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员工会怎么判刑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经营活动中,以虚构的事实、违背合同规定等手段,非法收受投资人的钱款,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罪名严重,涉及人数广泛,投资者往往会因为没有足够的信息而上当受骗。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法律严格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
一、违背合同规定违背合同规定是指以堵塞段款、兑付困难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本息,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例如,2016年广东安信信托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兑付投资本息,导致投资人损失巨大。
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
二、虚构事实虚构事实是指以介绍项目来吸收公众存款,但所介绍的项目实际并不存在,或者实际情况迥然不同。
例如,2015年山东福案,福美金融公司以“借款人不良资产回收处理产品收益”为幌子,实际上是传销模式。
公司成功吸收了投资人2.4亿元,但随后出现资金链断裂,瞬间宣告破产。
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刑。
三、违规运作违规运作是指公司或者个人在未经合法机构审批或者未取得有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例如,2019年宁波市余姚区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的“虚假投资”案,该案中吸收公众存款者的投资总额高达20亿元,但该代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后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需要遵守,任何利用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投资人也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收益项目,以免上当受骗。
此外,要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
一方面,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提高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这些不法分子的监管和打击,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同时,也要鼓励公众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氛围。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的认定作者:朱红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17期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些年来犯罪率最高的一种犯罪形式,对金融市场的危害不可估量。
但是,我国立法并没有完全明确该罪的犯罪形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非常困难,尤其是该罪与民间合法集资活动难以认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难题。
文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的认定为研究对象,分析目前通说中“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的缺陷,对“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提供确立依据及认定方式。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所谓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中小企业逐年增加,导致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中小型企业与社会发展脱节,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体现是融资难。
而融资难直接导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案件增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最高的一种,也是危害金融秩序最严重的一种。
但是,我国目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完全将司法实践中的犯罪行为全面概括,并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罪名描述也非常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非常困难,加大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的难度。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定清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要的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不特定对象”(构成要件)問题界定清楚,这样使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的最关键的步骤。
文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认定为研究重点,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其特性,为界定清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奠定基础[1]。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认定学说分析目前,我国刑法学学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的普遍认为,是指不特定的个人或单位。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特定向单位或特定区域实施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难以界定属于“不特定对象”(面向公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法律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如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
“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款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
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20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20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国对这种犯罪做出了严格的量刑规定,同时也是比较重的量刑处罚。
那具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2017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量刑标准一、手段: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同手段,业务员的量刑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1.骗取公众存款的手段:采用非法手段诱骗、欺骗公众进行投资,并从中牟取不法利益的业务员,根据诱骗的手法、数额和后果等因素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刑。
2.强行收受公众存款的手段:采用威胁、恐吓、伤害等手段对公众进行强行收受存款,并从中牟取不法利益的业务员,根据其使用的手段、数额和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量刑。
二、数额:1.数额较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业务员,数额较大一般指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各国家法律规定。
数额较大的业务员将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2.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是指非常庞大的金额,通常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
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罚。
三、情节:情节是影响量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业务员的量刑标准也将在此方面进行裁判。
1.情节轻微:如业务员在未获得合法批准和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较小,对被害人的损失相对较轻,将被视为情节轻微,并采取相应的轻刑判决。
2.情节严重:如业务员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采用较为恶劣手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对被害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将视为情节严重,并采取相应的重刑判决。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业务员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的手段、数额和情节等因素进行裁判。
量刑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同时,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会对量刑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和适当调整。
P2P平台违法 员工是否需要担责?

