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科研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表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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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效能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类别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外事务劳务费、校内事务劳务费。

第三条发放标准与限额(一)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讲座类(1)聘请校外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3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评审类(1)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6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3、项目论证类校级以上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300元/半天,校级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项目指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4、其他类咨询类、活动评选、人才选聘等评委劳务费参照评审类标准执行。

组织讲座、评审、项目论证、咨询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以上劳务费标准。

5、加班类(1)节假日加班。

对于常规性、职责内工作的一般性加班原则上不得发放劳务费。

确因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需要,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可给予一定的加班劳务,不超过100元/天。

(2)夜班值班。

专家费劳务费发放单

专家费劳务费发放单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明细表
年月日
部门:
项目代码:
姓名(工号) 应发金额 扣税
实发金额
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本人签 字
2
3
4
5
6
7
8
合计
应发金额(大写):
说明:1.税法规定:每人/次领取劳务费 800 元以上计税(单位:元)。
2.发放现金,请务必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通过银行卡支付,本人不需签字。科研劳务费必须通过银行卡支付。
3.报销劳务费需要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审核:
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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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表

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表

内蒙古农业大学
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表
咨询(评审)内容:
咨询(评审)时间:
制表人:
备注:
专家咨询费: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
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2、
3、不得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4、以上标准来自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务费发放制度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科研项目劳务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

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访问学者须通过人事处认定。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在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周期相符。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须遵循市场规律,参照厦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

对于数额明显高于厦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必须提供辅助证明材料,比如高级职称证或特殊行业资格证等。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劳务费根据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量据实发放;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属于退休人员返聘的,其聘用工资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人员当前工资与其退休工资差额。

第五条项目(课题)组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

第六条科研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超过厦门市同类同级平均工资的,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批。

第七条科研劳务费发放原则上由财务处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科研劳务费计税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九条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参照《XX院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五条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有关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咨询性活动应尽量从部系统已建立的或其他开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本单位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参加本单位科研项目咨询活动领取咨询费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无关。

第七条专家参与本单位非其本职工作的其他咨询活动,可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报酬,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中涉及咨询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托单位领取相关业务专家咨询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的管理,切实发挥科研对生态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环保科〔2017〕3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月1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验收与绩效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的管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创新策源能力,切实发挥科研对生态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获得其他渠道经费资助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科研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要求,加强与市科技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关领域专项研究计划、市决策咨询相关项目计划的协调协同,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研究工作:(一)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战略、政策和规划的研究;(二)本市生态环境管理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的研究;(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前期预研、控制对策、行动方案和实施评估的研究;(四)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五)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设备研发、示范工程研究、探索性研究;(六)其他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开展的科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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