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442号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农民住宅抗震和节能工作的开展,有效改善我市农民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农宅项目)的建设和资金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农宅项目,是指以农民个人或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在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满足北京地区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且新建或翻建两层(含两层)以下、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新农宅项目建设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全市新农宅设计图集,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新农宅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建委、新农办具体负责新农宅项目的组织、项目汇总统计、奖励资金申报等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
新农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农宅项目建设和资金奖励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新农宅项目申报、指导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新农宅项目施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新农宅项目建设第四条本市新农宅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规划许可证;(三)符合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中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限制,并且不使用粘土砖(含标准砖、多孔砖、空心砖);(四)采用下列北京市推荐和可以使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结构体系;2.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加气砌块、非粘土陶粒砌块和建筑轻板作为填充墙体);3.轻钢轻板结构体系;4.保温砌模建筑结构体系;5.脱硫石膏空心墙板结构体系;6.非粘土多孔砖砌体结构体系;7.其它能够达到本条第(三)项要求的农村住宅建筑结构体系;第五条鼓励新农宅项目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组织审定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标准DBJ11-60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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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风换气次数:当利用空调机降温时,应不低于 1.0 次/h;当利用自然通风 降温时,不低于 10 次/h。
4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4.0.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统一按照包括辅助房间在内的全部房间平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多层住 宅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2.0.12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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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系统中,热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 水。 2.0.13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工作时不依靠外部动力,在工作压差范围内,保持流量恒定的阀门。 2.0.16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d pressure difference control valve
工作时不依靠外部动力,在工作压差范围内,保持受控点压差恒定的阀门。 2.0.17 静态平衡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印刷稿)
1
前
言
为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使节能幅度达到 65%目标的需 要,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征求和吸取了设计、科研、开发建设单 位的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深入论证,针对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 —602—2004)的不足,将采暖供热系统作为重点,新增若干条文(包括强制性 条文),同时结合实施以来征得的意见,对围护结构热工方面的问题也一并进行 了修改,完成了对原标准的修编。
北京建筑节能标准(3篇)

第1篇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日益增加,能源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标准。
本文将对北京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主要内容1. 保温隔热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外墙: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如岩棉、玻璃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外墙传热系数应≤0.45W/(m·K)。
(2)屋面: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如保温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屋面传热系数应≤0.50W/(m·K)。
(3)地面: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如保温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地面传热系数应≤0.30W/(m·K)。
2. 窗户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窗户的节能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窗户类型:采用双层玻璃窗户,外层玻璃应采用Low-E玻璃,内层玻璃应采用普通玻璃或浮法玻璃。
(2)窗户面积:窗户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应≤0.70。
(3)窗户传热系数:窗户传热系数应≤2.5W/(m·K)。
3. 暖通空调系统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空调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空调设备,如变频空调、热泵空调等,空调设备能效比应≥2.8。
(2)供暖系统:采用高效节能供暖设备,如地暖、散热器等,供暖设备能效比应≥0.9。
(3)通风系统:采用高效节能通风设备,如新风换气机、风机盘管等,通风系统能效比应≥0.5。
4. 照明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照明的节能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照明设备: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设备,如LED灯、节能荧光灯等,照明设备能效比应≥0.7。
(2)照明控制: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备的自动调节和节能运行。
5. 水系统标准北京市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水系统的节能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全面,现在我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以建设节约型、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旨在提高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相关污染排放。
一、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原则1. 坚持科学规划和设计:建筑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能源利用的效益,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筑朝向,实施合理的日照、通风和采光设计。
2. 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制定相应的节能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促进全员参与和配合。
3. 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强化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4. 推广节能技术和示范工程: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节能装备和技术,建设示范工程,树立典型。
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主要内容1.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指标。
2. 能源管理与计量:加强对民用建筑能源的管理和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的监控与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评估和报告。
3. 建筑隔热与保温:合理选择建筑隔热材料和结构,采用隔热、保温措施,减少能量传递和损失。
4. 供暖、制冷与通风系统:科学设计和运营建筑的供暖、制冷和通风系统,提高系统的效能和运行效率。
5. 照明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系统,合理利用自然光,控制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亮度。
6. 水的节约与管理:通过改善水的使用效率,减少用水量和节约水资源,采用节水设备和措施。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与管理:促进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运营和维护管理。
8. 太阳能利用:鼓励和支持太阳能的利用,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发电等。
建立太阳能利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9. 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推广:推广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提高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普及率。
北京市供暖标准

北京市供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的《建筑物供暖节能降耗技术规范》(GB50264-2013)第5.3节规定,北京市居民建筑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保持在20-22摄氏度,室内湿度保持在40%-70%。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在供暖期间,室内温度应符合人体生理需要,并环境的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9℃,最高温度室内温度不超过28℃。
外墙表面温度不得低于-8℃,阳台部位不得低于0℃,不得高于室内温度5℃,屋顶
及其上覆盖层及部位不低于0℃,但屋顶上覆盖层裂缝处及大风流入处温度低于零度,而
且覆盖层要是坚固、有利于防护室外冷空气流入。
《建筑物设计节能计算方法及技术标准》(GB 50189-2005)第2.2.2节规定,对于室
外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居住建筑供暖应采取单位房间的供暖方法,主要室内温度不低
于18℃,每房室供暖采用单温加湿方式。
《北京市住宅建筑供暖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局令第44号)第6条规定,住宅
建筑供暖采用独立采暖房处供暖,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2摄氏度,每个月以及每个季度
对室内温度进行监测,每小时结束,温度应在21度左右,不偏离2度。
这些标准规定都必须遵守,以有效地减少耗损和节能,让北京市居民可以享受安全舒
适的供暖氛围。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耗量不断上升,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节能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为了减少建筑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地不断出台政策和规定,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城市,在节能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为了引导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北京市于2018年印发了《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该规程主要包括了改造的范围、原则、技术要求等内容。
首先,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范围。
根据规程的规定,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主要包括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建筑、接受政府投资的国有建筑、普通住宅以及老旧小区等。
这些建筑数量庞大,占据了城市的大部分面积,因此对其进行节能改造能够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其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原则。
规程提出,节能改造应依据建筑当前的能耗水平和改造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同时考虑环保、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因素的综合平衡。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增长。
再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技术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强化建筑外墙保温、加强建筑隔热、改善供暖系统、提高采光和通风效果、提升设备的能效等。
通过这些技术手段,既有居住建筑的能耗可以得到有效降低,同时也提高了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规程还对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设计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过程也需严格执行相应要求,验收时需要对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和检测。
总而言之,北京市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是对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这份规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节能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同时,该规程为节能改造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技术支持,有助于推动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们的城市提供更加宜居、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2005)(京建法709号)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709号--------------------------------------------------------------------------------2006-10-16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工程设计单位,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确保节能建筑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建设(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4)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21-2005)。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章节。
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三、自2005年9月1日起,建设(开发)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如实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节能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建设(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节能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可以从北京建设网下载(网址:)。
《节能备案登记表》内容真实、齐全、有效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存,一份交建设(开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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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
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
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第八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能够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能够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
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