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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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武城建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应经市、区施工许可部门批准,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产品、预拌混凝土(砂浆)等。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在购房时能够清晰地了解房屋的节能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例如,建筑的朝向、体形系数、窗墙比等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影响着建筑的能耗水平。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如外墙保温材料的种类和厚度、门窗的节能性能、采暖空调系统的类型和能效比等。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也应予以明确公示。

其次,公示的方式需要多样化且易于公众获取。

在房屋销售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展示区域,通过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展示节能信息。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建设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详细的节能信息,并提供查询和下载功能。

对于施工现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让过往的行人能够方便地了解建筑的节能情况。

再者,公示的时间节点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始公示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在房屋销售阶段,应将完整的节能信息向购房者进行公示,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相关的节能条款。

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还应对实际的节能效果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建筑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节能目标。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公众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1)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1)
/保温层厚度25mm

0。06 W/m.k
/保温层厚度25mm
西
0.06 W/m。k
/保温层厚度25mm

地面
传热系数(w/m2。k)
/保温层厚度(mm)
外窗
分项
朝向
窗型/窗玻/传热系数(w/m2。k)
遮阳措施/遮阳系数

多腔塑料型材/6透明+9A+6透明
/2。80KW/(m。k)
0。86Sc

多腔塑料型材/6透明+9A+6透明
外墙
主墙体材料
/材料厚度(mm)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厚度:25#楼:30mm;26#、27#、28#楼:25mm
保温型式
/保温材料种类

外墙外保温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外墙外保温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外墙外保温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西
外墙外保温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传热系数(w/m2.k)
/保温层厚度(mm)
施工图
审查机构
重庆海渝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有限公司
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21—2010)


屋面
保温
保温材料种类
难燃型挤塑聚苯板
传热系数(w/m2。k)
/保温层厚度(mm)
0.030W/m。k /保温层厚度50mm
外墙
主墙体材料
设计建筑40。14,39。77,40。67,41.03
保修期限
5年
重庆市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信息公示标牌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信息公示标牌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信息公示标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行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行设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等工程管理信息标牌,通知如下:一、工程管理信息标牌种类及设置要求(一)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

工程开工后至竣工前,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将有关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由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公示牌的材料及尺寸可参照济南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中关于“六牌两图”的要求执行,公示牌的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

工程开工后至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警示牌应采用坚固、耐久并具有防雨防潮功能的材料制作,尺寸宜为600mm(宽)×800mm(高),警示牌内容(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各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另外添加警示内容。

(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

按照住建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永久性牌宜采用花岗岩制作,规格尺寸不应小于500mm(高)×700mm(宽),永久性标牌内容(详见附件四)。

二、有关要求(一)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等标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的建立和设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此项工作的开展;公示牌、警示牌和永久性标牌要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不得自行制定标准乱设、乱放。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陕建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00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管,现就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设计审查、备案关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陕西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文件。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1),与设计文件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未取得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备案关(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中如需变更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补充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节能工程严禁采用国家或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

墙面
保温形式/ 保温材料种类
北 外保温,复合发泡水泥板 南 外保温,复合发泡水泥板
传热系数(W/㎡·K) 北 K=0.58W/(㎡·K),厚度80mm /保温层厚度(mm) 南 K=0.58W/(㎡·K),厚度80mm
建筑
楼梯间隔 墙
主墙体材料/材料厚度(㎜) 传热系数(W/㎡·K)/保温层厚度(mm)

外保温,复合发泡
西
外保温,复合发泡
东 K=0.58W/(㎡·K),
西 K=0.58W/(㎡·K),
加气混凝土砌块、钢筋混凝土 厚度200mm
K=0.82W/(㎡·K),厚度
建筑
楼板
层间楼板:板上保温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板上保温
窗型/框料/传热系数(W/㎡·K)

单腔充氩气高透Low-E暖边[5Low-E+19Ar(百叶)+5暖边],塑料,K≤2.4W/(㎡·K)
外窗

单腔充氩气高透Low-E暖边[5Low-E+19Ar(百叶)+5暖边],塑料,K≤2.4W/(㎡·K)
西
单腔充氩气高透Low-E暖边[5Low-E+19Ar(百叶)+5暖边],塑料,K≤2.4W/(㎡·K)

单层推拉窗6高透Low-E+12A+6,塑料,K≥2.4W/(㎡·K)
其他节能措施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本建筑的 Nhomakorabea节能效率
太阳能、带保温功能的入户门等
遮阳系数SCw 夏季SC≤0.5,冬季SC≤ 夏季SC≤0.5,冬季SC≤ 夏季SC≤0.5,冬季SC≤
达标
1#~15#
外保温,复合发泡水泥板 外保温,复合发泡水泥板 K=0.58W/(㎡·K),厚度80mm K=0.58W/(㎡·K),厚度80mm 凝土砌块、钢筋混凝土, mm 82W/(㎡·K),厚度15+15mm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渝建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仍存在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不严、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大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管理水平,现就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执行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实施建筑节能的核心。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主城中心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主城中心区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地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65%节能标准。

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当地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对有条件实施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

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能效测评、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将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必要内容,并纳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二、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一)进一步提高节能设计水平和质量。

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性能的系统了解,严格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建立健全节能内部审查制度,完善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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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监督管理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发挥社会公众对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作用,现将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日内,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位置,将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以公示牌的形式(详见附件)进行公示,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二、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三、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对于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建设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
愈期未整改到位的,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后移送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济南市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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