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建议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建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征集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

建议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驻鲁高等院校,各有关科研单位、行业协(学)会: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建筑节能事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依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研究制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2021年版),现公开征集建筑节能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涉及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3类技术产品,涵盖我省建筑节能领域技术、产品(材料)、工艺、设备等。征集范围主要包括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外墙保温技

术、屋面保温技术、墙体材料、建筑门窗及配件、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技术、建筑电气技术等产品及相关技术。

二、征集要求

(一)推广类技术产品。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产业政策、强制性标准要求,节能减碳效果明显,有利于促进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备必要的技术标准、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配套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经工程实践应用,证明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科技成果无权属争议。

(二)限制类技术产品。技术产品在现有市场中尚有使用价值,可在特定的工程类型和部位或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

(三)禁止类技术产品。国家和我省已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制约行业技术进步,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生产工艺落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不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

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提报本地区技术建议征集表及本地区各类墙体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及节能门窗技术产品应用情况统计表,行业协(学)会负责提报本行业建议征集表,驻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直属有关单位可直接推荐。

(二)请如实填写《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议表》(附件1)、《市2019-2020年度主要墙体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及节能门窗技术产品应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电子版和PDF 版(加盖公章)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联系人:孙鲁军、江香玉,电话:0531-********,邮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联系人:祝兵、陈恒亮,电话:*************、87087012。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议表

2.市2019-2020年度主要墙体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及节能门窗技术产品应用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建议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建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征集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 建议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驻鲁高等院校,各有关科研单位、行业协(学)会: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建筑节能事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依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研究制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2021年版),现公开征集建筑节能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涉及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3类技术产品,涵盖我省建筑节能领域技术、产品(材料)、工艺、设备等。征集范围主要包括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外墙保温技

术、屋面保温技术、墙体材料、建筑门窗及配件、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技术、建筑电气技术等产品及相关技术。 二、征集要求 (一)推广类技术产品。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产业政策、强制性标准要求,节能减碳效果明显,有利于促进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备必要的技术标准、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配套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经工程实践应用,证明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科技成果无权属争议。 (二)限制类技术产品。技术产品在现有市场中尚有使用价值,可在特定的工程类型和部位或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 (三)禁止类技术产品。国家和我省已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制约行业技术进步,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生产工艺落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不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 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提报本地区技术建议征集表及本地区各类墙体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及节能门窗技术产品应用情况统计表,行业协(学)会负责提报本行业建议征集表,驻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直属有关单位可直接推荐。 (二)请如实填写《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议表》(附件1)、《市2019-2020年度主要墙体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及节能门窗技术产品应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电子版和PDF 版(加盖公章)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联系人:孙鲁军、江香玉,电话:0531-********,邮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节能科技处联系人:祝兵、陈恒亮,电话:*************、87087012。

2012年0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公示公告>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索引号:000013338/2012-00183 主题信息:建设科技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2年03月19日 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 文件名称: 有效期: 使用技术的公告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8号主题词: 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做好墙体保温、房屋墙体材料革新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指导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现予公告。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本地区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技术公告》的内容,适时调整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技术,积极推进《技术公告》的实施。 未列入本《技术公告》的,现阶段普遍应用的技术,不在本《技术公告》调整范围。《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第一批)》中有与《技术公告》不一致的,按本《技术公告》执行。 附件: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1

