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米山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规模化养殖场拆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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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工作原则 (6)1.3 适用范围 (6)1.4 编制依据 (6)1.4.1 法律法规、规章 (7)1.4.2 相关预案 (7)1.5 术语和概念 (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2.4.1 地震 (16)2.4.2 汛期 (17)2.4.3 重大旱情 (18)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3—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3.1 预警系统建设 (19)3.1.1 监测预警 (19)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0)3.3 预警信息研判 (21)3.4 预警公告 (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4.1预案体系建设 (21)4.1.1 预案体系 (21)4.1.2 预案管理 (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4.4应急能力保障 (23)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25)5.1.1 事件报告 (25)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26)5.2.1 接报与报告 (26)5.2.2 应急指挥 (27)5.2.3 应急监测 (27)5.2.4 应急处置 (29)—4—5.2.5 信息发布 (30)5.2.6 应急终止 (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6.1 事件总结 (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 (32)6.3 事件评估 (32)6.4 措施改进 (33)1总则1.1 编制目的—5—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臵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与投资技术指南

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与投资技术指南
3.2.1 点源风险防范...................................................... 18 3.2.2 面源风险防范...................................................... 18 3.2.3 内源污染风险防范.................................................. 19 3.2.4 流动源风险防范.................................................... 19
1.3.4 建设项目
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 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
1.3.5 点源
指有固定排放点的污染源,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
1.3.6 面源
指没有固定排放点的污染源,污染物以广域的、分散的、微量的形式进入地 表及地下水体,主要包括分散的小型企业、分散的居民和农田在大面积上分散排 放的污染物。

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 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1.3.3 规范化
在经济、技术和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 发布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本指南中,规范化指的是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相关区域的建设、管理及保 护区整治和风险防范的统一要求。
1.2.2 规范性管理文件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 号) (2)《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 号) (3)《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 1226 号) (4)《关于印发 2013 年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2]159 号)

威海市2011—2012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威海市2011—2012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5—15日)。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所有养殖和全市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详实填写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于4月15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和市农业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4月15日—2012年8月)。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针对调查摸底的情况组织开展整治。要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采用干洁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完成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改造,防止污染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一)生态养殖园区建设补助。对新建猪(牛)-沼-果(菜、树)等种养结合生态型零排放模式、“发酵床式”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的规模养殖场,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补助10-30万元,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补助10-20万元,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每批次出栏10000只以上的补助5-10万元。
(二)工程建设补助。养殖场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含沼气等其它)的,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的补偿,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补偿40%,1-5万元(含5万元)的补偿30%,5-10万元(含10万)以下的25%,10-30万元(含30万)的补偿20%,30万元以上的补偿12%。每新建一个标准的有机肥厂,奖励20万元。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龟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龟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龟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平政[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龟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平政〔2009〕13号)鲁山县、新华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白龟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二日白龟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方案白龟山水库是我市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也是南水北调的调节水库之一。

近年来,水库区域部分居民在水库违法捕鱼、网箱养鱼、经营岸边餐饮摊点、使用机动船采砂和机动快艇旅游等,使水库生态环境趋于恶化,水质有富营养化污染的趋势,严重威胁到我市城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造成制约。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要求,白龟山水库高程103.0米以下划定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为指导,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实施综合整治,从根本上解决白龟山水库水体污染隐患,确保我市饮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海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9〕8号相关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海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9日海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我市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效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饮水安全。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2019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和整治,进一步提高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步骤(一)开展问题排查。

为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分别由朱吴镇、东村街道、方圆街道牵头负责东村河饮用水源地,东村街道牵头负责才苑水库饮用水源地,二十里店镇牵头负责里店水库饮用水源地,留格庄镇、盘石店镇牵头负责留格河饮用水源地,小纪镇、朱吴镇牵头负责南台水库饮用水源地,盘石店镇牵头负责盘石水库饮用水源地,市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海阳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和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负责配合属地,对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范围见附件1)开展水源地问题排查工作。

