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4. 保障农田水利安全: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运维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农田灌溉和排水设施的监测和维护,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5. 提高农业灾害防范能力:加强农田防洪、防虫、防旱等硬件设施建设,完善农业灾害预警体系,提高抗洪抗旱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
6. 促进农田水利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水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农田水利技术创新,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节水节能技术水平,促进农田水利可持续发展。
7. 提高农业品质和效益:加强农业科技攻关,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水肥一体化技术水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推动农业品质和效益提升。
三、重点任务1.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力度,提高农田灌溉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水平。
优化农田灌溉设施布局,提高农田灌溉工程设施的效能,提高农田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
2. 完善农村水资源管理:建立农村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田水利水源治理,保护农田水库和农田水渠的水源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农田水资源。
3. 推进农田水利信息化建设:建设农田水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田灌溉和排水设施的远程监测和智能化控制,提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运维效率。
农田水利监理实施细则

农田水利监理实施细则农田水利监理实施细则是指为了保障农田水利建设质量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它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灌溉、排水和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将监理实践与规定相结合,对农田水利行业提供有力的指导和管理。
一、监理的定义农田水利监理是指有关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和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及管理工作。
二、监理的职责1、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抽查检查,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包括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情况;2、检查施工单位的资格、工程质量、设备和人员数量等方面的情况,确保施工单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3、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进行技术指导和解决方案的提供,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4、对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和评估,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同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和监督;5、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包括采取撤销批准文件、停止施工等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定标准;6、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环保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环境和人员的安全,避免出现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三、监理的基本原则对于农田水利监理实施细则,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准确、客观、公正地了解和评估工程实际情况,并给予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确保监理服务质量;2、合法合规:监理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依法开展监理工作,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监理行为合法、公正、规范;3、同步配合:监理人员应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紧密配合,进行交流和沟通,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方面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责任独立:监理人员应在独立的地位下,履行监理职责和执法权力,确保对施工单位和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实施细则1、监理人员的要求:(1)主持人员应具有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职业的工作经验不少于8年,同时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2)现场监理人员应为专业技术员或技术工人,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同时应接受必要培训。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省水利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十二条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5月31日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十二条政策措施一、用好金融加大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政策。
主动与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沟通协调,开展银企对接,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水利项目贷款类型、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信贷优惠政策倾斜,加大对水利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北分行沟通会商,6月20日前出台加强水利金融合作指导意见,细化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资本金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意见印发后,会同两家银行开展政策培训,梳理信贷清单,推动各地抓紧对接,用足用好金融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北分行)二、积极推进水利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
按照水利部工作部署,编制我省关于推进水利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落实意见。
借鉴石家庄滹沱河综合治理、唐山“清水润城”等PPP水利项目成功经验做法,重点推动沧州市级水系连通、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等8个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三、利用砂石资源拓宽河道治理资金渠道。
坚持采砂与治河一体推进,按照先规划后审批、边采砂边治河的原则,对纳入全省采砂管控清单的196条河道,以县域为单元,由市级政府监管、县级政府组织,依法依规推进砂石资源开采,以砂石资源开采权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河道综合治理。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有效运行,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工程建成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七条工程运行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九条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条运行过程中,应实时监测工程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工程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防止设施老化、损坏。
第十三条发现工程设施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框架,具体的实施细则会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农田水利监理实施细则

农田水利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农田水利监理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升农业生产效益,特制定本农田水利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监理工作。
农田水利监理是指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农田水利监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农田水利监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理方案,明确监理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时间节点。
第五条农田水利监理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二章农田水利监理的职责第六条农田水利监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2. 检查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3. 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现场检验和监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4. 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对工程的安全性和功能性进行评估;5. 提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农田水利监理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农田水利监理的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环节:1. 监理准备阶段:制定监理计划、组建监理团队、明确监理的任务和要求;2. 设计审查阶段: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符合要求;3. 施工监督阶段: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4. 质量检验阶段: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工程符合质量标准;5. 验收评估阶段: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评估工程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第八条农田水利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记录监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问题,形成监理报告和评估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振兴〔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振兴〔2024〕60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牢牢守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水利实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水利力量。
一、持续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一)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1.巩固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
对脱贫地区、供水薄弱地区、自然灾害影响地区农村居民饮水状况开展动态监测,重点做好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饮水安全状况排查,健全农村供水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保持问题动态清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饮水安全问题底线。
2.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
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无法纳入城乡一体化、规模化供水范围的地区,因地制宜推进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确保不落一户一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包括水库、堤防、护岸、渡槽、泵站、渠道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规范,为业主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监理服务。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工作,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和争议,并向业主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业主及时汇报。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提供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评估报告,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二章监理工作流程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报业主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现场监理,开展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争议,并向业主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会议,与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讨论和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和落实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程序,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过程监理,并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监理工作要求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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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总体目标
第三条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
(一)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建设投资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别达到80%、95%和100%。
(二)从2015年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10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90%以上,其他农田水利项目当年中央投资
当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资全部完成。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2015年规划内项目应于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4月开工建设。
四大片区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前期工作审批3月底前完成,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解决人数等分解下达到项目县。
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审批。
2015年以后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按一个灌区编制一个整体可研的要求,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可研批复;原则上一个项目编制一个初步设计,对剩余投资规模较大、单项工程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的亦可以编制多个初步设计,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
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灌区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六条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批复的《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申报2015年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于3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
2015年以后的项目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
未批复初步设
计的泵站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七条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和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
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抓紧编制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审批。
2015年以后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
未完成实施方案审批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央投资。
第八条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一)2014年已经预拨2015年度中央资金的第五、第六批小农水重点县项目、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项目以及新疆、甘肃、宁夏节水增效项目应在3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二)2015年新增资金项目参照2014年分配本省的中央新增资金规模,于4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竞争立项排序和审批。
(三)2015年以后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预拨资金的项目应在安排预拨资金的当年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当年下达的新增资金项目应于上一年年底前完成竞争立项排序和实施方案审批工作。
第九条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两年项目储备
(一)根据水利投资建设运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编制要求,结合相关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或总体方案,合理测算投资需求,编制农村水利投资建设运
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逐年滚动调整。
(二)做好两年项目储备,农村水利项目按上一年度投资规模的2倍做好两年滚动项目前期工作,下一年项目前期工作于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审批,下两年项目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编制。
第四章建设进度
第十条规范项目法人组建,落实项目法人建设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做好工程建设进度控制。
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进一步简化和下放审批程序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第十一条中央安排投资补助的农村水利项目,地方要按要求足额、同步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引导受益群众筹资投劳。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农村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月调度。
自2015年4月起,农村水利司于每月5日对农村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月调度。
调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进度等情况。
各地要加强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省级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对上报数据的审核,并做好与统计综合管理部门的衔接,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月调度相关信息一律以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村水利司建立农村水利项目对口分片联系督导检查机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确定督导检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地要积极开展自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市、县负责实施的农村水利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稽察、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账销号。
第十五条对于月调度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期工作滞后、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对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审批和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商国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当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