附件: 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推广部分) 序号技术 类目 技术 类别 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性能施工技术要点适用条件及范围 1 墙体保温系统外墙 外保 温系 统 模塑聚苯板薄 抹灰外墙外保 温系统 由模塑聚苯板保温层、薄抹灰抗裂防护层和涂料饰面层构 成。聚苯板用锚栓和胶粘剂固定于墙体基层,薄抹灰面层 中应满铺耐碱玻纤网格布。其中,聚苯板表观密度为18~ 25kg/m3,导热系数≤0.039W/(m·k),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胶粘剂、抹面胶浆与聚苯板拉伸粘结强度≥0.10MPa, 并且应为聚苯板破坏。耐碱玻纤网格布耐碱断裂强力≥750 (N/50mm),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50%。系统耐候性、防 火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墙体基层进行处理;施工 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温度不应 低于5℃;聚苯板粘贴面积≥40%,粘贴后应及 时进行抹面,并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抹面层 厚度不小于3mm;聚苯板表面不得长期裸露; 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 雨天不得施工。 混凝土和砌体结 构外墙。 2 硬泡聚氨酯板 薄抹灰外墙外 保温系统 由胶粘剂、在发泡过程中表面覆耐碱玻纤网格布或聚丙烯 类无纺布等加强材料的硬泡聚氨酯复合板保温层、薄抹灰 抗裂防护层和涂料饰面层构成。硬泡聚氨酯复合板采用水 泥基胶粘剂和锚栓固定于墙体基层,保证联接可靠。硬泡 聚氨酯板的导热系数≤0.024W/(m·k),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系统耐候性、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 要求。 当采用涂料饰面时,复合板与基层的粘贴面积 应≥40%;粘贴24小时后安装锚固件;抗裂防 护层内应铺设耐碱玻纤网格布。 混凝土和砌体结 构外墙。 2

