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
DL T 1901-2018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ICS 27.140P59备案号:68994-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1901-2018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国家能源局2018-12-25发布 2019-05-01实施目录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3)5 预案编制程序 (3)6 预案主要内容和要求 (4)6.1 预案扉页 (4)6.3 大坝简况 (4)6.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4)6.5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5)6.6 监测、报警和报告 (5)6.7 应急响应 (6)6.8 后期处置 (7)6.9 应急保障 (7)6.10 预案管理 (8)6.11 附件 (8)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格式 (9)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扉页格式 (10)附录C(资料性附录)大坝突发事件分级示例 (11)附录D(资料性附录)预警信息示例 (15)附录E(资料性附录)突发事件报告单示例 (15)附录F(资料性附录)混凝土常见突发事件险情处置措施示例 (16)附录G(资料性附录)土石坝常见突发事件险情处置措施示例 (18)附录H(资料性附录)工程基本情况 (21)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大坝安全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 3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秀丽、池建军、胡斌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编制。
电力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机组正常发电及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含厂房)、泄洪建筑物、引水隧道、通航建筑物、水库周围圾口的挡水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电站大坝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从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水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和利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力量,积极借助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技术力量。
第七条各水电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的水电站大坝管理制度;(二)审查直接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二)审查各发电企业所管理水电站大坝年度妥全工作计划和规划工作,并按规定监督计划的实施;(三)审查各发电企业水电站年度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并上报防汛指挥机构;(四)对发电企业水电站的大坝巡查、大坝详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五)组织和监督做好对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变和隐患治理、除险加固项目、方案审查或审批工作;(六)审查或审批水电站大坝事故预防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七)组织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注册、大坝;(八)组织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九)负责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
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确保大坝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大坝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大坝工程,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
三、应急预案编制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2.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3. 科学决策,有效处置;4.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大坝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应急指挥部。
2. 应急指挥部:负责大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下设以下几个工作组:(1)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救援和恢复工作;(2)技术支持组:负责事故原因分析、技术鉴定和修复方案制定;(3)信息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发布和舆论引导;(4)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物资供应、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
五、应急响应1. 预警响应:根据大坝运行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紧急响应:发生大坝事故时,立即启动紧急响应,各工作组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
(1)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2)技术支持组:负责事故原因分析、技术鉴定和修复方案制定;(3)信息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发布和舆论引导;(4)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物资供应、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
六、应急处置措施1. 人员疏散:迅速组织受影响区域内的群众进行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 应急救援:开展现场救援,对伤员进行救治,对被困人员进行营救。
3. 险情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 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查明责任。
5. 恢复重建:制定修复方案,开展大坝修复和重建工作。
七、应急保障1. 物资保障:确保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大坝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运行,防止因大坝故障或突发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类大坝工程,包括水电站、水库、闸坝等,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机构1.成立大坝安全运行应急指挥部,负责大坝安全运行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3.成立应急小组,负责具体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预警系统1.建立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大坝运行状态。
2.制定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
3.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五、应急响应1.一级预警: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小组,全力进行应急处置。
2.二级预警:发生较大险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小组,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3.三级预警:发生一般险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小组,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4.四级预警:发生轻微险情,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小组,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六、应急处置措施1.人员疏散:立即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进行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抢险救援: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对险情进行抢险救援。
3.工程修复:对受损工程进行修复,确保大坝安全运行。
4.信息发布:及时发布险情、应急处置等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
七、后期处置1.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2.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总结经验: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4.宣传教育:加强大坝安全运行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八、预案管理1.定期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本预案。
2.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培训:对应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水电站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水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站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水电站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水电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应急处置预案;(2)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协调各部门、各班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5)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2.3 工作小组职责(1)应急救援组:负责组织现场救援,确保人员生命安全;(2)抢险组:负责现场抢险,恢复设施正常运行;(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保障伤员生命安全;(4)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供应、交通保障、通信保障等工作;(5)信息宣传组:负责信息收集、发布和舆论引导。
三、应急处置程序3.1 预警阶段(1)加强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气象、水文等信息;(2)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3)通知相关部门、班组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3.2 应急响应阶段(1)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现场救援,确保人员生命安全;(2)抢险组迅速开展现场抢险,恢复设施正常运行;(3)医疗救护组对伤员进行救治,确保生命安全;(4)后勤保障组保障物资供应、交通保障、通信保障等工作;(5)信息宣传组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引导舆论。
3.3 应急恢复阶段(1)对受损设施进行修复,尽快恢复水电站正常运行;(2)对应急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3)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应急保障措施4.1 人员保障(1)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3)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水电站运行安全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水电站运行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水电站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水电站运行过程中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滑坡、泥石流、设备故障、火灾、爆炸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水电站运行安全应急指挥部(1)总指挥:由水电站总经理担任,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指挥水电站运行安全应急工作。
(2)副总指挥:由水电站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3)成员:水电站各部门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信息发布。
(2)应急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疏散和伤员救治。
(3)安全保卫组:负责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后勤保障和伤员转运。
(5)技术支持组:负责事故原因分析、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四、应急响应程序1. 预警阶段(1)当水电站运行安全出现异常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2. 应急响应阶段(1)应急救援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安全保卫组负责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
(3)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后勤保障和伤员转运。
(4)技术支持组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3. 恢复阶段(1)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应急预案。
(2)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五、应急保障措施1. 应急物资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充足,包括救援设备、防护用品、医疗用品等。
2. 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应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3. 应急培训保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4. 应急演练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1. 本预案由水电站运行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所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河道、灌溉渠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组织机构1.成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工作。
2.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现场救援组: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等工作。
(2)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和分发。
(3)信息报送组:负责收集、整理、报送事故信息。
(4)宣传报道组:负责宣传报道事故处理进展和成效。
四、应急预案1.事故预防(1)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定期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
