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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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6]30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26【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交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风险的借贷投资,以及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信誉实施的城建项目。

第四条本市城区城建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市、区分级负责;(二)集中财力、确保重点;(三)项目选定实行部门提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四)项目布局、用地、选址、设计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五)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在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城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六条城建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取符合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的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宜府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改善城市面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2012年度考核指标及目标要求的通知》(鄂办文〔201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及宜昌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价。

第三条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遵循以下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标准、分类考核;注重基础、体现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周考核、月考核、季考核和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主体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宜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领导下进行,市城管委办公室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专家库,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从城市管理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各类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年考核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实施;各县市区季考核、各区月考核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委托专家组实施;各县市月考核、周考核由各县市自行组织实施,城区周考核由宜昌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实施。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宜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宜发[2006]3号2006年3月8日)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加快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宜昌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现就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管理水平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加强城市管理,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实现“安全有序、整洁美观、文明和谐”的城市管理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宜昌城市现代化进程,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城市文明素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宜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市方针,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各类矛盾和问题的客观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全体市民都应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意义,重视和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共同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二)努力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自觉性。

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新闻媒体要开辟城市管理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城区各机关、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

在加强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基础上,每年9月确定为宜昌城市管理宣传月,市、区、街办、社区四级联动,集中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和城市管理的先进典型,开展以“我在宜昌,我爱宜昌”为主题的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城市管理和文明市民的评比表彰活动,形成全体市民支持、参与城市管理的浓厚氛围。

二、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三)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70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根据市政府授权,指导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

(二)增加协调卫生、工商、公安、住建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有关城市环境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关系的职责。

(三)增加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四)加强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以及组织、检查和督办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诉落实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对城区护岸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和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维修管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护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7日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力实施“筑堡工程”,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宜昌城区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以下简称“清违行动”),全面清除积存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面积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无违建城区”。

二、行动范围及对象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和东城试验区、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行动阶段(一)宣传发动(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

1.全面宣传发动。

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

召开“清违行动”动员会,确定时间节点、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

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宜昌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中设置违法建设投诉模块,公开举报邮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融媒体,报道工作动态,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清违行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宜府办文〔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文〔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4日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4号)和省司法厅工作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统筹推进、切实可行的原则,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工作创新、坚持稳妥实施,紧紧围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职责、规范协调监督内容、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监督能力,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为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市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基本完善,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常态化、执法考核精细化的制度基本完备,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基本建立,“一体四化”布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度、满意度有新的提升。

容和环境卫生

容和环境卫生

1、按要求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 在主干道和重点地区的树木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 严重 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 300元以下罚款; 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3、受到处罚后实施新的违法行为 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按要求改正的,不予罚款; 2、未按要求改正的,处以20元以 在背街小巷摆摊设点、销售 轻微 上100元以下罚款; 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3、受到处罚后实施新的违法行为 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 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 吊挂物品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按要求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在次干道的树木和护栏、电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 一般 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 200元以下罚款; 吊挂物品 3、受到处罚后继续实施新的违法 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 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 19 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 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 受到处罚后实施新的违法行 严重 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为的 下罚款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受到处罚后实施新的违法行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为的
轻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获得市容环卫 21 主管部门的处置核准,随意处置建筑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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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在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宜昌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宜昌高新区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本市及各区住建、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队伍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对跨区域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调度权和处置权;
(三)对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可行使直接查处权;
(四)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
(五)在宜昌高新区区域内行使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查处的除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应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无效。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确定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形成分工明细、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九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四)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提请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联的有关部门认定法定条件、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凡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义务。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职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事前应当提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需提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报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统一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职责,查封、扣押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机动车驾
驶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记分。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责令补办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经许可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后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其中,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应当报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统一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暂扣、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发证机关核实后决定暂扣或吊销。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及查封扣押财物,依照《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执法协调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应由对方履行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对方处理;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建议对方予以纠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统一制发可供载明告知内容和可供对方回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

第十八条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向对方作出回复。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提请有关部门认定有关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九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许可审批事项需要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实施后续监管,凡未公示的应当同时抄送实施监督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将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定期通报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办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健全内部不同层级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轮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听取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市、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及夷陵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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