P2P平台违法员工是否需要担责?P2P平台如果违法,投资人会采取多种途径维权,比如报警并找平台负责人追债。
也有投资人会说了,自己是因为平台员工的忽悠才投资的,要找该员工负责。
但也有人表示,“员工也只是打工的,真的躺着也中枪!”。
那么员工到底要不要担责呢?热贷网员工被判刑上海老牌P2P平台热贷网在2015年初爆雷,平台负责人失联,最后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今年八月八日法院对该平台的两名员工(高某某和徐某某)做出判决,追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并判处有期徒刑。
热贷网隶属,上海百银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
其中,高某某为百银公司招募员工并负责三林、南汇及奉贤营业部工作,带领上述营业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截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及其下属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并按级别从中获取薪资、提成等报酬。
徐某某为百银公司三林营业部经理,管理三林营业部行政事务。
截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管理的三林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徐某某从该营业部吸收的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中获取薪资、提成等报酬。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由于只是公司员工,两人的辩护律师虽然都表示认罪,但希望减轻处罚。
高某某的辩护律师指出其没有在非法吸存中起到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高某某判处缓刑;徐某某的律师则提出其犯罪情节较轻,希望免予处罚或判处缓刑。
据融360小编了解,两位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辩护重点都是请求法院判处缓刑,因为缓刑虽然也定罪,但暂不执行判处,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得以矫正,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简单说缓刑就是给一个宽限时间,这段时间不需要坐牢,如果好好表现后刑罚免了,宽限期满后也不用再坐牢。
商会成员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故 企 业 法 人 及 其 内 部 员 工 之 间 存 在 特 定 的法 律 关 系 , 社 会 公 众 商 会 成 立 带 有 资 金 共 享 的 目的性 , 商 会成 员
双 方 均 需 通 过 遵 守 义务 来 履 行 权 利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对 资 金 共 享 的需 求 既 包 括 合 法 的 资 金拆 借 .也 包 括 非
商会 以及 其 亲 朋 好 友 中 以期 货 配 资项 目的 名 义 向 自然 ( 一) 从 宏 观 角度 看 , w 县 商会 是 容 纳 不特 定 对 象
人 商 会 成 员 、 亲 戚 朋 友 吸 收 存 款 截 止 至 2 0 1 3年 1 0 的社 会 团体 法人
月. 赵 某 某 总 共 向徐 某 某 、 罗某某等 2 O余 名 自然人 商
第二 种意见认为 . 商会成员是不特定对 象 . 赵 某 某 利 目的 的行 为 构 成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商 会成 员 是 通 过 V I
商会 的性 质 决定 了商会 成 员之 间不 具有 特定 的
口相传 的方式得 知项 目.手段 行为决定 了商会 成员与 社会关 系 第一 . 商会 成员之 间不存在 特定 的法 律关
人使用, 赚取利 息差 , 但 因他 人 资 金 链 断 裂 , 至 今 未 退 业 单 位 和 行 业 协 会 为 主 要 会 员 .依 照 国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赔 上 述 钱 款 现查 明. 赵 某 某 主要 的公 开 宣传 手段 是 在 规 自愿 组 成 的 自律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经 济 类 社 会 团体 法 告 知 一 名 商会 成 员 的情 况 下 .放 任 该 商 会 成 员 对 其保 人 工 商 领 域 协 会 所 起 的 作 用 主 要 是 作 为 企 业 与 政 府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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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量刑?非吸刑事拘留多少天?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6日,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后被告人龙某的家属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介入该案。
后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提出羁押必要性的申请,至2019年1月15日,成功为取保候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取保候审
【允道叶斌律师提示】
非吸拘留多少天?刑事拘留一般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综上,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间最多30天,检察院答复是否批准逮捕最多7天,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黄金期为37天。
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怎么做?找刑事律师去看守所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可以及时确定行为定性是否正确。
律师越早会见起到的作用越大,叶斌律师12年专注刑事案件,不放过每一个取保、撤案、不起诉的机会。
【案件焦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取保候审?
1.龙某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2.归案后积极退赃,对其取保候审更有利于资金筹措;
3.不具有羁押必要性,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律师意见】
一、龙某系业务上的一般员工,并非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涉案资金的经手人和控制人,主观上对公司资金的实际去向不知情,在本案中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其一,龙某自进入公司至本案案发,其在公司的所从事工作,主要还是帮助客户投资,其职责仍可归属为业务层面上的一般员工,并非公司的管理层,不是所谓的管理人员,更不具有股东等身份。
其二,龙某进入公司时,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主营范围早已确定,龙某未参与公司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的讨论、设计。
其三,龙某不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其工作只是参与公司所实施的非法吸收社会资金的行为,龙某本人并不经手公司的资金,对公司资金更不存在控制,所以其主观上对公司资金的去向并不知情,其在本案中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二、龙某及其家属一直在想办法筹集资金,退还自己拿到的相应业绩提成,并尽力配合退赃挽损,对其取保候审更有利于资金筹措
自龙某被刑事羁押后,通过律师会见了解到,龙某本人一直愿意配合办案机关退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所拿到的实际业绩提成。
但因为
其一直被羁押,筹措资金的工作无法由其想办法实现,目前仅其家属在努力,且家属已经筹集了一部分资金,拟向办案机关退赃。
其次,若将龙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其逮捕羁押所带来的行动受困,可以让龙某本人努力去筹措资金,对整个案件的退赃挽损是一大利好。
另一方面,对龙某的长期羁押,对其努力退赃没有实质促进作用,在龙某的涉案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业已固定的基础上,对其继续长期羁押也可能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三、龙某不具有羁押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首先,公司的主要涉案人员已基本归案,拱墅区公安分局也已经在龙某被执行逮捕前后将该案的主要证据予以固定,加上龙某归案前未有逃跑迹象,归案后如实陈述,配合调查,也没有实施新的犯罪等需要继续羁押的社会危险性,其已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其次,若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根据律师了解的案件情况,龙某在该案中地位较轻,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依法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结合其实际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辅助行为,其可能判处缓刑;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退赃,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第(五)、第(十一)项等规定,可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案件结果】
叶斌律师介入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详情后向公安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成功为龙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员工涉案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退赃,是有希望取保候审的,专业刑事律师取保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