(3)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应急处置(1)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2)现场救援组迅速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物资保障组及时调拨应急物资,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信息报送组及时收集、整理、报送事故信息。
(5)宣传报道组做好事故处理进展和成效的宣传报道。
4.事故善后处理(1)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应急保障措施1.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大投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
3.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六、附则1.本预案由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二)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二)
1. 背景介绍
- 水电站大坝是水电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的运行安全管理,保障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国家出台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 办法规定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 水电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员,确
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 水电站应当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 水电站应当加强对大坝运行安全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
取措施予以解决。
3. 办法的意义和作用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水电站
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水平,减少大坝运行安全事故的发生。
- 办法的实施,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可持续发展。
4.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 办法虽然涵盖了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的方方面面,但在实际应用
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 特别是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方面,需要更加具体、详细地规定,以确保应急处置的效果和水平。
5. 结论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保障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
-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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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勿已行名全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电力企业防范、应对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大坝应急管理)。
大坝发生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响应的,电力企业应当遵从其指令和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是大坝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大坝应急管理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管理界面,加强大坝应急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大坝应急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应急管理的地方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的大坝应急管理实施技术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突发事件预防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辨识评估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风险,落实防范管控措施。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运行管理,做好日常监测、巡视检查和维护检修,排查治理大坝存在的工程缺陷和隐患,提升大坝本质安全水平。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已在国家能源局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的大坝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二年内具备安全在线监控功能。
新建大坝在办理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时,应当具备安全在线监控功能。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遭遇超标准洪水或者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后,对大坝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病坝治理和险坝除险加固。
大坝病险情形消除前,电力企业应当开展大坝运行方式安全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修订运行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病坝、险坝治理期间运行安全。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防洪管理,确保大坝度汛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管理制度,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计划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
(三)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大坝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较大及以上隐患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应当报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涉及环保、航运等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四)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大坝上游库区和下游泄洪影响区的生产生活设施、建筑物和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较大及以上隐患及时报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涉及环保、航运等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五)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泄洪建筑物闸门进行启闭试验,确保闸门及其启闭设施正常运行;应当配置独立可靠的大坝泄洪闸门启闭应急电源或者应急启闭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应急电源以及启闭装置可靠。
(六)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运行特性和大坝泄洪消能方式,辨识评估泄洪消能设施结构破坏、工程边坡垮塌、库岸边坡失稳等风险,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措施管控风险。
(七)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上下游水库和水电站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水情信息以及气象、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大坝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及时完善大坝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健全大坝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坝应急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编制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大坝专项预案)。
大坝专项预案应当涵盖大坝运行全生命周期可能遭遇的各类突发事件,并与本企业的综合预案、其他专项预案,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预案衔接。
大坝专项预案重点明确以下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
(二)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明确预警级别。
(三)明确预警发布、调整、解除的责任部门、权限和程序。
(四)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本企业应急资源状况、控制事态能力、应急处置权限,对应急响应进行分级。
(五)明确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六)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调度方案。
(七)确定可能的溃坝洪水淹没范围,绘制溃坝洪水淹没图。
(A)制定紧急情况下的人员撤离方案和逃生路线图,针对不同情况规划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九)信息报送的部门、渠道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对大坝专项预案组织评审、发布实施、办理备案和修订。
大坝专项预案的评审应当邀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审核与地方政府相关预案的衔接情况。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将大坝专项预案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或备案。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大坝专项预案的宣贯培训,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妥善保管,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完好。
为应对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常规通信手段中断,电力企业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在水电站现场配备卫星电话、北斗短报文终端等可靠的卫星通信设备。
电力企业需要外部应急支援的,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应急支援协议。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组建常备专(兼)职应急抢险和专家队伍。
专(兼)职应急抢险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坝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或者与上述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检验评估大坝专项预案的实用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与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的互联互通,及时获取、报送和共享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和工作机制。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涉及上下游社会生产生活安全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应当立即向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按照大坝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采取调度措施。
紧急情况下,电力企业按照大坝专项预案确定的应急调度方案进行应急调度的,应当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补报调度措施。
第二十二条发生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事件要素及其发展情况、水文气象、大坝运行性态等的监测,预判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对大坝运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监测和预判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持续发展,可能超出大坝设防标准,或者事件危害程度超出本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电力企业应当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地方政府,提请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支援,并通报上下游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周边环境和事件态势变化,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立即撤离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总结评估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总结事件发展演变过程,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后果,评估大坝安全状态以及后续风险。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详细回溯事件处置全过程,分析各个响应环节和各项处置措施的效果,评估应急制度、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事件总结和处置评估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修订大坝应急管理制度和大坝专项预案,完善大坝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章信息报送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大坝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送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报送方式。
第二十九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事件概况、初判原因、损失及处置情况等。
突发事件的后续发展、演变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总结、处置评估报告报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H"一条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大坝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的电力企业,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监管、行政处罚等措施。
大坝中心应当加强对电力企业大坝应急管理的技术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坝破坏、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环境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灾害类(1)暴雨、洪水、台风、凌汛、地震、地质灾害、泥石流、冰川活动等。
2.事故灾难类(2)漫坝、溃坝。
(3)上游水库(水电站)大坝溃坝或者非正常泄水。
(4)水库大体积漂浮物、失控船舶等撞击大坝或者堵塞泄洪设施。
(5)大坝结构破坏或者坝体、坝基、坝肩的缺陷隐患突然恶化。
(6)泄洪设施和相关设备不能正常运用。
(7)工程边坡或者库岸失稳。
(8)因水库调度不当或者水电站运行、维护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3.社会安全类(9)战争、恐怖袭击、人为破坏等。
4.其他类(10)其他突发事件。
(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是指电力企业启动I、II、In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