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正>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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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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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发改价格[2011]3214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75号)规定执行。
五、民航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四)补办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计量监督⼯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民的利益。
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
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次检查清理。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律废⽌。
⼆、各级政府计量⾏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保证计量业务⼯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
各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收费,正确使⽤资⾦。
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也应按上述原则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为最⾼收费标准,各省、⾃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经济特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经省级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经济特区的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倍)收取。
四、计量检定机构如利⽤被检单位的设备、⼈员进⾏检定时,应相应减少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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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
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39283a0912a21614792964.png)
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6•【文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提高考试收费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考试组织单位节约成本,减轻考生经济负担,现将规范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一)对考务费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
考务费是指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的单位(简称“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
对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考生人数、考试类别以及同类型考试平均成本,实行统一上限标准,具体按照附件一执行。
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单位依据考生人数、考试类别对照确定具体标准,并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考务费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各考试单位按公示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务费标准一律按此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的标准试行2年。
在试行期满后,原则上仍按此执行。
对考试命题及阅卷难度极大,考试题量特别大及时间特别长的考试,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和实际成本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调整标准的特别申请。
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对考试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今后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经对原《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1564号)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对比审核,重新制定了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降低了13项高于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1项比价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根据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制定了8项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其余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
对云计收费[2003]1564号文件执行以来,我省先后调整和制定的13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分类纳入附件。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项目收费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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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国家质检总局: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附件计量收费标准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 2 │计量授权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每证│10│││ 3 │证书费│││││├───┼─────────┼─────┼──┼──────┼───────────┤│││国家级│每项│1200│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省级│每项│600│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 4 │计量标准考核费││││支付。
│││├─────┼──┼──────┤││││市级│每项│300││││├─────┼──┼──────┤││││县级│每项│150││├───┼─────────┼─────┼──┼──────┼───────────┤││││││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个││每增加1项加收100元,││││国家级││2000││││││机构││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
│││├─────┼──┼──────┼───────────┤││││││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个││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省级││1500││││││机构││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
││ 5 │计量授权考核费│││││││├─────┼──┼──────┼───────────┤││││││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个││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市级││1000││││││机构││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个││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县级││600││││││机构││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注:计量授权包括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验机构及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
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实施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检验)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型式批准证书费│国家级│每证│10││││国││省级││││││├───────────┼─────┼────┼──────┼─────┤││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家级│每证│10││││├───────────┼─────┼────┼──────┼─────┤││计│││每个系列│40000│特殊、复杂│││││├────┼──────┤││││││每个品种│7000││││││├────┼──────┼─────┤││量│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国家级│每个系列│20000│比较特殊、│││││├────┼──────┤││ 1 │器│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省级│每个品种│5000│复杂│││具│检验)费│││││││││├────┼──────┼─────┤││新│││每个系列│6000│一般│││││├────┼──────┤│││产│││每个品种│1000││││││││││││├───────────┼─────┼────┼──────┼─────┤││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国家级│每个系列│500││││││├────┼──────┤││││查费││每个品种│200││├───┼───┼───────────┼─────┼────┼──────┼─────┤│││正式型式批准费│国家级│每个系列│2000││││├───────────┼─────┼────┼──────┼─────┤││进│临时型式批准费│国家级│每个批量│500││││├───────────┼─────┼────┼──────┼─────┤││口│││每个系列│40000│特殊、复杂│││││├────┼──────┤│││计│││每个品种│7000│││ 2 │││││││││││├────┼──────┼─────┤││量││国家级│每个系列│20000│比较特殊、│││器│定型鉴定费│││││││││├────┼──────┤│││││省级│每个品种│5000│复杂│││││├────┼──────┼─────┤││具│││每个系列│6000│一般│││││├────┼──────┤││││││每个品种│1000││├───┼───┼───────────┼─────┼────┼──────┼─────┤│││型式批准费│国家级│每个系列│2000││││├───────────┼─────┼────┼──────┼─────┤││OIML│││每个系列│40000│特殊、复杂│││││├────┼──────┤│││计量│││每个品种│7000││││││├────┼──────┼─────┤│ 3 │││国家级│每个系列│20000│比较特殊、│││器具│定型鉴定费│││││││││├────┼──────┤│││││省级│每个品种│5000│复杂│││││├────┼──────┼─────┤│││││每个系列│6000│一般│││││├────┼──────┤││││││每个品种│1000││└───┴───┴───────────┴─────┴────┴──────┴─────┘注:①只做计量性能实验的为“一般”;同时做计量性能实验和环境实验的为“比较特殊、复杂”;同时做计量性能实验、环境实验以及电磁兼容实验的为“特殊、复杂”。
②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检验)收费标准为每个系列、每个品种的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
OIML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低于1万元加收30%。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1 ││县级以上│每证│10││││许可证证书费│││││├───┼────────────┼────┼────┼──────┼───────┤││││每个系列│2000│││││国家级│││含标准物质考核││││├────┼──────┤│││││每个型号│200││││├────┼────┼──────┼───────┤││││每个系列│1500│││ 2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省级│││││││├────┼──────┤│││││每个型号│150││││├────┼────┼──────┤││││市级│每个系列│800│││││├────┼──────┤││││县级│每个型号│100││├───┼────────────┼────┼────┼──────┼───────┤││││每个系列│800│││ 3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县级│││││││├────┼──────┤│││││每个型号│160││└───┴────────────┴────┴────┴──────┴───────┘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具体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
四、计量认证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认证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国家级、省级│每证│10││├───┼──────────┼──────┼────┼──────┼───┤│││国家级│每个机构│1500│││ 2 │计量认证费│││││││├──────┼────┼──────┼───┤│││省级│每个机构│1200││└───┴──────────┴──────┴────┴──────┴───┘注: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分别为国家级、省级。
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计量认证为省级。
五、计量人员考核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人员考核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