关于在全省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外墙保温系统和限制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做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全省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外墙保温系统和限制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做法的通知 鲁建科教字[2002]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墙改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第76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经过认真调研和专家论证,决定在全省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中,推广应用外墙外保温系统,限制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做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市城市规划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做法。 二、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等13个设区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限制使用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做法: 1.混凝土墙体、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和各类实心砖墙体禁止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做法; 2.其他材料做外墙时,当建筑物体形系数≤0.3,主体外墙墙体热阻≥0.59M2 K/W时,可暂时允许应用保温浆料外墙内保温做法,但必须对热桥部位进行局部处理,使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东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要求。 3.用于建筑外墙内保温的保温浆料主要技术指标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浆体密度(KG/m3)≤1OOO (2). 干密度(KG/m3)≤280 (3).体积收缩率(%)≤20 (4).强度(KPa)抗拉≥100 抗压≥100 (5).粘结强度(KPa)≥50 (6).导热系数(W/m·K)≤0.070 (7).憎水率(%)≥70 (8).石棉含量(%) 0 4.浆体保温材料必须取得〈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后,方可在建设施工中使用。 5.保温浆料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标准及使用说明;浆体保温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偶,使用前需在工程所在地墙改节能监督下见证取样,经法定检测单位抽样对保温浆料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复验报告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部公告第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建设部公告第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 技术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新型建材与施工技术领域) 编者按:建设部于2004年3月18日以第218号文发布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公告共分7个领域,208项,分别是:①城乡规划7项,全部为推广应用技术;②城乡建设54项,其中推广应用技术46项,限制使用技术8项;③工程勘察测量8项,其中推广使用技术7项,禁止使用技术1项;④住宅产业化技术29项,其中推广应用技术24项,限制使用技术1项,禁止使用技术4项;⑤建筑节能技术32项,其中推广应用技术19项,限制使用技术5项,禁止使用技术8项;⑥新型建材与施工技术71项,其中推广应用技术48项,限制使用技术10项,禁止使用技术13项;⑦电子政务与行业信息化技术7项,全部为推广应用技术。该公告的生效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下期公告发布本类技术之日止。 1 推广应用的技术 1.1 地基基础施工技术 (1)强夯法处理大块石高填方地基适用于填料粒径大(最大可达800mm)的高填方地基分层强夯处理。与碾压法相比,可减少填料破碎和分层铺填费用,分层出来厚度可达4m,可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在山区和丘陵地区有广泛的应用前景。适用于大面积、大块石高填方地基,如开山填谷、开山填海、西部机场和道路工程。 (2)深层喷射搅拌法施工技术通过深层搅拌法与高压旋喷法的组合,实现了搅拌与旋喷的有机结合,达到一机多用,提高了水泥与土的拌和均匀度和水泥土强度,当桩径500-600mm,桩身强度可达3-20MPa。可用于复合地基加固体。如作成实体或格栅式,可插入型钢等加筋材料,用于边坡支挡,具有挡土和挡水双重功能。适用于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 (3)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技术对于施工场地狭窄、工期要求高的大型公共建筑,可采用逆作或半逆作法施工。工程从地面开始,作地下连续墙,在柱子位置向下作支承桩,然后,自上而下一层一层地挖土逆作施工。地上部分也可同时由下而上正作施工。可缩短工期。适用于工程场地狭窄的闹市区对支护变形控制严及工期要求高的大型公共建筑深基础、地下室施工。 (4)土钉墙支护技术土钉墙是采用土钉加固原位土体用以维护边坡稳定支护方法。支护结构由土钉和钢筋网喷射混凝土面板组成。土钉与预应力锚杆或微型桩结合形成复合土钉墙。土钉墙应因地制宜设计,施工要加强质量监控。无施工经验的企业应慎用。土钉墙支护深度一般不大于12m,复合土钉墙可适当加大支护深度。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后的粘性土、中密以上砂土的基坑支护。不良土质条件的地区应少用。 (5)逆作拱墙支护技术逆作拱墙支护系采用拱墙自上而下分段施工的一种支护结构。每层拱墙高度小于2.5m,断面为Z字形,上下端设置肋梁,每段拱墙长度为8-12m。根据基坑平面设计成封闭拱墙,与土方开挖同步施工,支护深度一般不宜超过10m。适用于粘性土、粉土、人工填土,高水位场地应降水或设止水帷幕。不能用于软塑、流塑性土。 (6)深基坑支护环梁支撑技术应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压环梁作为深基坑施工时边坡支护的水平支撑,与土方开挖同步进行,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受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0.24 •【字号】鲁建发〔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山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建筑 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16 •【字号】鲁建发[2008]13号 •【施行日期】2008.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鲁建发[2008]1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经委)、节能办、青岛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推动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健康发展,2008年10月19日至10月26日,省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节能办等部门组成8个检查组,对2007年以来全省建筑节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管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此次共检查设区城市17个,县(市)17个,抽查工程(小区)68个;检查组与各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整改意见书17份,提出整改意见 36条,对12个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提请当地依法予以处理。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08年1-9月,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成节能建筑面积3300万平方米;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基本实现"禁实"目标;新型墙材生产量达到250亿标块,占墙材生产量的比例达到76%;实现节能188万吨标煤,节地4.13万亩,利废270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468.7万吨、二氧化硫14.1万吨,为全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建筑节能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各市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完善了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建设、监察、财政、国土、经贸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实施了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全过程监管制度、督察督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在建设领域各项评比和示范项目中,实行了"禁实"与建筑节能"一票否决"制度。各地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充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力量,进一步健全了建筑节能管理体系。 (二)强化监管,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推进。各地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制度、节能材料进场复验制度、节能施工检查制度、节能建筑认定评审制度,推行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模式,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严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监管、节能评审和验收备案等关口,确保了节能标准全面执行。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根据国家要求,全省确定了第一批、第二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317个,共计935万平方米。目前,全省已完成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面积1.86万平方米,正在施工49.58万平方米。积极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完成了省直机关和试点城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明两年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明两年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减 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10.15 •【字号】鲁建科教字[2008]13号 •【施行日期】2008.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明两年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 的实施意见 (鲁建科教字[2008]1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省建管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入扎实的做好我省建设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为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现就今明两年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全省新型墙材生产比例达到87%,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97%,城市规划区新建节能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98%。力争实现节地3.8万亩,节能350万吨标煤,利废4200万吨。

2、既有居住建筑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935万平方米,实现节能100万吨标煤。 3、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3%。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建设领域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完善体制机制,突出重点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在新区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中,应在保证城市健康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先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在《住房建设计划(规划)》编制中,要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抓好 “90/70”政策的落实。 (二)全力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管理,严格实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专项验收的闭合管理机制。 2、制定配套措施。全面推行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新建商品房应明示能源消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了《现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1)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2),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强化建筑节能宣传,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纳入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从业人员建筑节能意识、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市场

