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一套从社会经济活动出发的法律规则,它规范了社会主体在活动过程中的行为,保护了社会利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市场原则,即政府应该尊重市场,完全放任市场发展,不介入市场价格机制,给消费者最大的选择权。
二是注重双方自由意愿,保证主体间的自愿交易,避免让一方滥用自己的优势,强制另一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选择。
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立法、政策和行政手段,保护消费者从决策时就不受欺诈、构制,确保合法权益。
四是强调承担责任,每一方都应该承担正当的责任,为他们的行为负责,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是言行一致,即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严肃执行合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总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市场及双方自由意愿、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责任以及言行一致。
只有全面落实这些原则,运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纠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以下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自由贸易原则——经济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由竞争。
二、平等原则——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任何经济主体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效率原则——经济活动应该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为目标,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四、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市场调节原则——市场应该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政府应该通过制定规范、监督和引导市场行为来调节市场。
六、社会责任原则——经济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七、法治原则——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1、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尊重个体的主观意愿和自由行动。
2、平等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赋予所有参与者在受法律保护和支持下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行为也要依据平等原则而行事。
3、公正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对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关系要实行公正的对待,确保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得到合理的衡平处理,不得受任何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影响。
4、开放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强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相互合作和贸易,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
5、合理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经济活动的行为对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护,同时又不损害有效的经济运行。
1、在经济活动中,尊重公平原则,在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平衡和分配,不可超出其合法范围得到非法牟利和利益。
2、要尊重自由经济原则,明确参与者的主观意志,不能收缩个人自由行动,不可干涉商业行为。
3、尊重开放原则,允许国际经济活动的自由进行和交流,以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
4、尊重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在受法律保护下拥有平等自由和义务,在市场交易中不受歧视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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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见解众说纷纭,至今学界未能形成基本的共识。
不统一的认识,既不利于经济法理论建设的完善,也不利于经济法具体条款的颁布与实施。
由此,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确定经济法原则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确立的,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它的特性。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确立标准(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定义法的原则源于对法规范内容的高度的、抽象的概括。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是用来指导经济法规范,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指导经济法治全过程乃至指导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现行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的特点有不同的见解。
李昌麒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三种属性:其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二,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指导性;其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
史际春老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对经济法整体规范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
漆多俊老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仅仅适用于经济法范围;再次,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同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有下列几点是上述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特性认识共有的观点: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规范性(高度的权威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应当具有法的特征,具有普遍约束意义与权威。
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违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范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适用的参照,以此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由、公共利益、效益、合理等。
下面我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第一,公平原则。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政府和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益,禁止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促进公平竞争。
在经济活动中,公平原则也体现为要求合同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经济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自由选择经济活动,自由选择合同方,并能够享受经济自由权。
自由原则的设立保护了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发展。
同时,自由原则也要求市场主体在自由选择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体现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公共利益原则还体现为政府对市场领域的合理规制和公平竞争的维护。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这包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等方面。
效益原则还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第五,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资源,合理经营和合理竞争。
合理原则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适当控制市场竞争的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现代经济信息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现状分析经济法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只有二十几年的历史,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理论的相关研究受到了经济体制本身确立和转变的一些影响,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已经能够体现这种经济体制转变的情况。
通过梳理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文献,其代表的观点主要有“一原则说”、“二原则说”、“三原则说”等,下面来具体论述一下:第一,“一原则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对其它方面的利益也能兼顾。
认为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时,在一定的范围是能够基本适用的。
第二,“二原则说”。
持这一观点的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反垄断原则和计划原则。
第三,“三原则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别是维持公共竞争原则、协调平衡原则和权、利和债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原则。
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宗旨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经济法中的法律条文和立法规范应该遵守的纲领性原则。
随着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发现其中有些观点存在某些质疑之处:第一,在“三原则说”中将权、利和债定为是有机统一的原则,值得商榷。
因为权、利和债的统一原则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则。
我们认为债、权和利之间的关系相统一的原则,虽然是经济法中必须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没有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在将这一原则纳入到其它的原则之中时,这一原则也仍然是使用的,如行政法学。
第二,在“二原则说”当中将垄断原则和计划原则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值得重新思考的。
因为经济法的原则的关键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对象来进行认识的。
如果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位为是反垄断原则和计划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看做是经济法相关的部门法中的基本原则,如果将部门法中的这两个原则扩大到整个经济法领域那是片面的。
第三,在“一原则”说中将平衡协调的原则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需要进一步来探讨的。
试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论文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学者们对此讨论甚多,但至今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该文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基本原则、价值及功能等概念的区别,并对学界目前有关基本原则的观点进行介绍、评析。
最后,该文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遵循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将适当干预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要素按照国内学者对法律原则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据此,我们不难推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
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也即应当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利义务运作的特性或要求的内涵。
同时,法律性还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都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特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
如强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故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须鲜明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律独具的特色。
