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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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山东建筑节能标准

山东建筑节能标准

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在不断提高,以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推进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山东省新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在全国各省份中率先达到节能率83%,不符合新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建筑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山东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适用情况: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住宅与非住宅组合建造的住宅部分、底商部分建筑面积小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20%(或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应执行本标准。

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作为办公或酒店用房的公寓式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 判定指标:包含能碳双控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

计算及审查参考原理为:可研、初设及方案阶段按照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进行计算审查,施工图阶段按照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及审查。

3. 权衡计算调整:区别于《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权衡计算时,寒冷B区只考虑供暖能耗,不考虑空调能耗。

空调能耗的节能措施体现在SHGC及遮阳措施上。

4. 动态逐时计算:区别于《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4,权衡计算采用动态逐时计算,室外计算温度根据气象参数逐时变化,不再采用全年室外计算温度平均值。

5. 对比评定法:区别于《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4,权衡判定方法为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供暖能耗。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方向迈进。

首先,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

在建筑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的朝向、采光、隔热、保温等因素,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对人工能源的依赖,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其次,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符合节能要求。

建筑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温性能,减少能源在建筑物内部的传导和散失。

同时,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要尽量选用环保、可再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要求建筑设备的节能性能达到一定标准。

建筑设备包括采暖、通风、空调等系统,这些设备的能耗直接影响到建筑的能源消耗。

因此,在设计阶段就需要考虑设备的选择和配置,以及设备的节能性能,尽量减少能源的浪费。

最后,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要求建筑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符合节能要求。

建筑的节能不仅仅是在设计和建造阶段,更需要在日常的使用和维护中持续保持。

建筑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加强对建筑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建筑的自然资源,减少能源的浪费。

总之,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推动建筑行业向着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了《现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1)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2),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强化建筑节能宣传,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纳入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从业人员建筑节能意识、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市场主体要将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吸收到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二、强化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和指导。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20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155-2019)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明确节能设计深度要求,确保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示范文本(2020版)》见附件3)。

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远程能耗监测系统。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设置智能调控装置;建筑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设计使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标准》2012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标准》2012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DBJ/T 14-082-2012 J 11957-201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2012-01-04发布 2012-03-01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DBJ/T 14-082-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957-2011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2012 济南前言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山东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及启动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要求,提高山东省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进一步推动山东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步伐,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的主要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并结合山东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完成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附录及条文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标准,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邮政编码:25003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参编单位: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昌邑市佳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索利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李明海孙洪明韩亚伟李震王昭李迪曹永敏孙晓冰穆振奎于淑芳陈浩李渤生孙庆军张俊峰王爱民李月辉范静龙余祖斌主要审查人员:王有为马欣伯吴恩远王昶王春堂王曙光李永安李国忠李东毅王金玉张克峰张同波齐海鹰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基本要求 (3)3.2 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 (3)4 住宅建筑 (5)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4.5 室内环境质量 (8)4.6 建筑电气 (9)4.7 运营管理 (9)5 公共建筑 (11)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11)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1)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2)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3)5.5 室内环境质量 (14)5.6 建筑电气 (15)5.7 运营管理 (15)附录A 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不参评的条文 (17)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7)引用标准名录 (18)条文说明 (19)CONTENTSChapter 1 General (1)Chapter 2 Term (2)Chapter 3 Common Requirements (3)3.1 Basic requirements (3)3.2 Evalu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3)Chapter 4 Residential buildings (5)4.1 Land saving and outdoor environment (5)4.2 Energy saving and utilization (6)4.3 Water saving and water resources utilization (6)4.4 Materials saving and materials resources utilization (7)4.5 Indoor environment quality (8)4.6 Building electric (9)4.7 Operation management (9)Chapter 5 Public buildings (11)5.1 Land saving and outdoor environment (11)5.2 Energy saving and utilization (11)5.3 Water saving and water resources utilization (12)5.4 Materials saving and materials resources utilization (13)5.5 Indoor environment quality (14)5.6 Building electric (15)5.7 Operation management (15)Appendix A Unnecessary Clauses for green building design label (1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8)Explanation of Provision (19)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山东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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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所指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其中,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于新建建筑节能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山东省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编制城市、县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
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建筑外保温材料应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专项资质。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

发现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企业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

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

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
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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