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在生活中,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人们欠缺的知识,而在法律上,对道路交通安全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题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题目
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
方面。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我国存在
着一系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几个与道路交通安
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简称。
该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基本规则、交通管理措施以及交
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它的目的是确保道路交通能够有序进行,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利益。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申领和使用机
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分类和操作要求。
它的目的是确保驾驶员具备一定的驾驶能力,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
发生。
3. 酒后驾驶处罚规定:这是为了打击酒后驾驶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该规定,驾驶员酒后驾驶将面临吊销驾驶证、拘留、罚款
等处罚。
这个法规的目的是防止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这是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这个办法,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扣分、罚款、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它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驾驶员养成守法驾驶的惯。
以上是几个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交通参与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可以为维护社会道路交通秩序做出自己的贡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引言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广大司机和行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法规的基础。
该法规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经过多次修订完善。
1. 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都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
同时,驾驶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年龄、身体条件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且不得饮酒、等具有精神或身体依赖性的物质。
2. 交通信号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信号和标志的使用规范。
驾驶人在道路上必须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的指示行驶,禁止违反交通信号和标志。
3. 道路交通行驶规则驾驶人在道路上需要遵守一系列的交通行驶规则。
例如,驾驶人需要保持车辆与前车安全距离,使用安全带,禁止抢行和逆行等。
4. 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涉案当事人需要依法及时报案、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三、其他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国还有一系列补充法规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对驾驶证的具体规定。
该法规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条件、种类和使用范围等。
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处罚力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扣留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ppt课件

驾驶员从午夜零时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驾驶车辆达8个小 时,在非常疲劳的情况下,依然继续驾驶车辆,终使车辆 失控驶入逆行车道,发生交通事故。
预防措施:
疲劳驾驶是道路交通事故重要原因之一,驾驶员应当严格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确保 行车过程中精力充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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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扣留机动车驾驶 证、参加学习、接受科目一考试外,还应当接受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 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可 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2)应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 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 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 晰。
(4)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时,不 得影响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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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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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
机动车是重要的交通工具,也是道路交 通事故中危害较大的因素。机动车的管理 与合理使用,保持机动车良好的技术性能 状况,是确保行车安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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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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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号牌的使用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车前、车后 指定位置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的清晰、 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 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 关知识的学习并接受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 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机动车驾驶员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 驾驶证停止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目录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2)1.1 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3)1.2 法律与法规的区别 (4)1.3 规章的制定与执行规则 (5)2.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7)2.2 法条详解与案例分析 (8)2.3 法律修订历史与重要条款解读 (9)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2)3.2 其他相关法规汇总 (12)4. 道路交通安全规章 (13)4.1 国家标准与地方性规定 (14)4.2 执法部门规章与政策 (16)4.3 交通管理具体操作规程 (18)5.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要点 (19)5.1 交通标志、标线与信号灯 (19)5.2 车辆管理与驾驶技能 (20)5.3 行人、乘车人安全知识 (22)5.4 交通事故处理与保险信息 (23)6.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24)6.1 违法行为分类与处罚依据 (25)6.2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27)6.3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申诉 (28)7. 驾驶资格与教育 (30)7.1 驾驶证性质与效力 (31)7.2 驾驶技能培训与考试 (32)7.3 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课件 (34)8.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35)8.1 酒驾与毒驾 (36)8.2 闯红灯与超速 (37)8.3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逆行 (39)9.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39)9.1 安全驾驶与事故预防 (41)9.2 交通文明出行与环境改善 (42)9.3 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知识 (43)10. 法规更新与时效性 (44)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交通秩序保障的基石,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涵盖了车辆驾驶、行人行走、交通信号遵守等具体要求,也涉及了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各个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2023年交通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023年交通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一、交通法律法规1.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了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措施,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车辆行驶速度等相关规定。
- 强调酒驾、毒驾和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责任追究。
2.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交通管理措施,包括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年检等要求。
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定义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资格和教育训练的要求,规定了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流程。
4. 道路运输条例:- 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车辆运输的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5. 公共汽车安全条例:- 针对公共汽车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包括车辆维护、驾驶员素质、安全装备等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二、其他要求1.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应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 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2.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路口、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应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保证交通顺畅和行人安全。
3. 交通执法和监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4. 交通事故处理和赔偿:- 提倡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加强对受害者的救助和赔偿工作,促进公平、公正的赔偿机制的建立。
5. 共享交通、自动驾驶和新能源车辆:- 针对共享交通、自动驾驶和新能源车辆的发展,制定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以上内容是2023年交通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清单,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顺利进行,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并积极配合执行。
交通安全保护法规全文

交通安全保护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进行道路交通活动应当依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法规,保障交通秩序,保护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动道路交通技术的合理应用,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第五条道路交通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布置和完善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水平。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保持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八条行人应当依法横过人行横道,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妨碍交通正常进行。
第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持有效驾驶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交通信号。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发生时,相关交通参与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受伤人员安全,并保护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有关交通参与者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抢救伤员应当优先保证垂危和重要器官严重受损伤员的抢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交通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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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
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 级水平,并注意:(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o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四条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m。
第五条设计速度采用l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
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lO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九条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 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lom。
第十二条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
《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水、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