2.经济法基本原则、价值及功能比较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价值的承担者。
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离不开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
在整个经济法的理论中,经济法的价值处于最基础的地位。
“经济法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与它们密切相联并统一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 .. . .论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开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
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以法律规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
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假设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
探究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那么的概念。
法律原那么,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那么之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那么。
法律原那么、法律规那么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没有具体法律规那么时,可以藉助法律原那么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那么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和作用。
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根本的法律原那么。
准确定义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根底;同时,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那么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根本保证。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别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方“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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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以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
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
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可以藉助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和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原则。
精确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基础;同时,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基本保证。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
上述诸多观点,虽然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在市场规制方面,经济法一些法律规范有利于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的有序平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在宏观调控方面,当国家的金融、货币、税收等出现问题的时候,经济法会起到宏观调控的功能,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得到保障。
二法律原则层次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所下定义,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成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杀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
法律原则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之根本。
任何法律部门如果不能通过归纳跟演绎,恰当地总结出若干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相对严格周密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
正是基于某种原则,不同的规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机的统一于某个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宗旨贯穿联系起来。
法律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各种学说深刻影响着经济法的历史和现实面貌。
经济法从中吸收养分,不断得到充实,因而相关的、更高级的一些原则也会出现在经济法中,为经济法所遵循和援引,这也就成为一般经济法原则。
同时,经济法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则,这些特有原则就是所谓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
它是属于上层建筑中制度的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它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根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国的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
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总值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本原则指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准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准则。
因此,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起根本性作用的根本准则。
三.经济法的确立(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首先,它必须是法的则。
原则与规则不同,规则较为具体,而原则更为抽象。
法的原则概括面广、稳定性强、适用范围宽、效力层次高、指导作用大等,规则则相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发的原则,否则就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再次,它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
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确定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必须是经济法的原则,否则就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众多经济法具体原则中概括出来的、经济法领域最高层次的原则。
它统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方法②对于我国目前经济法确立的方法,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描述。
张守文教授的方法是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
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该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相关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
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
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能是不同的。
对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的内容;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的法定性、适度和绩效性。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1.有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1)由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具体原则,同时也高于经济法律规范,因此凡是符合经济法律原则的经济法具体原则和经济法律规范都是有效的,当三者不一致的时候,具有实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上述规范和具体原则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标准,有助于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2)由于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常常缺乏可供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在此情况下,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从新的原有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
2.有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一个发展变化和不断完善的问题。
因此,具有应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过时的或者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废止、修改,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同时,对于现在没有而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健全经济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3.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德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表面化阶段。
由于对经济发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争论不止。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按客观规律办事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主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等等。
③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方面:经济法法定原则1.经济法的适当干预必须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干预时必须干预有根据,同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
2.经济法法定原则实质上,主要目标是力图保障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者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施。
这项原则可以包括在整个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
例如,在反垄断方面,要对垄断的标准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以明确哪些垄断为法律所不容,哪些主体可以享有垄断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等,也都需要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各项规定都需要法定。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计划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等,由于宏观调控领域所涉及的事项,都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在总体上行使专属立法权是很必要的。
比如,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等,都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权力机关予以批准;国家计划与预算,都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审批决定。
这些都是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由此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事实上,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
(二)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权责利效统一原则中,指的就是经济法主体所承受的权力、责任、利益和效益,不应该有脱节、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1.此原则首先强调要权责相当、共同平衡地体现于经济法律规范的模式中,不能失衡,以免权轻则重或者权重则轻。
如果经济法主体权责不当,会出现专权擅权或者令人畏缩不前,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
因此必须要求权责相当。
2.再次强调利效问题即平衡的权责分配模式引出的经济法律后果。
经济法本身的经济性要求其规范及行为必须使利效能体现权责的要求,达成权责利效的实质一致。
权责利效一致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体和始终的根本原则,它既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天然反映,又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演化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