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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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是指政府机构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及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问题或申请,进行受理、审查、答复和反馈等一系列办理工作的程序。

下面将从受理、分类、审查、答复和反馈等环节,详细阐述信访事项办理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环节信访事项办理的第一步是受理,受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提出的信访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要让信访人填写相关的信访申请表,详细说明信访事项的内容和相关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此过程中,要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受理工作完成后,要向信访人发放受理回执,并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时限。

二、分类环节受理完成后,需要对信访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社会、行政等不同类别。

根据不同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工作方式,为后续的办理工作提供依据。

分类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信访事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信访工作有序开展。

三、审查环节在完成受理和分类工作后,需要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主要包括对信访事项内容的核实和调查,确保信访事项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存在。

还需要对相关政策、法律和规定进行审查,确定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和范围。

在审查过程中,还要与信访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信访事项的详细情况,并及时回复相关问题。

四、答复环节完成审查后,需要对信访事项进行答复。

答复工作要求对信访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答复工作还包括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回应,积极解决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在答复工作中,要注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并向信访人进行说明。

五、反馈环节最后一个环节是反馈,即向信访人提供办理结果的通知和说明。

在办理完信访事项后,要向信访人发送反馈意见,说明办理结果和下一步的处理方式。

反馈工作要求明确、及时,让信访人了解到信访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增强信访人的满意度和对政府的信任感。

信访工作流程及办理注意事项

信访工作流程及办理注意事项

信访工作流程及办理注意事项信访工作是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关系着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政府服务民众的重要渠道。

在进行信访工作时,我们需要按照固定的流程,并注意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信访工作流程1.接待信访人到达信访室时,应由相关工作人员接待,认真倾听其诉求,并记录相关信息,例如信访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2.登记接待员应在登记簿上记录信访人信息,并将其呈送相关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同时准备相应的资料,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处理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并根据情况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同时需要与信访人保持联系,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4.督办对于一些疑难问题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同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5.反馈针对处理结果,需要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

反馈形式包括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方式。

6.整理根据信访工作量,相关工作人员应每日整理信访件、登记簿等信息,并进行档案备份。

二、办理注意事项1.需认真接待信访对待信访者要保持礼貌,并认真聆听其诉求。

同时,要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及时准备相应的资料和处理方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2.保护信访者隐私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要严格保护信访者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

同时,要认真记录信访者信息,并进行存档备份,以备查阅。

3.加强信息共享信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需要加强信息共享,进行联动工作,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

4.注重法制处理在处理信访问题时,需要注重法制处理,遵循法律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随意行事。

5.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需要及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让信访人获得满意的答复。

总之,信访工作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的公共服务事业,需要各部门之间进行联动工作,加强信息共享,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规范工作流程,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的权益。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操作规范图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操作规范图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信访工作程序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精心整理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

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精心整理三、受理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项,在公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精心整理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的计划与期限。

(三)通报、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精心整理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信访工作程序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信访工作程序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

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工作流程及作业指导书范文

信访工作流程及作业指导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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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工作流程
1.收集信访信息
接受来访群众的信访举报,进行有效记录并留下联系方式。

2.初步审核
对收集到的信访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判断其是否属实,并按照事项进行分类。

3.转办督办
将审核后的信访申请转至相应的部门或领导处理,并督促其及时受理和处理。

4.调查核实
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情况,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5.处理反馈
对于已经核实属实的信访问题,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并向信访人员进行反馈。

6.跟进督办
对于长期未解决的信访问题,及时跟进督办,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二、信访工作作业指导
1.收集信访信息
在接待群众时,要认真倾听其诉求,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同时记录好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跟进。

2.初步审核
了解问题的基本情况,判断其是否属实,并按照事项进行分类,确定转办的部门或领导。

3.转办督办
将问题及时转办至相应部门或领导,并督促其及时受理,并向信访人员说明转办情况。

4.调查核实
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5.处理反馈
对已经查实的信访问题,要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信访人员作出反馈,并告知后续处理情况。

6.跟进督办
对于长期未解决的信访问题,要做好跟进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问题,确保问题得到解
决。

信访流程及应急预案

信访流程及应急预案

信访流程及应急预案
信访制度是中国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

信访工作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信访案件,做好应急预案,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信访流程
1. 提交信访材料
民众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

信访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 登记立案
接到信访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立案,记录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信访事由及信访内容等。

3. 受理调查
接收立案的信访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受理调查,并主动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开展调查取证。

4. 审核决定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审核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及时回复信访人。

5. 结案回复
结案后,有关部门应当向信访人发送结案回复信,并说明处理结果和具体原因。

二、应急预案
1. 信访突发事件预案
(1)组织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措施;
(2)建立事件报告机制,保障信息畅通;
(3)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民众安全有序性;
(4)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紧急处置。

2. 突发事件后期跟踪预案
(1)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档案,全面记录整个过程;
(2)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3)开展事件回溯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
以上是信访流程及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我们要始终关注并维护信访制度的公正性和权益保障。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1)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1)

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

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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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同时,规定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

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判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对本条例第15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受理受理,是指信访人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拆行为,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项,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前,可以根据相关的信息和线索主动受理。

受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转送。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转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

转送程序的参照标准:首先,明确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一是指由于作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二)交办。

《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适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经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件的参照标准:包括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理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要求等基本内容。

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标准:其一,形式标准。

包括交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明的事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落实计划;签发人等。

其二,实质标准。

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的计划与期限。

(三)通报、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信访工作机构除了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只有全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报告,了解一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办理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

广义的办理还包括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结前所有的程序性活动。

办理程序的参照标准:(一)开展信访调查。

《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同时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信访调查步骤的参照标准:一是事前通知。

办理机关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或者第三人到场陈述或提供文书、物品等相关资料,或者召开听证会之前,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其能够做好必要的准备。

二是表明身份。

在开展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表明自己享有调查者的合法身份,而且遵照调查的基本规则,信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是说明理由。

信访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的理由、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在调查过程中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以获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

四是实施调查。

如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等。

五是制作笔录。

信访调查结束之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

对于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其一,调查的事项和问题;其二,信访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其三,信访当事人、第三人所作的其他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其四,办理机关经查核认定的事实、意见以及予采纳的事实、意见,并说明理由;其五,对信访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及依据。

(二)作出办理决定。

《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作出办理决定的形式要求:第一,经调查后作出。

信访调查是作出办理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要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辨别的基础上依法作办理决定。

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还必须在举行听证后作出办理意见。

第二,以书面方式作出。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知情权、申辨权的保护。

(三)送达与执行。

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文书的送达与诉讼文书送达的通用性规定,信访行政文书也适用此规定。

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即办理机关将要送达的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

同时,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执行,是指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处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

《信访条例》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根据法律,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作出后,在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都要承认其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五、复查与复核(一)复查。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如果原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则复查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复查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复查程序的参照标准:1、申请。

信访人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二是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五是在申请复查的期限的范围之内。

2、审查。

其一,形式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复查申请的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复查,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接受符合条件的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

其二,实质审查。

审查关于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办理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与适当。

复查机关必要时,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享有办理机关相同的信访调查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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