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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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8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驻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已经2017年7月24日管委会第105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1日重庆两江新区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为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国内重要的功能性金融中心核心区,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可申请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新引进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金融业机构,可申请最高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分类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以及交易场所类法人机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类企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业机构,以及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实收资本(实缴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保理公司1亿元及以上),或经济发展贡献度5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4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管委会第9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以及品牌建设的资金。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会展等生活服务业项目;(六)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七)支持两江新区重点项目及其产业链配套项目的贴息,支持优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八)用于对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九)用于管委会批准的标准厂房和产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十)其他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两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委发﹝2016﹞7号)规定,原重庆北部新区予以撤销,对两江新区管理体制进行优化调整。

为了加强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新区法治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管委会对原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等3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责任部门公文字号1管委会办公室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14﹞115号2经济运行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37号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8]51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15号5关于加强两江集团政府投融资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1〕270号6建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40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3号8两江新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1〕166号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管理办法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16号10财政局重庆北部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08]71号1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9号1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0号13社发局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渝新委办发﹝2013﹞14号14社会保障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80号1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92号1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6号1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29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2号1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9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2号21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北部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0〕165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困难残疾人大额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92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45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以农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65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低保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48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和谐社区工作争先创优活动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7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维护农民工利益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渝新委发[2009]65号29政务中心两江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3〕5号30纪检组重庆北部新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严格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规定渝新委发〔2008〕207号31重庆北部新区造价咨询专家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办发〔2009〕57号32环保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渝新委发〔2009〕229号33国土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综合整治房屋修缮类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7号34市场监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57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质量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69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37号3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质量强区和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7号3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直管区微型科技型企业创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49号——结束——。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3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内各有关单位:《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第7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5月19日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两江新区商标、质量、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并形成两江新区财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或商标权利人,获得有关奖励或在商标、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奖励补助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奖励补助申请条件(一)商标类1. 中国驰名商标;2. 重庆市著名商标;3. 两江新区知名商标;4. 获得境外商标注册;5. 微型企业获得国内商标注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5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驻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已经2017年7月24日管委会第105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1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在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政策的同时,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及其配套的工业研发、检验检测等企业。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期开工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额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下的重点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约定投产年度起,分别按前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五年、四年、三年和两年,按其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目录第一章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第二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第三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第四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第五章支持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第六章附则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生态,助推两江新区知识产权高地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第一条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授权的,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资助1万元/件。

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只资助1次,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二条国外商标资助。

获得国外商标注册的,资助2500元/件。

同一商标获得多次国外商标注册的,只资助1次。

同一权利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专利奖奖励。

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渝两江管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办发﹝2019﹞19号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4月2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引导两江新区旅游市场快速发展,促进两江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结合新区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由新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涉旅单位进行扶持。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的涉旅单位,以及两江新区直属涉旅企业。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建制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水土镇、复兴镇、龙兴镇、石船镇等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涉旅单位,指经两江新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旅游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等。

第三章扶持类别及标准第四条旅游品牌奖(一)创建奖1. 首次参评(1)首次参评被评定为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2)首次参评被评定为市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子基金管理与职责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四章支持方式第五章支持程序第六章种子基金的损失核销第七章种子基金的增(减)资及清算第八章考核与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的规定,为规范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种子基金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主要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

种子基金总规模5000万元,其中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代表种子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代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出资3000万元。

第二章种子基金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

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指定承担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职能的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担任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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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7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

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

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

委托重庆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协助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开展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补贴相关工作。

委托鱼复公司做好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等3 个镇街的补贴工作;委托龙兴公司做好龙兴镇、石船镇等2个镇的补贴工作;委托水土公司做好水土镇、复兴镇等2个镇的补贴工作。

第二章创业补贴第四条对象范围。

户籍在直接管理区域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的农转非人员,在直接管理区域或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新注册和经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已参加创业培训,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照章纳税,稳定经营半年以上。

第五条补贴标准。

以上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同一经营实体(项目)或同一户只能享受一次。

已享受原北部新区自主创业补贴或以农就业补贴的人员及其家庭不再享受本补贴。

第六条办理程序。

在各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公司设立补贴申报点,每年4月和9月,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经营地申报点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公司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项目经营等情况,报送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复审,新区社会保障局审批,再由新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就业创业证或安置协议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6.近3个月的纳税证明;7.近3个月的进销合同、发票、单据复印件;8.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第七条对象范围。

户籍或经营场地在直接管理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5类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八条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

个人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10万元部分由中央、市、区按规定予以贴息,超过部分由新区财政承担;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按基准利率的100%进行贴息,其中基准利率的50%由中央、市、区按规定予以贴息,其余50%由新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办理程序。

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立申报点。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营场地所在地申请贷款。

经街道办事处初审,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查,完成担保手续后,由承贷金融机构放贷。

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根据承贷银行反馈的还款和还息情况,填写两江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附件2),提出初审意见,经新区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新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贷款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附件3);2.人员类别证明复印件(如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等);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6.抵押物或保证人资料;7.其他资料。

第四章社会保险补贴第十条对象范围。

招用本市“4050”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和参保地均在直接管理区域的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户籍在直接管理区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类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

按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为相应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按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办理程序。

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上年度补贴,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再由新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企业(或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或两江新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2.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相应组织证书);3.享受补贴人员名单;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享受补贴人员类别证明复印件;6.享受补贴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个人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2.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表;3.就业所在地社区、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附件7);4.证明人出具的申请人灵活就业务工证明;5.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6.有效的就业优惠凭证复印件;7.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第五章岗位补贴第十三条对象范围。

招用本市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和参保地均在直接管理区域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招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4050”农转非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和参保地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的企业。

第十四条补贴标准。

公益性组织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办理程序。

岗位补贴采取“先招用、后补贴”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公司申报上年度补贴,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

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公司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再由新区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申报资料:1.两江新区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8);2.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还需提供相应组织证书);3.享受补贴人员名单;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享受补贴人员类别复印件;6.享受补贴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10.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直接管理区域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中“新注册”的时间节点为文件发布之日。

对于文件发布之日前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人员,可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创业补贴,并按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原有的创业补贴政策条件和标准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该办法中直接管理区域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介补贴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创业补贴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就业专项资金和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农转非人员的创业补贴和岗位补贴均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两江新区创业补贴申请表2. 两江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3. 两江新区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4. 两江新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5. 两江新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6. 两江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7. 两江新区灵活就业登记证明8. 两江新区岗位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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