主体要将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吸收到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二、强化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和指导。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20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155-2019)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明确节能设计深度要求,确保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示范文本(2020版)》见附件3)。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远程能耗监测系统。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设置智能调控装置;建筑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设计使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实行集中供热供冷的建筑应设计安装供热供冷系统变频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相应图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抽查。 三、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过程控制 建设单位应支持设计单位采用节能门窗、节能型变压器、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源控制系统等先进适用的节能材料设备、技术工艺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并组织做好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变更中,不得降低原设计的节能效果;应认真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核验建筑、电气、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调节、热能动力、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12.18 •【字号】鲁建节科字[2015]29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5〕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省厅制定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8日

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依据国家《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实施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具体工作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承担。工程所在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申报初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开展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示范工程: 1.工程建设规模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或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应用先导、高新技术的工程可不受规模限制;

山东省建委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建委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 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9.03.02 •【字号】鲁建发[1999]20号 •【施行日期】1999.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建委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墙体 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建发[1999]20号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各市地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 积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节能建筑,对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建筑功能,促进建筑业、建材工业技术进步,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此,国家和省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推动我省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优惠政策及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投资项目(国家禁止发展的除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优质塑料复合门、窗、管道、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等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

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等,符合国家鼓励投资目录和重点引进技术导向目录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申请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新型墙体材料投资项目和节能建筑,按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目录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并享受政策性贷款。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基建、技改和科研开发项目,可申请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扩建、改造的节能住宅,经认定,凡符合标准规定的北方节能住宅,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六、九五期间,大中城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 七、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凡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定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凡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可返还预缴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九、利用废渣、黄河淤泥、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排渣单位和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直接到粉煤灰场、矸石堆场装运未经加工的废渣,排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好优惠政策,并对本部门、本地区执行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各有关单位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

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措施 (一)推行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新建城镇民用建筑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持续推动内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等成熟预制部件应用。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和施工中的返工整改。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落实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有序开展、规范发展,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二)推行绿色设计 4.贯彻绿色设计理念。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材和环保等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鼓励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优先使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5.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优先考虑使用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砖、再生路面等再生建材产品;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建筑配件整体化、管线设备模块化,减少异形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三)推行绿色施工 6.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7.加强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积极

山东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墙改办,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8.12.14 •【字号】鲁建发[1999]4号 •【施行日期】1998.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鲁建发[1999]4号) 各市地建委、新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墙改办联系。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实心粘土砖以外的建筑用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产品。 第四条省新型墙材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

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的认定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及管理范围。 第五条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其证书由省墙改办统一制发。 第六条凡经认定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用于建筑工程后,可办理“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手续;非经认定的均不能办理“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手续。 已取得省建委建设新讲述、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同时办理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有关标准; (四)产品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工艺先进,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四)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技术说明书; (六)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申请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地墙改办提报,市地墙改办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组织认定后,审批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 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6.18 •【字号】鲁建发[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 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鲁建发〔2010〕1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多年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从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和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各级建设部门和广大工程参建单位不断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同时,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精装修成品房的逐步涌现,在施工队伍素质和施工过程控制方面的矛盾逐渐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个别原已消除的质量通病也有所反弹,影响了工程使用功能,群众对此有些意见。为巩固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果,从更高标准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在全省

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 住宅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是对前些年治理质量通病工作的深化和提高,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号召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强化引导,使参建各方统一行动,明确目标要求,自觉强化质量管理工作,推动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 二、明确专项治理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的落实,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在巩固住宅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基础上确保使用功能质量,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主要内容:从现在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当前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四大类十二项突出工程质量通病进行专项治理。 工作目标:到2013年,全省住宅工程四大类十二项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质量投诉明显下降,工程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显著增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