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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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是指一国领土上空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已被现代国际法所确认。

(一)领空的水平界限一国领空从与地球表面平行方向看,止于其领土边界线的上方,即领土边界线向上立体延伸构成领空的水平扩展界限。

与领空处于地球大气同一环层,并在各国领空水平界限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的上空,就其整体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条约来规定,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主要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

一般认为,该领空外部分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对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自由的。

(二)领空的垂直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领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扩展的外缘,这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

对此国际社会有多种主张,主要包括空间论和功能论两派。

(1)空间论者认为应该而且也可能划定某一高度为领空和外空的界限。

他们提出了包括空气空间或大气层标准、卡曼线、卫星轨道最低点、航空器飞行点等划定方法。

(2)功能论不支持划定界限的主张,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应从功能上区分航空器或航天器两类不同性质的航行器,以及相对应地区分相关的国家活动性质,从而由不同的法律实行规范。

迄今,国际法尚未就领空与外空的具体界限作出准确的划定。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法通常是指国际民用航空法,它主要由一系列多边和双边的条约构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形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世界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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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巩固三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巩固三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巩固(最新版)1、多选依《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有下列哪些?()A.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江南博哥)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B.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领海上可以无害通过C.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D.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正确答案:A,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

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A 对。

外国的飞机未经允许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B错。

沿海国沿岸任何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运输权专属于沿海国船舶,C对。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

2、多选甲国籍渔船"玛丽"轮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玛丽"轮带回乙国港口。

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

依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B.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玛丽"轮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

"玛丽"轮非沿海国籍船舶,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

⼀、领⼟ 1.领⼟主权及其限制 a.领⼟的范围——领陆、领⽔、领空及其底⼟;领⼟主权——领⼟所有权和领⼟管辖权 b.领⼟主权的限制:⼀般限制(⽆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范围) c.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线为界分属沿岸国 d.多国河流(只对沿岸国开放,分段属沿岸国)与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 2.领⼟的取得⽅式 (例题)29.⼋⾓岛是位于⼄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

40年前甲国内战时,⼄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

随后⼄国在国内⽴法中将该岛纳⼊⼄国版图。

甲国⾄今⼀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国的占领⾏为并要求⼄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收复该岛的⾏动。

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项是正确的。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国共有 D.根据领⼟主权原则,即使⼄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3.边界 以条约划定边界的三个步骤:签订边界条约(母约)、勘界并树⽴界标、制定标界⽂件(即⼦约,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 国际实践中以⼭脉与河流为界的通常处理⽅法 4.边境制度(界标维护、边境⼟地和界⽔的利⽤、边民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 5.南极地区法律地位 和平利⽤、科考⾃由及合作、冻结领⼟要求、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南极协商会议 ⼆、海洋法 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相当于领陆; (2)领海:属于领⼟,限制是⽆害通过制度,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是刑事); (3)毗连区:沿海国四项管制权、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4)⼤陆架:沿海国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沿海国的三项⾃由) (5)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沿海国只有经济性权利,他国除了不能开发资源外,享有⼴泛的⾃由和权利(⾮沿海国的三项⾃由); (6)群岛⽔域:领⼟主权,⽆害通过权和群岛海岛通过权; (7)⽤于国际航⾏的海峡:四种通过制度(过境通⾏、公海⾃由通过、⽆害通过、特别协定)、过境通⾏与⽆害通过的区别 (8)公海:六⼤⾃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段包括临检权(海盗、贩卖奴⾪、⾮法⼴播、⽆国籍、与军舰同⼀国籍)和紧追权(5个规则); (9)国际海底区域:性质、管理机构、开发制度 (例题)69.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国注册)在丙国港⼝停泊期间,⾮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引发⽃殴。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通讯免验管辖豁免第11 页共15 页(二)、领事关系法第七章、条约法第12 页共15 页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符合目的和宗旨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条约善意解释终止5被代替6履行不可能解释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暂停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2辅助规则1同时作准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9战争10一方违约(重违约)的条约解释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一)、强制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14 页共15 页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07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成立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第15 页共15 页。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太空是指地球大气层以外的宇宙空间,大气层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外空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司法国际法考点一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

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

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已有。

这项原则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国家占有,也包括不许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

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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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本章重点是领土的取得方式、领海和毗连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外空活动主要法律制度、边境和边界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土和领土主权。

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1、概念——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2、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3、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水A、内陆水B、内海a、内陆海b、内海湾c、内海峡(2)领海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5、底土——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二)领土主权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指国家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三)领土主权的限制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1)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2)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非领土主权取得方式)(1)共管(一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方式)(2)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有期限)(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4)势力范围(四)河流制度项目概念法律地位利用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侧水域分属沿岸国家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一般允许在对方河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

并不得损害领国利益多国流域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河段拥有主权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一般是非军用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国际运河虽位于一国内,但因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而被开放为国际运河一般是一国内河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获得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即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实际控制2、时效——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主权。

但此种方法合法性有争议,且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故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我国不承认时效取得制度)3、添附——合法方式(包括人工添附),(但有两个限制:①是基于领土之上增加领土的行为,②不得损害相邻权)4、征服——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5、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为国际法所废止(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1、殖民地独立方式(我国承认)2、公民投票(我国承认)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关于界标维护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

(二)关于界水的利用1、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2、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第二节海洋法一、内海及有关制度(一)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其划定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线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采取的是直线基线法(二)内海1、概念——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2、法律地位——内海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3、利用——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三)港口1、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2、外籍船进港由引航员强制引行3、国家对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二、邻海及毗连区(一)领海及领海制度1、概念——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2、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3、利用——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领海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地方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潜水艇(必须是非军用潜水器)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国旗。

4、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5、刑事管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除非: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6、民事管辖(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1、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辖权,这个区域称为毗邻区。

毗邻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必要的管制,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2)国家对毗连区可实施必要的管制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B、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1、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2、法律地位(1)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2)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及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3、利用(1)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包括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3)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1、概念——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大陆架的划定——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宽度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3、法律地位(1)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这是其区别于专属经济区的地方4、利用(1)沿海国拥有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

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专属经济区必须经声明才所有,大陆架不需要经过声明)(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3)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4)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四、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一)公海制度1、概念——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外的全部海域2、法律地位(1)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2)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结点,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3、公海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4、公海上的管辖权(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A、海盗行为B、非法广播C、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5、临检权和紧追权(1)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和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登临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2)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A、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B、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C、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D、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E、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1、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2、法律地位——“区域”内的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3、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1)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开一半留一半)A、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B、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2)具体做法——在局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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