排查工作务必深入、彻底,确保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水源地周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全部摸清查实,全市排查工作于3月15日前完成。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农办议〔2024〕453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农办议〔2024〕453号张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更高水平保障粮食安全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力度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十四五”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整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工程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项目,支持和引导种养主体建设完善粪污处理、粪肥还田设施设备,提高粪污处理利用能力,引导社会资本因地制宜建设第三方粪污处理机构,培育壮大粪肥还田社会服务组织,畅通粪肥还田利用渠道。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新格局。

二、关于推动畜禽养殖粪污肥料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近些年,国家持续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工作。

“十三五”期间,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实施了“农业废弃物厌氧发酵及资源化成套技术与设备研发”、“集约化养殖粪污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装备研发”、“黄淮海集约化养殖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等项目,建立了农业有机废弃物厌氧消化-沼渣制肥-资源化利用的成套技术和智能装备工程;研发了集约化养殖粪污收储运智能化控制系统及关键技术设备;在黄淮海地区开展了畜禽粪污好氧发酵与厌氧消化污染控制等技术与装备的集成推广。

关于深化桃山水库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建议

关于深化桃山水库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建议
关 于深化桃 山水库饮 用水 源环 境保 护 的建议
于维河 杨庚 孙 汉军 ( 七台河市环境保 护局 黑龙江七 台河 1 5 4 6 0 0 )
茄子河镇 、 富强 、 铁东 、 龙湖 6个集 中居住 区, 城镇居 民 5万多人 , 年排放污水 2 0 4万 吨, 其 中, 化学耗氧量 1 1 5 8吨, 氨氮 1 3 5吨。 北
l桃 山水 库水质 现状
按照水功 能区划 , 桃 山水库水质应 执行《 地表水 环境质 量 标准》 Ⅱ类标 准。 自 1 9 9 0年水库合龙 蓄水 以来 , 市环境监测站 坚
持开展例行监 测 , 并 先后委托 省 中心站 、 哈尔 滨 中心站 等开展 同 3整治 污染 对 策建议 期对 比监测 。 按监测规范 , 水库 必检指标 2 9项 , 目前有 6项超标 , 3 . 1近期提请 市政府研 究解 决的问题 主要是高锰酸盐指数 、 五 日生化需氧量 、 铁、 总磷 、 总氮和氨氮 。 从 3 . 1 . 1 突出农业 面源污染整治 。一是结合水库二期征地 , 对水源一
水质超标 指标 看 , 桃 山水库属 于有 机污染类 型 , 通过 “ 综合 营养状 级保 护区内的农 田全部 限期退耕还林 、 还草 。二是水源一级保护
态指数法 ” 评价 , 水质现状为 “ 中度富营养化 ” 。 但 从近年来 的统计 区外 5 0 0米半径 内耕地严格禁止使用化肥 和农 药 , 大力推广有机 数据显示 , 桃 山水库 水质总体 上呈不断改 善趋势 , 作 为饮 用水 源 肥 , 建设有机食 品基地。 由市农 委牵头 , 辖 区政 府 、 省桃 山水库管
3 . 2制定 中长期规划 , 综 合整治污染 3 . 2 . 1 综合整治农业面源影响 。 建设 围库护堤 、 沙槽过滤带 、 人工湿

即墨市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

即墨市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

即墨市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文号:即政发[2002]14号发布日期:2002-3-20即墨市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水源地的安全利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环保局对全市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按规定对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源实施搬迁。

第四条对全市水源地中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划定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

大沽河即墨段堤坝外脚100米,墨水河东障村上游堤坝外脚50米范围内,王圈水库、石棚水库、挪城水库、宋化泉水库堤坝外脚50米内或防洪水位线以内,划定为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陆域范围内,王圈水库、石棚水库、挪城水库、宋化泉水库上游至发源地水域堤坝外500米范围内,划定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市区、镇、村集中式供水,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时,水井周围30米范围内划定为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划定为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五条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平衡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3.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放牧及种植活动;4.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5.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6.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7.禁止洗澡、洗衣、洗车等污染水域的行为;8.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9.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及其它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由有关镇、街道办事处限期搬迁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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