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在购房时能够清晰地了解房屋的节能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例如,建筑的朝向、体形系数、窗墙比等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影响着建筑的能耗水平。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如外墙保温材料的种类和厚度、门窗的节能性能、采暖空调系统的类型和能效比等。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也应予以明确公示。
其次,公示的方式需要多样化且易于公众获取。
在房屋销售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展示区域,通过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展示节能信息。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建设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详细的节能信息,并提供查询和下载功能。
对于施工现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让过往的行人能够方便地了解建筑的节能情况。
再者,公示的时间节点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始公示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在房屋销售阶段,应将完整的节能信息向购房者进行公示,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相关的节能条款。
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还应对实际的节能效果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建筑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节能目标。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公众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湘江新区、高铁新城等区域内新建建筑要100% 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适合本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陕建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00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管,现就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设计审查、备案关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陕西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文件。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1),与设计文件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未取得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备案关(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中如需变更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补充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节能工程严禁采用国家或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五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节能性能: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具体内容按附件规定选择。
第三条(公示的范围)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详见附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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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
精心整理
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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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填表内容说明:
一、本表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
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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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
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
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
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
.
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A外保温][B内保温][C夹芯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 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kg/m3]、燃烧性能[h]、导热系数[W/M.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4、墙体传热系数[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A坡屋顶][B平屋顶][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 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F 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kg/m3]、导热系数[W/M.K]、吸水率[%]、保温材料层厚度[mm]
4、屋顶传热系数[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A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B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kg/m3]、导热系数[W/M.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w/m2.k]。
(四)外门窗(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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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1、门窗类型[、][、][、][、][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 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C垂直百叶遮阳][E垂直挡板遮阳][F 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A金属百叶][B无纺布][C绒布][D纱][F竹帘][G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w/m2.k]、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1][D
(2
(3][D (4][散
(5
法][E
(1
统][D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A有][B无]
(3)空调水系统制式:[][A一次泵系统][B二次泵系统][C一次泵变流量系统][D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A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B吸收式冷水机组][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D多联机][E其他][F区域集中供冷][G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A电动两通阀][B电动两通调节阀][C动态电动两通阀][D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E压差控制装置][F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G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A自然通风系统][B机械送排风系统][C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
.
统][D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照度值[]、功率密度值[]
(8)节能灯具类型:[A普通荧光灯][BT8级][CT5级][D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无]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集中式][B分散式][C电][D蒸汽][E燃气][F太阳能][G 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D太阳能光伏发电][E其他]
(二)地源热泵:[][A土壤源热泵][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A风能发电][B其他]
(四)余热利用:[][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w/m2,制冷[]w/m2,
(二)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w/m2、制冷[]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管网输送效率[%]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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