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习惯

合集下载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2019年法考客观题卷一《国际法》试题及答案(卷二)

2019年法考客观题卷一《国际法》试题及答案(卷二)

2019年法考客观题卷一《国际法》试题及答案(卷二)1、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A. 诈欺B. 错误C. 贿赂D. 与强行法抵触2、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ABCD )。

A. 公民和政治权利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 民族自决权D. 环境权3、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BD )。

A. 草签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C. 批准D. 签署4、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BCD )。

A. 人身不可侵犯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 管辖豁免D. 免税免验5、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 C )。

A. 使馆馆长B. 政务参赞C. 武官D. 馆长家属6、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ACD )。

A. 国民待遇B. 超国民待遇C. 互惠待遇D. 最惠国待遇7、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BC).A. 血统主义B. 出生地主义C. 混合主义D. 分割主义8、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C D )。

A. 使馆馆长B. 各类武官C. 各种参赞D. 使馆秘书9、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 ABCD )。

A. 双边引渡条约B. 多边引渡协议C. 国内引渡法D.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10、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BCD )。

A. 调查职能B. 谈判职能C. 保护智能D. 促进合作职能11、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ABC )。

A. 国家的内部行为B. 国家的外交实践C. 国际组织的实践D. 跨国公司的行为12、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CD).A. 美国B. 前苏联C. 中国D. 俄罗斯13、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义务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司法考试三国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三套)(2)

司法考试三国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三套)(2)

司法考试三国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三套)(2)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法上,形成国际习惯法所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是() A.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 B.国际条约的编纂 C.国际组织的承认 D.各国承认具有拘束力 答案:AD 解析: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opiniojuris)。

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2.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的限制属于() A.自愿限制 B.被迫限制 C.永久限制 D.临时限制 答案:AC 解析:主权受限国,指由于某种原因该国主权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的国家。

其按限制的愿意分为:①自愿放弃某些权力,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诉诸战争权;②被迫放弃某些权力,如成为他国的附属国;按限制的期限分为:①永久限制,如永久中立国、附庸国;②短期限制,如被保护国,在约定的保护期内主权受到限制,承担责任时的限制主权情况,如二战后对德、日的一定时期的管制和占领。

3.普遍管辖是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的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具有管辖的权利,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行为包括() A.战争罪行 B.种族隔离 C.反人道罪行 D.国际洗钱犯罪 答案:ABC 解析:略 4.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 A.恢复原状 B.赔偿 C.道歉 D.限制主权 答案:ABCD 解析:略 5.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国际法》第二章 第三节:国际习惯

《国际法》第二章 第三节:国际习惯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第三段视频:国际习惯这段视频我们主要讲述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与条约相比,它是国际法更古老也是最古老的渊源,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国际习惯的规定,特别强调“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这是国际习惯法得以形成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国际习惯的形成,首先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在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者不行为这一个客观事实地存在。

有些学者称这个客观要件为形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

通例,也就是惯例是各国在彼此交往中的行为所构成的。

构成通例的各国的重复行为也是习惯的主要因素,但并不是所有的重复行为都构成通例。

一般国际法学者都承认,惯例要成为国际习惯的基本要素之一必须具备时间性、连续性和一般性三个条件。

时间性关于国际习惯,经典的定义特别强调“长期使用”,强调时间的经过。

通例在通常情形下是经过比较缓慢的时间过程而形成的,但究竟需要多少时间,国际法上没有一定规则。

由于现代化交通的发达以及各国之间交往的频繁,就可以相当快地形成起来,而不需要较长的时间。

连续性通例应当是经常和划一的,而事实的互相矛盾和混乱或不一致就不符合通例的连续性、一贯性或划一的要求。

当然,也不可能要完全划一性,但要求基本上划一。

一般性一般性并不等于“普遍性”,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普遍参加。

有的学者甚至否定通例必须有国家广泛参加的论点,而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行为就可以构成通例。

这种说法过于极端,使得通例失去它作为国际习惯要素的意义。

通例的法律意义决定于它得到国家的广泛的一般接受。

通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

参加或接受有直接或间接的。

直接的参加或接受表现为国家的行为,从行为中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

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行为中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

行为或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前者是积极默认,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者共同构成了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国际法”⼀词,后被⼴泛采⽤。

有⼈使⽤“国际公法”⼀词来称呼这⼀法律体系(其传⼊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

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的“公法”⼀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不是与“国际私法”⼀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的⼀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产⽣于欧洲,是以独⽴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批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时期,荷兰⼈“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了系统全⾯的论述,并努⼒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发展。

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1)

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1)

2017 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准备了 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 (1)1.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2006 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

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参考答案: D参考解析: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

故 A 错误。

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故 B 错误。

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

故 C 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 D 项。

2.甲乙两国 1990 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

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

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

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

由于无论是物质要素或法律确信,都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

一般地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第三,国家的国内立
法、司F、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在国际法中,"习惯'( Custom) -词是意义明确的法律用语,其表明具备了两个构成要素的、具有法律拘束力规则。

而"惯例'一词,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用法。

一是所谓广义的用法:"惯例'一词包括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通例;二是所谓狭Y 的用法,其下又分为不同的两种:一种是使用"惯例'一词与"习惯'同义,专指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或制度。

这种用法目前已不多见。

另一种用法恰恰相反,"惯例'一词被用来专指没有强制性法律拘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对这些用法应注意加以区分,似便正确理解和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