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聘用外部专家费用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内发改费字[2005]713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细化的函》(内劳社办字[2004]2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报名费20元。
(二)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收费,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三级鉴定机构分配表(附件1)中对应类别收费标准收取。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职业),且鉴定收费标准已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制定的,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均执行附件1规定的D类各级收费标准。
2、参加全国统考职业技能鉴定补考的人员,补考费均按其对应级别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所需全部费用。
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
目前执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已不能适应当前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目前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核算,参照其它省市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核定了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职业(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4年版)分类(见附件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新职业、新工种,可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种类别后,执行相应分类职业(工种)的鉴定、培训收费标准。
四、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消耗能源、原材料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类别的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内发改价字[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207号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性,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委重新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进行成本监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全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定价)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会计成本为基础,核定的全区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方式(一)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强制培训和根据市场需要,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所收取的培训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一)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每天不少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课程分类核定:1.远程教育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
2.理论课程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
3.实用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
4.专家授课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
(二)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培训,收费标准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三)培训教材使用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的,教材资料费按照不高于出版社定价的实际购买价确定;培训教材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的,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实习实验材料费用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1043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行业协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活动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比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字号】内政办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1号2014年6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实施“人才强区工程”,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的意见》(内党办发〔2013〕2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范围:在自治区各类别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农村牧区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能人员、社会工作者、农村牧区实用人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二)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三)坚持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坚持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应坚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二)在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发人员;(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五)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员;(六)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为同行业公认,并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高技能人员;(七)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八)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管理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九)长期从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扬地区、民族文化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范围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以外,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各级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另行规定办法。
三、工作程序(一)制定方案。
聘用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一般要从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懂政策、懂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参加,负责推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委机关各处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修改,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的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委托评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审中心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的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项目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投资、土地和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出具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11【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令第3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3]198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7-50)【关键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易平台【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相关文献】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 [J], ;3.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J],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418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